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2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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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学⽣违纪处理规定
处理规定(试⾏)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治校意识,建⽴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活秩序,确保学⽣⾝⼼健康发展,全⾯提⾼学⽣的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建设⼈才,根据《预防未成年⼈犯罪法》及《中学⽣⽇常⾏为规范》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凡具有汤沟中学学籍的学⽣,违反校纪(以下简称违纪),适⽤本
规定。

学⽣违纪处理的主管部门是学校政教处。

第三条学⽣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处分:
(⼀)警告或严重警告
(⼆)记过或记⼤过
(三) 留校察看
(四)勒令退学
(五)开除学籍
学⽣违纪若因特殊原因特殊处理。

学⽣在校期间所受的处分决定(警告以上)必须依规定记⼊学⽣学籍
档案。

违纪学⽣受处分后有明显进步的,可申请取消处分,留校察看期限为
⼀年,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半年。

凡申请取消处分者,均由受处分本⼈写出申请,由所在班级的学⽣代表、班主任集体研究,提出书⾯建议报告,学校做出相应的书⾯决定,与原处分决定⼀并存⼊本⼈档案。

经教育不改或在受处分期间重新违纪的,加重处分。

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等留
校察看期满后,由本⼈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对其表现写出考察意见,报请学校审查批准,依据学籍管理规定决定是否补发毕业证书。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屡教不改或第⼆次违纪受处分者。

(三)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四)纠结他⼈使事态扩⼤者。

(五)勾结校外⼈员作案者。

(六)威胁打击报复检举⼈和证⼈者。

(七)作伪证,给事件调查增加困难者。

(⼋)携带管制⼑具等。

(九)其他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者。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事件(事态)发⽣、发展者。

(⼆)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三)确系他⼈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者。

第六条凡受校纪处分者,并处以下附加处理:
(⼀)取消⼀学年内的各种评优及贫困学⽣助学⾦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取消两年内的参评资格)。

(⼆)是学⽣⼲部的,撤销其学⽣⼲部职务。

(三) 有打架、抽烟、喝酒、进⽹吧、进游戏机室等严重违反校纪⾏为的,强制向贫困学⽣捐款50-200元。

第⼆章处分
第七条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尚未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以下处分:
(⼀)观看淫秽书刊、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涂写、书画淫秽⽂字、画像,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条对有偷窃、诈骗、抢夺、抢劫、弄虚作假等⾏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作如下处理:
(⼀)有偷窃⾏为。

(1)作案价值不满100元,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作案价值100元以上(含1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多次作案累计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超过100元(含100元)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4)偷盗试卷、档案等物品未遂者,除公安司法机关予以处理外,视情节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5)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具或进⾏掩盖、窝赃者等,与作案者同论。

(6)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敲诈他⼈财物,或向他⼈索要钱物,或向他⼈借钱不还,视其情节,除返回钱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并报公安机关查处。

(三)有抢夺、抢劫⾏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有涂改票据、成绩单等,冒充领导、⽼师签字弄虚做假等⾏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量情予以经济赔、补偿外,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给以治安处罚外,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不含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条打架⽃殴者:
(⼀)动⼿打⼈,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虽未动⼿打⼈,但有下列情形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1)挑起事端。

(2)以劝架为名偏袒⼀⽅。

(3)⼀旁助威。

(4)为他⼈作伪证,给调查增加困难。

(三)有下列情形之⼀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策划他⼈打架。

(2)纠集他⼈打架。

(3)持械打架。

(4)为他⼈打架提供凶器。

(四)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组织,利⽤不正当⼿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因打架⽃殴致⼈伤者,除受以上处分外,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要负担受害⼈医疗、护理费等⼀切必要费⽤。

第⼗⼀条对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理:
(⼀)学⽣在校不允许打扑克等,⼀经发现,除销毁⽤具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凡⽤扑克及其他⽅式和⼿段进⾏赌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组织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提供赌具、赌资(物)及场所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条对经常⽆故旷课等违反学习制度者,给予相应处分。

(⼀)⼀学期内,⽆故旷课(含早、晚⾃习)累计课时达到:
⑴10-19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⑵20-29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⑶30-39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⑷40-49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⑸50课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同⼀学期因旷课再次受处分者,旷课时数累加计算,并视情节从重处分,以最后处分记⼊本⼈档案。

(三)上课和⾃习期间看与课堂⽆关的其它读物,⼀经发现⼀律由班主任代管读物⾄学期结束,并进⾏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上课不认真听讲,做与课堂⽆关的事情,经常不交或拖交作业,⼲扰他⼈学习,破坏课堂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考试作弊者,除本次考试以零分计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考试(考查)作弊或协同作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作弊情节或性质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2)违反考场规则,不服从监考⼈员的管理,⼲扰监考⼯作、顶撞监考⼈员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条对不讲社会公德、⾏为不⽂明者,给予相应处分。

