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南宁市殡葬管理处收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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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南宁市殡葬管理处收费问
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10.25
•【字号】南价费[2007]95号
•【施行日期】2007.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南宁市殡葬管理处
收费问题的通知
(南价费[2007]95号)
南宁市殡葬管理处:
按照南宁市物价局、财政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7]42号)规定,殡葬服务收费属公益服务性收费,不再纳入《收费许可证》的管理范畴,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收费透明度,根据桂价费字[2002]226号文件精神,本着服务社会,增强殡葬服务机构自身改造设备设施的能力,实行有偿服务、保本微利、移风易俗和有利于推行殡葬改革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你处殡葬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㈠殡仪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国家二级殡仪馆核定)
1、使用普通殡仪车,市区(10公里以内,下同)接运遗体每具100元,10公里以外每公里加收5元;使用中、高档殡仪车(指带空调的面包车或轿车接运。
必
须坚持丧主自愿的原则),10公里以内每具500元,10公里以外每公里加收5元,超过300公里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停车等候超过30分钟的,每超30分钟(超过部分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加收15元。
2、遗体火化费
16岁以上尸体(含16岁)每具230元;
7-16岁尸体(含7岁)每具180元;
7岁以下尸体(不含7岁)每具150元。
3、骨灰寄存费
骨灰盒存放每盒每年80元;骨灰坛存放每个每年200元。
骨灰安放仪式每次30元;探视、祭扫骨灰服务费每次5元;骨灰存放证每本20元。
4、收殓抬尸费
收殓正常死亡尸体每具50元,收殓传染病、变质尸体加倍收费;收殓腐烂尸、水淹尸、碎尸面议。
上楼抬尸,每层楼加收10元;远距离抬尸,300米以外,每超100米加收10元。
赴外县(市)接尸,当日返回的,加收60元;当日不能返回的,收费由双方协商面议。
死者在家病故,家庭卫生消毒服务费20-30元(视面积等情况定,由丧主自愿选择)
国家法定节日接运或处理遗体每具一次性加收50元。
5、遗体存放费
冰柜冷藏每具每天(12小时内按半天计,超过12小时按1天计,下同)50
元,安乐棺单尸冷藏每具120元;药物防腐手术费每具150元;特殊尸体防腐、冷藏每具加收50元。
探尸服务费每次20元。
清洁消毒费每具20元。
6、化妆整容费
洗擦身每具20元;化妆每具20元;理发每具20元;穿衣服每件10元(最高只能收50元);整容每具20元。
特殊整容整形(事故、工伤变形尸体、驮背等)收费由双方协商面议。
7、租赁费
租用大悼念厅(350平方米以上)每次800元(含空调、电脑荧屏显示、豪华型遗体告别棺、盆花、家属休息室);租用中悼念厅(100-350平方米)每次500元(含空调、电脑荧屏显示、豪华型遗体告别棺、盆花、家属休息室);租用小悼念厅(50-100平方米)300元(含空调、尸罩、盆花);租用告别室(50平方米以下)200元。
租用小胸花每只0.20元;租用花篮每个30元;租用纸花圈,小的(直径1米以内)每个4元,大的(直径1米以上)每个8元;租用绢绸花圈,小的(直径1米以内)每个10元,大的(直径1米以上)每个15元。
8、骨灰盒等丧葬用品售价按进价加收30%。
9、特殊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面议。
10、为减轻特困人员的负担,对特困人员(以市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准)在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项目的费用下浮20%。
㈡经营性公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墓穴占地费:主要是墓穴占地(含墓穴周围的绿化占地)的征用、三通一平等费用。
每平方米1000元,占地超过1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加50%收费。
2、公共设施费:指墓园道路、大门、美化、绿化等费用的分摊。
公共设施费按每个墓穴占地面积计,一次性收取,每平方米1500元。
3、墓地管理维修费:主要包括墓园管理的办公费用、人员工资、墓区看护维修等费用。
墓地管理维修费按年计,每个墓穴50-120元(视墓穴占地、造价等自行确定)。
4、建墓费:主要是墓穴建造的各种材料费、人工费用等。
建墓费按材料进价、人工费用加30-50%收取。
5、特殊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面议。
二、请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减免政策、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同时,必须加强对收费收入资金的管理,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殡葬设备的改造和更新,以提高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