银团贷款参考附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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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银团贷款申请书》
银团贷款申请书
附件2.《银团贷款委托书》
银团贷款委托书格式(具体办理时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审核)
**银行:
现委托贵行作为牵头行安排银团贷款。

本公司在此授权,无须通知或另行征得本公司同意,贵行可以:
1. 选择银团代理行和参加行。

2. 制定银团的筹组策略,确定分工,并安排贷款日程。

3. 根据本公司提供的资料,编制信息备忘录及草拟有关文件。

4. 聘请法律顾问起草贷款文件。

5. 采取一切根据法律.国际融资惯例和贵行贷款管理制度所必须的行动和措施,一切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与贷款安排有关的咨询费、评估费、安排费、差旅费、法律和通讯费等一概由本公司承担(或:本公司将向贵行一次性支付万人民币或美元费用,作为银团的全部安排和活动费用)。

上述委托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3.《银团邀请函》
银团邀请函格式(具体办理时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审核)【参加行名称】:
【借款人名称】委托本行代为安排一笔银团贷款,本行诚意在下述的主要条件和情况下(以贷款合同为准)邀请贵行以参加行名义参加此笔银团贷款。

主要条件及情况:
--借款人:
--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
--提款期限:
--还款期和宽限期:
--提前还款及取消:
--担保方式:
--利率:
--管理费/参加费:
--特别条款:
--贷款合同:
--管辖法律:
--管辖权:
--税项及其他扣除:
参加费分配:
列出已确定的参加行费率表,
背景资料:
信息备忘录将另函邮寄/传真/贵行
回复时限:
要求被邀银行于某一最后期限前回复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银行
年月日
附件4.《信息备忘录》
信息备忘录格式及说明(具体办理时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审核)
1、声明
本备忘录的一切资料及测算均由【借款人名称】提供,【借款人名称】已就该资料和测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理性向牵头行确认。

牵头行或安排行并无对本备忘录内容的完整性及准确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意见或保证。

本备忘录的发送并不表示发送后的任何时间内仍然准确。

每一个受邀请的参加行均应各自对客户的性质、背景、财务状况、信用及业务状况等做出独立的调查和评估,作为其信贷决策的基础。

本备忘录的资料及测算均为绝对机密,不得全部或部分翻印,不得用于协助各参加行用来决定银团贷款以外的任何用途。

2、提要:以简短篇幅阐述《信息备忘录》的重点,方便决策者了解该笔银团贷款的基本情况。

3、主要贷款条件:列出《银团贷款委托书》中载明的贷款条件及情况。

4、有关单位资料:
银团贷款的主要有关单位如借款人、担保人、项目建设单位、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及产品购买者的背景,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等抵押物/质押物及其价值、担保率、变现能力、风险因素、保险等情况。

5、项目概况:
如银团筹组的资金用于某一项目,则需要提供如下项目资料:
--项目背景
--建设条件
--生产规模及产品方案等
--生产设备及工艺流程
--工程建设进度
--原材料及燃料供应
--环保
--配套设施
--产品销售及市场推广
--人力资源
6、产品市场分析:必须对产品的市场前景有详细的分析,对产品的销售和主要还款来源作重点分析。

7、财务分析:
--项目投资估算
--融资安排等
--项目及借款人的现金流量测算的基本假设
--项目及借款人的现金流量测算和分析。

8、附件:如项目的有关合同、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批文和银团贷款的主要保证文件等。

附件5.《利息支付通知书》
利息支付通知书格式(具体办理时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审核)
致:【借款人名称】
关于【贷款项目名称】
按照贵公司于【】年【】月【】日签署的银团贷款合同第【】条规定,贵公司应在【】年【】月【】日支付【金额/币种】的贷款利息,请于上述日期将应付贷款利息汇至本行下列账户:
【银行名称】:
【账户名称】:
【账号】:
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专用术语用于本通知书时,具有相同的含义。

【代理行名称】(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附件6. 《银团贷款协议》
银团贷款合同基本内容及说明(具体办理时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审核)
《银团贷款协议》(以下简称“贷款协议”)是规范贷款人、借款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性文件,它详细列明了贷款的执行细则,主要包括提款和还款付息的程序,和一些对借款人有约束力的条款以保障贷款的使用、便于贷款银行对借款人或借款项目的监督,它是一份对借款人有很大约束力的限制性文件。

