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难监控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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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难监控制度范本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灾难的监控管理,提高地震灾难的防范和应对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震灾难监控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配合、科学处置的原则。
第三条地震灾难监控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地震灾难监控工作。
第四条地震灾难监控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提高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地震监测预报
第五条地震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体系,加强对地震活动的监测和分析,提高地震监测预报的准确性。
第六条地震工作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地震监测信息,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
第七条地震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地震监测数据,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地震工作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测信息,不得编造、传播地震谣言。
三、地震预警和应急处置
第九条地震工作部门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程序、应急救援措施、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二条地震发生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力量开展
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地震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指导群众采取必要的
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地震发生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积
极参与应急救援和自救互救。
四、地震灾后重建
第十五条地震工作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评估,为灾后重建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害评估结果,制定灾后重建规划,组织有
关部门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第十七条地震灾后重建应当按照科学选址、抗震设防、生态环保的原则进行,确
保重建住房的安全和质量。
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工作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测信息的;
(二)编造、传播地震谣言的。
第十九条地震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