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采购合同变更要重新招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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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采购合同变更要重新招标吗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时候公司⾥⾯需要有采购,这样的话双⽅就需要签订⼀份采购合同。

但是很多时候合同发⽣了变更,⾯对这样的情形下,那么对于民法典采购合同变更是否要重新招标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民法典采购合同变更要重新招标吗
采购合同变更的,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
第四⼗⼋条规定:“中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义务,完成中标项⽬。

中标⼈不得向他⼈转让中标项⽬,也不得将中标项⽬肢解后分别向他⼈转让。

中标⼈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的部分⾮主体、⾮关键性⼯作分包给他⼈完成。

接受分包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应当就分包项⽬向招标⼈负责,接受分包的⼈就分包项⽬承担连带责任。

”中标之后,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义务,不可以对合同进⾏变更,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应当重新招标,不重新招标,变更了合同之后,就不属于是按照原来招标时的合同来履⾏义务,这样会产⽣合同⽆效的情形,因⽽合同需要变更的,就应当重新招标,才是合法的。

⼆、中标后的合同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
如果双⽅未就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进⾏约定的,则下列内容应视为可以正当变更的情形
(⼀)不可抗⼒
⾃然因素:如地震、洪⽔、台风等。

社会因素:如政府政策的变更,规划的调整等。

(⼆)意外事件,⼀般是指因当事⼈故意或过失以外,由于不能抗拒不能预见的原因,因偶然因素引起的后果。

(三)情势变更,当事⼈有理由因⾃⾝情况发⽣根本性变化⽽变更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本解释第⼆⼗六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成⽴以后客观情况发⽣看当事⼈在订⽴合同时⽆法预见的、⾮不可抗⼒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变化,继续履⾏合同对于⼀⽅当事⼈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的,当事⼈请求⼈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此种情形下的变更,应当以下列情形为前提条件:①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②情势变更须发⽣在合同成⽴以后,履⾏终⽌之前;③情势变更须是当事⼈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④因情势变更⽽使原合同的履⾏显失公平。

如果建设⼯程中标后发现实际情况与招标投标所依据的客观情形相⽐已发⽣了本质变化、当事⼈因经营状况恶化需要缩减预算、因物价暴涨、汇率变化等原因导致⼯程价款发⽣变化的情况等情势变更情形,可以变更实质性条款。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采购合同变更的情况下应当重新招标。

中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义务,完成中标项⽬。

中标⼈不得向他⼈转让中标项⽬,这是违法的。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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