由于银团贷款适用于长期贷款、中期贷款和短期贷款等各类贷款,每一类贷款合同都将不尽相同,在此选择以项目融资贷款合同中的条款为例进行说明,主要考虑银团贷款多数是项目融资贷款合同,且这类贷款合同内容比较复杂,可基本涵盖所有类型的贷款合同。

银团贷款合同由“银团内部协议”和“银团贷款协议”组成,本附件第一部分说明“银行间协议”的主要内容,第二部分是“银团贷款协议”的主要条款和说明。

第一部分银团内部协议
各银团贷款成员的名称、住址、联系方式、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等。

鉴于
说明签订“银团内部协议”的原因和目的。

(一)定义和释义
将“银团内部协议”中的重要名词专门定义,在第一条条款中逐一解释,使词语含义明确,不被另外诠释。

(二)各银团贷款成员在银团中的分工、权利与义务
牵头行的职责
代理行的职责
各成员行的职责及权利
主要明确各参与银行的角色分配、权利与义务、贷款份额、职责等。

(三)银团会议
规定银团贷款会议的内容和职责,明确银团会议的参加者、召开时间、提议召集会议的权利等,包括但不限于:
(1)银团会议的通知
(2)需要银团会议100%表决同意的事项
(3)需要银团会议2/3表决同意的事项
(4)银团会议的决议方式
(5)特别约定
(四)独立责任
明确各成员行的贷款发放等均基于对项目或借款人的独立、自身的判断,对上述事项的决定和判断不依赖牵头行。

(五)银团贷款协议
明确各成员行一致同意由银团各成员行与借款人签订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独立义务
规定了各成员行在协议项下的独立义务或牵头行承担连带或垫付义务时相关的责任。

(七)成员行的退出
规定成员行退出的条件和申请退出的程序。

(八)利息和费用的分配
明确银团贷款的利息和费用的收取标准、计费方式和分配方式。

(九)违约行为及责任
明确银团贷款成员的违约行为,及一旦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明确任何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给协议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其他各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明确约定采取何种方式解决争议,主要包括召开银团会议协商解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十一)生效及效力
规定协议在各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贷款合同生效时生效。

协议内容如与贷款合同有冲突,贷款合同优先适用。

第二部分银团贷款协议的基本内容
各银团贷款成员的名称、住址、联系方式、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等。

鉴于
说明签订银团贷款协议的原因和目的。

(一)定义和释义
将贷款合同中重要名词专门定义,在第一条条款中逐一解释,使词语含义明确,不被另外诠释,如:
税费,包括现在或将来施加、征收、预提或评估的任何性质的税费、费用、预提或扣收。

(二)贷款额度
本条一般包括贷款金额、贷款用途和各贷款人的个别责任
1、金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额度;各贷款人的贷款承诺额度;用于基建、设备、技术的金额;用于支付有效提款期间的贷款利息、贷款人的参加费、代理费、承诺费、贷款合同的律师费及其他杂费的金额。

2、贷款用途:明确贷款额度分别用于基建、设备和技术,以及用于贷款利息和各种费用。

注:须明确贷款额度如用于其他方面便足以构成违约。

3、贷款期限:明确提款期、宽限期、还款期。

4、各贷款人的各自责任:明确每一个贷款人在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独立的。

任何一个贷款人不履行贷款责任时,其他贷款人的各自责任不能解除,但也无须代为承担其贷款责任。

5、贷款额度的追加和取消
(三)先决条件
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必须提供贷款人满意的文件、批文,证明借款人的董事会或其他官方已经批准并授权向贷款人贷款。

其他的先决条件一般包括担保协议、股东承诺与从属协议、保险、律师意见书等。

注:先决条件中理应包含:
1、借款人已按期向代理行支付了有关费用;
2、强调:股东应按借款人公司章程的规定缴付资本金,且在规定的时间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四)提款
内容包括提款手续、提款金额、用款证明及管理。

注:
1、目前在项目融资中时常出现项目支出超概算,应该对超支情况有详细说明。

2、在提款的过程中,代理行是不作垫款的。

3、必须注意提款时间的要求,并对未按时提款做出相应规定。

(五)账户开立及账户管理
规定借款人相关账户的开立和项目贷款资金的存放、支用等。

(六)利息
规定利率方式(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和利率标准(固定利息率或利率基准加利差)、利息期的选择、利息的计算方法、利率基准(如LIBOR)的确定和利息支付日期和支付方式。

