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方股东股权转让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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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方股东股权转让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12.17
•【文号】保监国际[2008]1663号
•【施行日期】2008.12.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
方股东股权转让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8〕1663号)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恒安标准人寿中方股东转让所持股权的请示》(HASL董字〔2008〕7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中方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完成后,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英国标准人寿保险公司各持有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50%的股份,出资额分别为6.51亿元人民币;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的原有权利和义务由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继。
请你公司按照相关法规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变更股权结构工作完毕后及时向我
会报送相关材料。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