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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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及劳资业务
第一劳动关系
第二目前国企劳动关系现状及处理方法和政策
第三工资总额
第四劳工统计工作
第五体面劳动
第一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

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

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
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我们认为,从理论上说,劳动关系的具体特征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劳动是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关系
因为从劳动关系的主体上说,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为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用人单位(或雇主)。

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强调劳动者将其所有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

这种结合关系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观察就是对劳动力的使用,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纳入其生产过程。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始终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而存在,而非产品。

这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劳务关系的本质特征,后者劳动者所有的劳动力往往是作为一种劳务产品而输出,体现的是一种买卖关系或者加工承揽关系等。

2.劳动关系是具有显著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
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用人单位的成员。

所以,虽然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劳动关
系建立后,双方在职责上则具有了从属关系。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使用者,要安排劳动者在组织内和生产资料结合;而劳动者则要通过运用自身的劳动能力,完成用人单位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并遵守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

这种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具有很强的隶属性质,即成为一种隶属主体间的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

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则是无组织从属性。

3.劳动关系是人身关系
由于劳动力的存在和支出与劳动者人身不可须臾分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实际上就是劳动者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因而劳动关系就其本质意义上说是一种人身关系。

但是,由于劳动者是以让渡劳动力使用权来换取生活资料,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物质待遇。

就此意义而言,劳动关系同时又是一种以劳动力交易为内容的财产关系。

外国劳动关系模式
一、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劳资关系
(一)劳资协议自治式的劳资关系模式(以德国和北欧国家为代表)
(二)家族式劳资关系模式(以日本、韩国为代表)
(三)自由多元化的劳资关系模式(以加拿大、美国为代表)
二、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的劳动关系
三、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关系
国外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
一、三方性原则——调整产业关系的重要机制
二、劳动立法——产业关系的基本规范
三、劳动争议的处理——解决劳资纠纷的司法程序
四、劳动监察——产业关系中的监督机制
五、集体谈判制度——处理劳资关系的主要手段和方式
六、工业民主——缓和劳资矛盾的新途径
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①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

②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

③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

合法劳动关系成立后,并非一成不变,正如普通合同有解除情况一样,劳动合同在出现无法维持情形时也要解除。

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用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
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

按照《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

个别解除劳动关系
①过失性辞退和非过失辞退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
过失性辞退即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予以辞退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消灭。

即非过失性辞退是指非因职工原因由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即非过失性辞退情况):(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②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富余职工辞职劳动关系解除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
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被裁员人员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此类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确规定。

企业富余人员辞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是允许的,同样也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

③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解除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④劳动合同终止导致劳动关系的自然解除
《劳动法》第23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即“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当然也享受单位的社保、医保等福利待遇)。

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故,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

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理指示。

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

权利义务及国家对其的干预程度不同
雇佣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

而对于劳动关系则有大量的劳动法规予以规制,比如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等。

调整其权利义务法律是介乎公私法之间的混合法——西方法学界称之为“社会法”。

处理机制不同
雇佣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争议的解决则应该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

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关系专业是市场经济下的一个理论性和实用性
都非常强的专业。

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专业是一个具有重要的社会影响和社会功能的专业。

这一专业对于国家层面的劳动政策的制定以及企业层面的劳动关系的操作管理,都有着直接的作用。

劳动关系专业在发达国家已经是一个成熟的学科,在我国则是一个刚刚兴起的新兴学科。

目前我国的劳动问题日益突出,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已经成为企业和社会稳定发展的中心问题,企业和社会急需大批的劳动关系专门,为适应这一社会需要,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开设了的劳动关系硕士专业。

这是国内普通高等教育中第一个也是目前国内惟一的劳动关系专业硕士点。

劳动关系专业的主要包括:劳动关系理论、劳动法、比较劳动关系、劳动争议处理、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劳工政策、工会研究、中外劳工运动史、劳动工资与分配、劳动就业与培训、产业民主与职工参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国际劳工标准等。

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中极为重要的一个领域,劳动力市场越发展,劳动关系问题越重要。

如劳动合同制度、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三方协商机制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

劳动关系凭证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
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上述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5项证据中,虽然都具备单独成立的条件,但是有些情况下,“孤证”的效力要打些折扣,所以,劳动者应当尽可能多地提供相关证据,使其成为“证据链”相互印证,那么它的效力就大大增加了。

在上面的5项证据中,第一次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列为有效证据,这对劳动者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比如你有了其他证据中的一项“孤证”,再加上同事的证言,那么就有力得多了。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一、规范劳动关系与在法律依据的主要区别
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二、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
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

