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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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04.01.13
•【文号】海船员[2004]10号
•【施行日期】2004.01.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海船员[2004]10号2004年1月13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为提高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现颁布《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请遵照执行。

为有效实施《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各直属海事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所管辖的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并负责对培训的监督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可根据本辖区船员培训机构、船员的分布情况授权下一级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及培训的监督管理,并报我局备案,但经授权的下一级
海事管理机构不得再次授权。

二、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统一使用由我局组织编写的培训教材,具体征订事宜请与广东海事局联系,联系电话************转280,传真:************。

三、《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编号栏中表示特殊培训种类的大写字母为J,适用项目栏填写“适用于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

四、从2004年10月1日起,在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必须持有《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五、各海事管理机构应做好宣传、实施工作,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培训质量,防止培训走过场和乱收费。

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在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上任职的船长以及甲板部船员。

(二)从事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

(三)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的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以下简称为发证机关)。

第四条本办法中“危险货物”系指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和GBl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等国家标准中列明的危险货物。

第五条凡在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及甲板部船员,必须完成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并取得《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第六条凡申请参加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的船员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审验)申请表》(附本人近期5厘米光面证件相片1张)。

(二)交验《船员服务簿》。

(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第七条开展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必须经发证机关审查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二)师资、教学设施和设备应达到本办法附录一所列的相应标准。

第八条培训机构开展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培训计划和大纲应符合本办法附录二的要求。

(二)每班学员人数不得超过40人;实际操作训练每组人数不得超过10人,且每组应配备1名实际操作训练教师。

(三)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时间不少于18小时。

第九条发证机关应对参加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的人员建立完整的档案,健全管理规章制度。

考试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第十条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一条对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合格者,由发证机关签发《合格证》;理论考试和(或)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者,发证机关可允许其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第十二条《合格证》由发证机关每三年进行一次再有效审验;再有效审验在《合格证》期满前六个月内进行。

第十三条申请《合格证》再有效审验者应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培训和考核,时间为1天。

第十四条未通过《合格证》再有效审验者,如需在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上任船长或甲板部船员,应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第十五条凡被吊销《合格证》者,如需重新在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上任船长或甲板部船员,可于《合格证》被吊销之日起12个月后重新参加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和考试。

第十六条凡申请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培训和发证者,需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一:
培训机构师资、设施和设备配置最低标准
一、师资
承担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的教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水上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技术职称,并具备危险货物管理经验。

2、持有内河船舶二等大副或以上适任证书,且实际担任该职务不少于24个月,并具备危险货物管理经验。

3、通过海事管理机构举办的危险货物管理师资培训。

二、设施和设备
l、有可容纳40人的规范教室并配有用于理论教学的电教设备;
2、用于各种不同目的的测定仪器及教具
(1)便携式可燃气体测定仪、便携式氧气测定仪、便携式有毒气体和蒸汽检测仪的挂图以及操作说明;
(2)用于作积载与隔离实操用途的船舶模型;
(3)用于实操的包件及集装箱模型。

3、人员防护设备
(1)防护服、靴、手套、头盔各一套;
(2)自给式呼吸器一具;
(3)过滤式防毒面具二具。

附录二:
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纲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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