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五个转变”谈新形势下基层外汇检查工作方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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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五个转变”谈新形势下基层外汇检查工作方式的转变
作者:芦榕
来源:《时代金融》2013年第06期
【摘要】外汇检查是外汇管理的重要职责,是基层外汇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表现,更是遏制和打击非法跨境资金流动,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基层外汇检查防范
一、“五个转变”对基层外汇检查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一)外汇检查工作思路要从事前监管向事后管理转变
在我国外汇储备超过三万亿美元的背景下,外汇管理工作思路已经从“宽进严出”转变为“均衡管理”。

传统的检查思路已经不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从重审批转变为重监测预警分析,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重事后管理这一思想的提出,改变了过去过分注重对市场准入行为和经营行为的事前审批和监管,强化了对各种经济行为运行过程的监管。

对外汇市场行为的检查监督也从合规性检查为主向外汇行为定性检查转变、从以结售汇环节为主检查向外汇资金流转全过程监督检查转变,从直接现场检查为主到非现场检查为主转变。

(二)外汇检查工作对象要从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转变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涉汇经济主体和业务量逐渐增多,以行为监管为对象的外汇检查方式难以满足外汇管理的要求。

外汇检查工作对象从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转变,开创新型监管模式。

(三)外汇检查工作原则要从有罪假设向无罪假设转变
现行的外汇检查方式是常规化的现场检查,是从事前逐笔审核、排查经济主体外汇收支真实性的角度出发,既是“有罪假设”。

从有罪假设向无罪假设这一外汇检查工作原则的提出,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也就是要求外汇检查工作是事后核查、重点举证查处违法违规经济主体。

(四)外汇检查工作政策要从正面清单向重负面清单转变
传统的外汇管理政策是规定涉汇主体能做什么,限制了涉汇主体的活动范围,不利于涉汇主体的创新。

从正面清单向负面清单的转变,体现了外汇管理与服务并重,鼓励涉汇主体创新。

调整外汇检查工作政策符合这一原则对于促进外汇工作依法行政、合理行使管理权,特别
是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真正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发挥市场主体首创精神。

二、当前基层外汇检查工作中面临的问题与困难
(一)法规不完善使得基层外汇检查工作风险增加
目前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具有“多、杂、散、快”的特点,针对各种外汇违法违规问题或定性有余,定量不足;或分散在多个法规中,表述不全;或就事论事,前瞻性欠佳。

使得基层外汇管理检查工作风险增加。

如《外汇管理条例》中对于自由裁量权规定过于宽泛,具体责任细化不够,缺乏跟踪指导监督机制;再如有关外商利润处置政策法规存在真空地带,约束了对外商利润处置检查工作的开展。

(二)人员不足使得基层外汇检查工作力度减弱
从目前的情况看,基层外汇局还处于忙于完成上级局布置的常规性检查任务阶段,对立足于本地实际情况的外汇检查工作开展不够,这种现状与外汇检查工作所要实现的目标极不相称。

主要原因在于基层外汇局工作人员普遍较少,检查人员多由业务岗位人员兼职。

业务岗位人员面面俱到的工作方式,使得专业检查能力不强,减弱了基层外汇检查工作力度。

(三)能力欠缺使得基层外汇检查工作成效降低
银行支付工具的创新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涉外资金交割行为更加隐蔽、涉外业务数据越来越大,面对这种情况,基层外汇检查使用传统的检查方法将不可持续,必定要求我们采用新的检查方法通过对各种外汇数据进行抽取、加工、综合和逻辑判断,得到检查的重点,在检查中做到有的放矢。

这对基层外汇检查人员所掌握的知识和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但目前基层外汇检查工作人员显然离这一要求还有距离。

非现场监测分析能力薄弱,知识陈旧,检查手段不能有效提升,使得基层外汇检查工作由于知识和能力欠缺成效降低。

三、“五个转变”指导下完善基层外汇检查工作的建议
(一)完善外汇政策法规以明确基层外汇检查的权限
认真梳理、修订和细化外汇管理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围绕《外汇管理条例》和检查工作实际情况,开展对现行外汇检查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工作。

例如就《外汇管理条例》第七章出台外汇处罚工作指引,统一处罚标准;修订、完善和补充与《办案程序》相配套的制度,以形成一个覆盖面广、层次清晰、具有可操作性的内部控制体系。

(二)整合外汇监管系统以提高非现场数据分析能力
规范数据源头,实施所有外汇收支全部经过账户核算的规定,直接从银行国际业务系统提取外汇交易数据,保障涉汇主体外汇收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整合外汇局内部数据系统,统一采集口径,数据标准化、交易附言可比化,实现外汇交易的关联分析。

(三)提高外汇检查能力以适应监管对象转变为主体
通过集中专业培训、交流检查经验等方式,加强检查队伍外汇知识和检查技能培训,提高队伍对非现场监管系统的运用能力,提升其外汇检查能力,以适应监管对象由行为转变为主体。

要不断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检查的先进经验,建立全国外汇交易共享数据中心。

增强主体监管的全面性。

(四)建立多方信息共享以拓宽非现场检查线索来源
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工商、税务、出入境等部门协作,对涉及外汇收支的事件,实行信息共享,拓宽外汇检查的线索来源,共享检查线索,发挥检查的整体合力,扩大检查成果。

加强跨境、跨地区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利用各种统计分析方法和计算机手段,对涉汇主体交易的判断、业务的跟踪以及数据信息、社会资源的有效运用,提高非现场检查线索的有效性。

作者简介:芦榕(1971-),女,四川人,汉族,本科,长期从事外汇管理工作,对外汇的发展颇有研究。

(责任编辑:陈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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