㈠不尊重教职⼯,如直呼其名,粗语顶撞,起哄戏弄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㈡辱骂教职⼯,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教职⼯,情节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㈢与同学之间不团结,戏弄辱骂、侮辱、威吓同学,蓄意制造谣⾔诽谤同学,开不正当玩笑,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㈣男⼥同学不正常交往,或纠缠异性同学,且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㈤在教室和校园等公共场所打闹喧哗,集体活动时起哄滋扰,影响上课、⾃习、集会、就餐、演出、就寝等正常秩序,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㈥隐、匿、毁弃或私拆他⼈邮件或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㈦在校期间,进⼊青少年不宜进⼊的场所,如营业性舞厅、⽹吧、电⼦游戏机室,⼀经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㈧在教室、寝室及其它公共场所乱扔果⽪、纸屑或其它杂物者,义务进⾏卫⽣值⽇或值周,并进⾏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条违反《学⽣宿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未经批准,私⾃调换或占⽤学⽣宿舍,或夜不归宿,或在学校安排的学⽣宿舍以外住宿,经教育⽆效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未经批准,擅⾃留宿外⼈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如因校外⼈员留宿或让外⼈进⼊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私接电线,私⾃使⽤电炉、加热器、电热杯、电熨⽃等其他电热器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使⽤电热器、私接电源或点蜡烛,吸烟等引起⽕灾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按有关规定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使⽤电炉、酒精炉或煤⽓灶等在学⽣宿舍做饭者,除按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没收灶具外,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学⽣宿舍楼内焚烧纸张、信件等易燃品,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中午和晚上熄灯后在学⽣宿舍内或附近吹、拉、弹、唱、喧哗打闹,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随意向寝室⾛廊泼⽔或在⾛廊(在窗⼝)向外乱泼⽔或乱扔杂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毕业离校时有打、砸损害公物者,从重处理
(⼗)。

在学⽣宿舍楼内有其他被禁⽌的⾏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学⽣不得组织未经批准的外出活动,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者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在校学⽣严禁吸烟、酗酒,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因酗酒⽽引发的打架⽃殴⾏为,从严从重处理,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为之⼀,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如早操、课间操、升国旗以及公益劳动者.
(⼆)学⽣有翻越、攀爬校园⼤门、围墙、栅栏等⾏为,所受伤害⾏为由学⽣负责。

(三)学⽣⽆学⽣证、准假证⽽出⼊校园,经教育不改者。

(四)不假外出,私⾃离校达半天以上者。

第三章处理程序与执⾏
第⼗⼋条学⽣违纪处理程序
(⼀)报告情况
1.违纪事件发⽣后,班主任学校值周领导要及时向学校政教处报告;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要向公安机关报告。

2.较严重的或有可能导致为恶性事件的,要及时有效地制⽌和控制事态的不良发展。

3.及时调查取证,保存好相关证词、证物及⽂字资料。

(⼆)组织调查
1.违纪事件发⽣后,班主任应及时找违纪者谈话,调查了解情况,同时对违纪者进⾏批评教育;违纪者应写出违纪事件详细过程、书⾯检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对已调查清楚的学⽣违纪事件,班主任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政教处按规定处理。

2.同⼀违纪事件涉及⼏个班、年级的学⽣时,由学校政教处组织调查。

(三)核备程序
1.凡记过以下处分,由分管德育⼯作的副校长组织政教处、班主任讨论决定,并将有关材料(包括事件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政教处备案。

2.凡记⼤过以上处分,由政教处根据有关部门调查证明材料,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学校⾏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学⽣违纪处理的执⾏
(⼀)学⽣处分决定做出后,政教处要指定专⼈和受处分学⽣谈话,处分决定视情况可在全校学⽣⼤会或班会上公布。

除对涉及法律规定不予公布的情况外,所有学⽣处分决定⼀律依权限进⾏公布,⾃签发当⽇起⽣效。

(⼆)学⽣违纪处分⽂件的管理应严格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专⼈、专柜管理,严格执⾏⽂件查阅、⽂件进出程序。

学⽣处分决定应存⼊学⽣档案,任何⼈⽆权擅⾃撤消档案中的处分决定,违者依档案管理规定予以追究。

(三)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在处分公布之⽇起当天办理离校⼿续,由政教处监督执⾏。

(四)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律不得复学。

勒令退学的学⽣根据本⼈要求可申请学历证明。

开除学籍的学⽣不可申请学历证明。

上述申请的批准与否依学籍管理规定。

第⼆⼗条对学⽣的处理,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

处理结论要同被处理⼈见⾯,允许被处理⼈申辨、申诉、申请复议和保留意见。

学校在对违纪学⽣作出正式处分之前,应向学⽣宣布拟处分等级,当事⼈不服处理,可在七⽇内以书⾯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理由。

学校应根据学⽣和家长的要求组织讨论。

第四章附则
第⼆⼗⼀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

第⼆⼗⼆条在施⾏中,本规定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则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本规定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经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本规定⾃2011年3⽉5⽇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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