(七)还款、提前还款及取消
1、还款。

列明每一期还款日期和金额(或百分比)。

2、自愿提前还款。

在有效提款期结束后,借款人可于任何一个付息日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提前还款申请一经出具,则不可撤销,凡已偿还的贷款额度不能再次使用;部分提前还款不能少于某一金额。

提前还款应提前不少于60个营业日书面通知代理行。

还需要说明的是,提前还款的补偿金收取及其标准应按行内先行规定执行;根据《暂行办法》,若提前还款的金额不是借款人经营贷款项目而来,借款人还应支付一笔提前还款费。

3、自愿取消。

在有效提款期间,借款人提前30天通知代理行可取消未提贷款额度的全部或部分;若取消额度不符合银团约定的取消额度条件,借款人必须支付承诺费。

(八)展期
规定在整个贷款期间的一笔/若干笔/全部贷款的展期的约定,包括展期的申请、允许展期的条件、展期的期限和《贷款展期协议》的签署等。

(九)担保
规定银团贷款所采取的担保方式,一般来说,银团贷款的担保方式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定。

(十)保险
保险是项目融资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无论对借款人或贷款人都有一致的利益存在。

因此,本条除规定借款人必须按照一定的行业准则和要求投保外,重点在于保险的权益应由借款人背书转让给代理行。

(十一)招标和投标
规定项目的主体工程设计、施工和主要材料采购和主要设备采购以及燃料供应、工程监理、保险等应采用招标方式,且代理行有参与招标或议标的权利,需要强调的是,合同应要求借款人与中标者签订的合同或其他文件不能损害贷款人的利益。

(十二)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公司的监理和意见对项目安全、顺利进行是非常重要的,尤其对代理行的贷款管理来讲,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规定对监理公司的选择、工作的要求和代理行有权根据适当的理由要求借款人依据监理合同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甚至更换监理公司或监理人员。

(十三)信息披露及检查
规定借款人应向代理行提供的有关项目、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息和提供的时间要求。

(十四)税项
规定借款人不能从支付给各贷款人应收的本金、利息及其他款项中扣除任何税项(包括利息预提税)。

(十五)费用和支出
规定贷款的管理费、安排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可由代理行在借款人第一次提款前按约定收取,并按比例分配给各贷款人。

规定承诺费率标准,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规定了贷款合同项下发生的其他一切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通讯费、文件印刷费、咨询费、印花税等由借款人支付。

(十六)借款人的陈述和保证
借款人向贷款人做出的一系列的声明和保证,例如借款人是合法成立的公司并获得一切必要的授权签订和履行有关贷款文件。

一切陈述和保证必须在贷款期间保持正确,如果有任何一条被证明错误或误导,便会构成违约事件,贷款人可以比照贷款合同中的关于违约的约定执行。

(十七)借款人的承诺
承诺分为肯定的承诺和否定的承诺。

肯定的承诺是在贷款期间,借款人承诺将会做的事情或提供某些文件,例如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向各贷款人提供已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

否定的承诺则是在贷款期间,借款人承诺将不会做的事情,例如不会对借款人采取任何解散或清盘的任何行动。

如借款人违反任何承诺,足以构成违约事件,可以比照贷款合同中的关于违约的约定执行。

(十八)违约事项
一般惯用的条款如下:
1、下列每一事件均被视为违约:
⑴借款人未能按贷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或支付其他费用;
⑵保证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保证合同(保函)或违反其任一条款;
⑶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中或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保函)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不真实或被证明是不真实的;
⑷借款人发生诉讼、仲裁或其财产被扣押或强制执行等可能影响其对贷款合同债务的清偿或对贷款人权益构成威胁的事件;
⑸抵押人、出质人、权益转让人违反相关合同任一条款;
⑹借款人、保证人以任何方式抽走或减少其资本;
⑺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⑻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任何到期债务;
⑼借款人或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资料;
⑽借款人利用贷款炒买炒卖有价证券、期货或房地产;
⑾借款人套用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⑿借款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被取消或放弃;或厂房设备遭损毁;或无论是否已保险,设备遭损毁并被多数贷款人认为这种损失是严重的、或项目已不能进行商业营运,或借款人履行贷款合同的能力已经受到实质性不利的影响。

⒀合资合同及各项目工程、设备合同的任何一方持续违约或上述合同的各方发生重大纠纷,致使多数贷款人有足够理由相信借款人或担保等有关合同的其他各方(除贷款人和代理行)的业务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借款人履约能力已经受到或将受到实质性不利的影响。

