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服务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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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服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设计服务管理,保障设计质量,促进设计专业化、产业化和市场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设计服务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在从事建筑设计服务活动中,实施设计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建筑设计服务机构应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四条建筑设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设计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技术标准和设计流程,确保设计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
第五条建筑设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从事建筑设计服务的设计人员提供职业培训,提高设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第二章设计管理机构
第六条建筑设计服务机构应当设立设计管理部门,负责设计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
第七条设计管理部门应当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制定设计任务分配、进度管理、质量控制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设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设计管理手续,明确设计任务的承接流程、设计工作的分工和协作机制。
第九条设计管理部门应当与其他部门密切协作,确保设计任务按照要求完成,保证设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设计流程
第十条建筑设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设计任务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设计流程。
第十一条设计流程包括前期调研、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图纸审查等环节。
第十二条设计流程应当明确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时间节点、质量要求等,确保设计工作的有序推进。
第十三条设计流程应当有明确的审批程序,保证每个环节的设计成果得到专业审查和认可。
第四章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建筑设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明确质量控制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五条设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质量控制制度进行设计工作,确保设计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设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设计质量。
第五章专业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建筑设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设计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设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八条设计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设计执业资格证书,且应不断学习并提高自身的设计水平。
第十九条设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确保设计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第二十条设计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设计工具和软件,提高设计效率和质量。
第六章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一条建筑设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确保设计成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设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应当在设计合同中明确规定,避免因此产生纠纷。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监督部门应当对建筑设计服务机构的设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设计人员应当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第八章处罚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设计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专业人员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筑设计服务机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对于设计成果优秀、质量高、安全可靠的,建筑设计服务机构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建筑设计服务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