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印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托管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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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印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托管
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日期】2012.01.13
•【文号】中汇交发[2012]10号
•【施行日期】2012.01.13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印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托管系统运
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汇交发〔2012〕10号)
托管系统用户:
为规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托管系统的技术管理,防范风险,保障托管系统安全运行,现印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托管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托管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附件: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托管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托管系统的技术管理,防范技术风险和数据使用风险,保障托管系统的安全运行,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
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保密管理办法》、《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机房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托管服务,是指经交易中心认可的托管系统用户(以下简称“用户”)在一定条件和期限内,将用户的系统或数据委托至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根据用户的申请范围及约定的条件为其提供机房环境、网络、通讯线路、主机及应用系统等软硬件服务和运维支持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授权机构、用户。
用户使用交易中心托管服务的,即表示其同意遵守本办法以及交易中心制定和公布的适用于托管服务的规则、须知、标准及相关的其他业务和技术规定。
用户应当确保其雇员、代理人、外部技术服务提供者,以及与接受托管服务相关的任何第三方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章托管服务模式和申请
第四条交易中心提供四种托管服务模式,分别定义为模式一到模式四:
模式一:提供标准机房环境,包括供电、空调、照明、安防、机柜等基础设施;
模式二:提供机房环境,包括供电、空调、照明、安防、机柜等基础设施,提供网络和安全设备;
模式三:提供机房环境,包括供电、空调、照明、安防、机柜等基础设施,提供网络和安全设备,提供主机;
模式四:提供机房环境,包括供电、空调、照明、安防、机柜等基础设置,提供网络和安全设备,提供主机和应用系统。
第五条交易中心根据系统运维情况以及安全运行的需要,可增加、减少或变更托管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并及时告知用户。
第六条用户向交易中心申请委托服务,应按照如下流程:
(1)用户填写《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托管服务申请表》(附表1),并签字盖章。
(2)交易中心托管服务受理部门对申请表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后,以签报形式上报交易中心领导批准。
(3)交易中心(或交易中心授权的机构)与用户以合同或其他形式明确托管服务条款,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托管服务内容、双方权利和义务、托管期限、费用和支付方法、责任限制等。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托管服务申请表》可作为双方合同或其他约定形式的附件。
根据用户所申请的托管服务,交易中心托管服务受理部门可涉及交易中心各业务部门,包括市场一部、市场二部、信息统计部以及交易中心授权机构等。
第七条用户应当按照交易中心具体要求配置、运行、维护和管理使用托管服务所必须的用户软硬件环境,以及提供符合条件的人员以配合各项工作,保持与交易中心的联系。
第三章安全保密制度
第八条交易中心授权机构和用户均应遵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保密管理办法》、《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等管理办法,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托管机房、网络、主机、系统和数据安全,不得泄漏有关托管主机机房的机密信息、数据以及文件等,不得泄漏托管服务器资料如帐号、密码、数据以及文件等,防止对托管系统未经授权的进入。
第九条用户托管系统的计算机设备及相关用户环境应当安装合理的软件及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来防范病毒、防止攻击和其他有害代码进入交易中心提供托管服务的系统中,并及时发现和处理相关信息安全事件,保障托管系统的安全使用。
第十条托管主机所存放的电子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禁止利用服务器存放、发布、运行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用户所属服务器应严格履
行国家行业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部门的各项规定,做到证照齐全、手续完备、服从监管。
第四章出入管理
第十一条出入托管机房的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人员进出托管机房应遵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机房管理办法》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张江运行楼出入管理办法》,同城灾备托管机房可参照上述办法。
(2)托管服务模式中的模式一和模式二下,可允许用户进入托管机房。
进入托管主机机房,用户须填写《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外部人员进入托管机房申请表》(附表2),提前三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交易中心批准后,由机房人员全程陪同进入。
用户不得随意进入或尝试进入未经授权进入的区域。
如果情节严重,并对机房运行造成不良影响的,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进入权限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3)对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确实因设备点检、维护等工作原因,需要经常出入托管机房的,可以授权其出入机房权限,但相关工作人员只能运维其负责的设备,非授权人员不得接触和使用其它与工作无关设备。
(4)未经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将托管机房内的任何物品携带出机房,且不得将软件版本、机密文件、技术档案、内部资料等携带出机房或对外泄密。
第十二条托管系统设备变更及出入应遵守以下规定:
(1)设备等物品进出托管机房应遵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机房管理办法》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张江运行楼出入管理办法》,同城灾备托管机房可参照上述办法。
(2)用户设备进出托管机房,以及用户设备变更,用户须填写《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托管设备进出/资源调整申请单》(附表3),提前三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交易中心批准后方可在变更时间进出托管机房以及实施变更。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托管机房基础设施管理和日常维护,遵照服务条款、《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机房管理办法》及交易中心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托管系统变更方面,交易中心对授权范围内的变更遵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生产运行系统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非交易中心权限范围内的变更,由用户负责变更。
实施变更前,用户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交易中心批准后,实施当日须持个人身份证和本单位证明,由交易中心工程运行部指定专人陪同,由用户在交易中心指定终端上对托管系统进行升级。
如需进入托管机房实施变更则在申请时提出。
第十五条交易中心所属系统变更影响到托管系统时,用户应尽力配合交易中心在变更前后对托管系统进行验证、确认和相关工作。
交易中心对授权范围内的托管系统变更时须提前通知用户。
第十六条交易中心根据服务条款和交易中心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对托管系统进行日常运维保障。
非交易中心权限范围内的日常运维和支持由用户自行负责。
用户在使用托管服务过程中,如果发现任何异常,应先由用户本机构的技术人员进行检查和排除用户端电力、通讯、网络、用户环境配置的问题。
必要时,用户可向交易中心技术人员寻求技术支持,但交易中心并不保证其技术人员可以立即排除前述异常。
第十七条用户因使用托管服务影响交易中心系统运行、数据安全的,交易中心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采取应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用户与托管系统的连接等,交易中心暂停托管服务将及时通知用户(如情况紧急可先操作后通知)。
第十八条用户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托管系统使用应急预案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九条用户因使用交易中心托管服务而产生的风险由用户自行承担,该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接入托管系统、使用托管服务及相关数据、托管服务变更过程中产生的任何风险。
第二十条若因任何超出交易中心合理控制的原因或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政府行为、黑客攻击、网络病毒、通讯网络故障、电信部门技术管制或者任何其他自然或人为造成的灾难等情况,导致交易中心无法正常提供托管服务的,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但有义务及时向用户作出解释并在不可控制的情况消失或减除后尽快恢复提供托管服务。
第六章托管系统信息和数据使用申请、使用、注销管理第二十一条对于双方协议中约定的数据,交易中心可按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保密管理办法》以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数据的申请、使用和注销。
第二十二条用户理解并同意,出于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目的、监管部门要求以及其他为保障正常提供托管系统的需要,交易中心可以接触或配合提供与托管系统有关的数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用户违反本办法的,交易中心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书面通报、公示、暂停、停止相关托管服务等处理。
用户因违反本办法造成交易中心相关系统故障的,除应积极配合交易中心排除故障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用户因违反本办法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涉及的具体技术要求,交易中心可另行规定并在生效时适用于托管服务。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