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福利费哪年开始不再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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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福利费哪年开始不再计提?
应付福利费是指企业从费用中提取的、准备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

比如职工的医疗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费,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支付职工的非经常性奖金(如特别贡献奖、年终奖等)以及职工集体福利的,也通过“应付福利费”核算。

企业在支付上述各项费用时,应付福利费即减少。

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是2007年1月1日起,长期以来企业实行的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制度,被明确取消了。

结合通则中的其他规定,意味着:
1、企业依法为职工支付的医疗保险费,明确可以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中。

2、除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福利性费用,由企业自主决定提取福利费或是据实列支。

可以说,修订后的财务通则,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

3、对于企业原有的福利费余额,无需进行调整,可继续使用。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对于“应付福利费”,明确指出属于职工薪酬,在会计处理上采用先提取后使用的方法,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年末,如果当年提取的福利费大于支用数的,应予冲回,反之,应当补提,同时,修订次年度福利费的提取比例。

计提(Accrual)就是计算和提取。

按规定的比率与规定的基数相乘计算提取,列入某科目是指在一个规定的基数上(如支付的合法员工薪酬),乘以规定的比率(如应付福利费全国规定的都是工资的14%),按此方法计算出来的就是应提取的应付福利费分过程,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就是对后一句话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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