2、发生上述任一违约事件,借款人必须及时通知代理行。

代理行根据“多数贷款人”(一般为占贷款合同项下贷款额度2/3)的决定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或宣布贷款本金及全部应计利息及其它应付费用立即到期,借款人须立即偿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而贷款额度中未提用的部分即自动终止。

对利用贷款额度开出的信用证和承兑的汇票则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存足保证金。

致使贷款债权落空,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借款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需要注意的事项:
违约事件包括的范围很广泛,贷款人有绝对的权利去决定有否违约。

借款人及贷款有关各方(各贷款人和代理行除外)必须遵守贷款合同及有关文件所有条款。

当然违约事件有轻微和严重。

轻微的一般是技术性的违约,但对项目或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没有实质性的影响,最常见的技术性违约包括不按时交财务报表;没有事先得到代理行、大多数贷款人的同意便签署了一些不是主要的工程/商务合同、管理合同等。

贷款人一般情况下会
对技术性违约宽免,但常常发生技术性违约会使贷款人在借款人信用程度下降,以后有可能采取不合作的态度。

严重的违约除不能按时还款外,主要包括违反否定的承诺、严重的声明和保证误导等,而在项目融资中,常见的问题是项目完工日推迟,导致项目的可行性出现问题。

(十九)抵销
如借款人在还款日未偿还应付借款本息,代理行有权在其任一账户中扣收。

若账户余额不足,则按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扣收;若账户中的币种与债务币种不一致,贷款人有权按当日的挂牌汇率予以折算扣付或扣收。

(二十)债务证据
每一贷款人应开立贷款台账,证明已按贷款合同借出和应收回的款项。

代理行应开立一套控制性的贷款台账以记录每一笔提款的本金数额及各贷款人在每笔提款中的参与数额,记录借款人应偿还各贷款人到期或将到期的任何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项。

如借贷方因贷款合同而引起的法律行动或诉讼,则上述的记录如无明显错误,是对借款人有决定性和约束力的。

(二十一)转让和贷款经办行
借款人不能转让贷款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和责任。

但经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以分销其贷款份额、权利和义务,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其他各方将不能作为接受方。

受让银行成为银团的新参加行和贷款人,并承继原贷款人的份额及权利和义务。

各贷款人在贷款开始时通常规定某一经办机构进行贷款,以后也可以更改贷款的经办机构,但必须及时通知代理行。

(二十二)修改放弃
对贷款合同的任何修改或放弃、任何违约行为的放弃,须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在放弃制约的一方(主要是贷款人)正式签署并发出书面文件后有效。

一般的放弃和修改在多数贷款人(一般是贷款额或承诺份额的2/3计算)的同意下生效。

下列放弃或修改事项必须得到全部贷款人同意:
1、增加贷款额度或延长有效提款期或延长贷款本息到期付款日;
2、降低利率;
3、任何自愿或强制性的提款;
4、修改放弃条款或多数贷款人定义的任何修改。

(二十三)借款人重大行为和贷款重组
规定在借款人没有偿还完毕贷款本息及贷款合同项下的款项之前,如进行股权变更、对外提供保证、财产抵押、质押、资产重组、改制、合并、分立、清算、解散及主要经营资产转让等可能产生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行为以及贷款重组的相关条件和前提。

(二十四)通讯
规定银团贷款相关文件、通知等的通讯和送达方式,一般来说:
⑴贷款合同项下或与其有关的任何通知或信息须以书面形式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方式进行。

如以电传、传真发送,要另以函件确认。

⑵各方通讯地址为贷款合同签字栏中所列,如有变更,应立即按上条要求通知各方。

⑶送达时间:
①如以电传、传真发送,则为发出之日;
②如以信件传送,则为对方收妥之时;
③如以邮件传送,则按交与邮讫的第二日。

(二十五)语言
贷款合同文本用中文制作和表述。

(二十六)适用法律和管辖权
贷款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中国法院管辖。

解决争议方式可选择诉讼或仲裁。

(二十七)生效条款
银团贷款协议经当事人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合同期限届满或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事件发生,贷款合同一式数份,借款人,代理行、各贷款人、保证人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信贷合同一般还包括一些附件,他们是信贷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大部分附件都可以单独行使。

常见的附件包括了贷款人名单、保证书、权益转让协议、抵押协议、债务从属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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