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三、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
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

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以下统称职工)。

因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

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

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家的职工,与该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四、当事人之间在承担义务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

如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五、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
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

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过失单、降职等处分;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含当事人一方取消当事人另一方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在支付报酬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

分配关系通常包括表现为劳动报酬范畴的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由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

第二目前国企劳动关系现状及处理方法和政策
1、国企劳动关系的变化
2、劳动合同形式:
固定期、无固定期、完成一定工作量、非全日制、劳务派遣。

3、国企劳动关系延伸物及处理政策:
工伤职业病、内退、长病、长假、停薪留职、因私出境、抚恤、救济、调动。

4、劳动关系中社会保险问题。

5、有出现下列14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工资总额
1、工资总额量的确定和上报:如何做好预算工作
2、工资总额量的控制,如何安排使用工资总额
第四劳工统计工作
1、近年来统计工作存在主要问题
2、如何及时、准确认真做好统计工作。

第五体面劳动
“体面劳动”[1](decent work)的概念。

其定义是,通过促进就业、加强社会保障、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以及开展政府、企业组织和工会三方的协商对话,来保证广大劳动者在自由、公正、安全和有尊严的条件下工作。

体面劳动-提出
199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新任局长索马维亚在第87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首次提出了“体面的劳动”新概念,明确指出:所谓“体面的劳动”,意味着生产性的劳动,包括劳动者的权利得到保护、有足够的收入、充分的社会保护和足够的工作岗位。

为了保证“体面劳动”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必须从整体上平衡而统一地推进“促进工作中的权利”、“就业”、“社会保护”、“社会对话”等四个目标。

体面劳动-理解
“体面劳动”这一概念的提出是想通过促进就业、加强社会保障、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以及开展政府、企业组织和工会三
方的协商对话,来保证广大劳动者在自由、公正、安全和有尊严的条件下工作。

社会学家、民俗学家艾君在著文探讨“体面劳动的社会意义”时认为,如果从社会意义上去理解,“体面”,实际上是人类在社会或者组织中能在展示自己的行为和容颜上获得愉悦的一种自我满足心态或者受到社会赞誉的文化审美比较的结果社会反映。

他从社会意义分析后对“劳动”也进行了界定,劳动是指人类在自身智能分配下,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创造社会财富以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物质、精神等方面需要的有目的活动。

通俗地讲,“体面劳动”也就是有美丽的“体”有荣耀的“面”的劳动。

他从社会意义将“体面劳动”界定为,“体面劳动”,实际上指劳动者能够自愿自豪荣耀地为满足日益增长的政治、物质、文化等方面需要而有尊严地从事社会有目地创造财富的活动。

“体面劳动”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光彩活动,它集中体现着人的价值观、劳动观和社会需求,它的内涵包含着自我劳动价值观和社会认识观的双重性。

对于“体面劳动”的社会意义,社会学家阐述说,如果我们从社会观点和文化角度看,实际上,“体面劳动”的本质含义反映着一种广义的社会劳动关系,而这种劳动关系,并非是一种纯粹的经济利益关系,它是一种反映了组织内部与外部,组织与员工之间所体现的劳动地位、劳动者行为和价值观念的文化,体现的是包括社会政治、价值、法律、道德、习俗、礼仪等关系等文化范畴。

他认为,“体面劳动”是双向的,社会不仅要创造出体
面劳动的氛围和环境,而且劳动者同样要体会到劳动的愉悦和幸福……要实现社会的体面劳动,不仅要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体现劳动者的价值、创造劳动这工作环境等打造体面劳动的氛围上下功夫,也要在打造“德才”兼备的劳动者队伍,提高劳动者素质上做努力。

没有和谐的社会基础是不可能体现出“体面劳动”的社会价值;一个企业或组织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就难以实现“体面劳动”;没有高素质的劳动者不可能体会到劳动的愉悦和幸福。

劳动者的素质高低决定了“体面劳动”所体现的社会认可度和价值
体面劳动-体现
1.劳动基本原则与权力和国际劳工标准。

2.为所有的人提供就业和收入的机会。

3.社会保护和社会保障。

4.社会对话和三方机制。

体面劳动-推进发展
胡锦涛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向劳动模范颁发证书据新华社报道, 2008年在中国举办的“经济全球化与工会”国际论坛开幕式上,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大会致辞中就曾提出过“体面劳动”。

他指出,让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是以人为本的要求,是时代精神的体现,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

2010年4月27日,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

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大会致辞中再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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