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放射性物品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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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放射性
物品运输工作安全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核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环办函[2011]967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1.08.15
【实施日期】2011.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工作安全检查的
通知
(环办函[2011]967号)
各有关单位:
日本“3.11”福岛核事故发生后,我部(国家核安全局)根据中央领导的批示,组织开展了全国运行核设施和在建核设施安全大检查,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进入2011年7月以来,在常规安全方面连续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防止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放射性物品运输领域重特大辐射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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