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锦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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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当事人:
甲方:安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是指: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乙方是指:购房人(业主)。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所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本物业名称:安驰国际一期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型:住宅(多层、高层)物业
坐落位置:高陵县文卫路东口安驰国际一期单元层号房。
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一章委托管理事项
第一条甲方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与管理。
包括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含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面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
廊通道。
2、物业共用设备设施及其运行的维护与管理。
主要包括小区内给排水系统、安防监控系统、对讲系统、避雷、消防、供暖、供电系统。
3、电梯的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
4、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
主要包括楼道、走道、门厅、屋顶、天台等部位的定时清扫、内墙壁的除尘、公共门窗的清洁、绿化、园地、路面的清扫、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管理、灭鼠、洒药、化粪池清掏等。
5、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交通、车辆停放服务、安全监控、警卫巡视、门岗执勤。
6、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包括房屋装修的安全、建筑垃圾处理。
7、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具体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物业、设施的验收接管档案(图、卡、册),物业分户产权清册、业主使用人情况表、共用设备、公共设施运行、保养、维修记录。
第二条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甲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三条甲方提供的其他服务事项
1、便民服务
2、家政及特约维修服务(有偿)
第四条甲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条物业服务费成本构成,一般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甲方固定资产折旧;法定税费、甲方利润;法律法规允许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计费方式
1、采取包干制约定物业服务费。
业主按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局测量报告实测面积为准)向甲方支付固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承担。
2、空置房,业主购买房屋后从未入住,从第一个月开始,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入住后(含房屋装修),不使用期连续超过六个月的房屋,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第七条物业服务费
1、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①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②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③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电梯费按季交纳,代收代缴费用按月缴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或每月)7日内履行交纳义务,遇节假日顺延。
空置房或特殊原因的,由单个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甲方另行商定。
业主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费用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代收代缴费用的,按其约定。
物业使用人不按照约定交纳,业主负连带责任。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缴费约定,业主应当自约定之日起告知甲方。
2、代收代缴费用:
①电:基准价+变损+线损+公摊
②水:基准价+二次加压费用+管损
③集中供暖:基准价 + 小区运行费用
④垃圾费:居民6元/月·户,办公及商业用房按面积交纳。
3、电梯运行维护费均价暂定为元/月·平方米。
4、车辆停放服务费用由甲方按陕价经发[2005]158号文件规定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车位租金另行约定。
5、装饰装修监管服务费及装饰装修垃圾清运等费用按《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规定收取。
6、以上所有费用的收取标准将随政府及相关部门调控文件而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计费起始时间
业主应于与开发商收楼通知书约定的收楼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当月超过15天(含15天),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维护费按一个月计费,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计费。
车辆停放按此类推。
第九条维修责任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因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维修、在保修期内,由物业公司督促开发公司和施工单位处理;保修期满后,由甲方承担。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在国家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由开发公司承担,保修期满后,应当由甲方向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支付,不得计入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2、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单位,应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第十条甲方对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的费用,按与当事人的约定收取。
第三章物业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质量执行《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指导标准(试行)》一级标准。
第四章物业服务期限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期限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所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即行终止。
,合同期满,若业委会未成立或虽成立,
但未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前此合同续延。
第五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依照有关规定在收楼时交纳。
第十四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依照有关规定专户储存。
第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或经相关业主同意后实施。
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第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续筹,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第六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本合同的约定,在本物业区域提供物业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及代收代缴费用。
2、承接本物业时,负责对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依照相关部门工程验收资料进行查验,合格后出具《接管验收合格单》并进行接管,不合格项目由开发公司责成施工单位负责整改。
3、有权要求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配合甲方的管理服务工作。
4、可以委托专业服务企业承担本物业的专项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整体物业管理委托给第三方。
5、对业主和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劝阻、阻止,并上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可以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的委托,向最终用户代收相关费用,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7、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公共秩序、环保、物业管理、装饰装修和物业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8、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9、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教育工作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10、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和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及注意事项。
11、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12、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
13、每年进行一次物业服务满意率调查。
14、甲方应遵守政府的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多收费。
第十九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临时公约》;
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6、不得占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家访,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7、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
临时公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9、按照安全、公正、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性、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0、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甲方违反合同,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乙方违反合同,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甲方违反合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乙方违反合同,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按每日千分之三交纳违约金或采取暂停水、电等服务措施追收,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以下情况甲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因非甲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保险
一、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二、各种车辆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第三十条乙方联系方式变更必须及时告知甲方,留下有效联系电话,以便甲方的管理和服务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规范相抵触的,该条款无效。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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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