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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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
害防控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3.14
•【字号】湖政办发[2008]29号
•【施行日期】2008.03.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
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8〕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明确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预防、控制与扑灭工作(以下简称防控工作)职责,促进防控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现代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10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湖州市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工作责任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责任制,是指对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并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发生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的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发生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的,应根据应急预案启动的级别,由上一级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或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以下统称指挥部)组
织专家委员会(组),对灾害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对防控措施进行评估,并提出责任认定意见向指挥部报告,由指挥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政府。
对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发生的,移交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防控工作职责
各县、区政府和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负总责,行政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市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和市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一)县、区政府和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防控工作职责
1.建立应急防控组织指挥体系,组织制定本县、区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防控规划;
2.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组织部署本县、区的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
3.建立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防控责任,将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列入对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4.加强植保植检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建立一支适应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需要的公共植保植检队伍,落实乡镇专职或兼职植保植检员,建立病虫疫情监测点;
5.建立防控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监测预警、预防防治、检疫防疫工作所需的经费;
6.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农药、药械市场监管,保障应急物资供应。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防控工作职责
1.农业部门。
提出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方案,制定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处置技术方案,加强技术指导,开展技术培训;组织开展农业植物重大病、虫、草、鼠害的系统监测,分析发生发展态势,及时发布重大病虫害中长期、短期预报和警报;做好重大植物疫情诊断、监测与报告,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的重大植物疫情实施封锁和解除封锁建议;负责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补偿等费用和灾情损失的评估;负责农药市场监管,提出救灾农药、药械的应急储备计划。
2.宣传部门。
配合指挥部把握宣传报道口径,正面引导舆论,做好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知识宣传;协调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情况的新闻报道,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各级新闻媒体采访;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网上疫情收集、研判,组织开展网上舆论引导。
3.发展改革和物价部门。
负责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规划和重要项目的安排;负责对应急物资价格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4.林业部门。
负责协助疫情情况调查、技术培训与指导、督查、考核等工作;建立疫情监测,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
5.检验检疫部门。
负责出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口岸检疫工作,防止疫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和提供国外重大植物疫情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6.环保部门。
负责参与消除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7.财政部门。
将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监测、预报、普查、培训、试验、控制、扑灭等补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协调落实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基础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无害化治理、社会化服务等财政补助经费。
8.科技部门。
负责收集国内外最新资料,组织开展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关键技术的研究攻关。
9.交通部门。
保障应急物资运输,协助临时植物检疫检查工作;履行协管职责,协助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运输的检疫检查,防止重大疫情的传播;负责专属管理区的疫情防控工作。
10.规划建设部门。
负责城镇公共绿化地带的疫情防控工作。
11.国土资源部门。
负责已征未用空置土地、储备土地上的疫情防控工作。
12.公安部门。
负责与疫情相关的社会治安、交通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做好疫区封锁、临时检查站设置和检查工作。
13.卫生部门。
组织协调疫区内的卫生防护、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14.工商部门。
共同做好农药、药械的市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5.邮政部门。
履行协管职责,协助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运递的检疫检查,防止重大植物疫情传播。
16.供销部门。
负责应急防控农药、药械的储备、供应及调剂。
17.质量技监部门。
共同做好农药、药械市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18.气象部门。
负责提供关键期、短期和中长期气象预报预测信息及灾害性天气监测服务,合作开展主要农业植物病虫气象预测。
19.监察部门。
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20.其他有关单位与部门。
按照各自的工作责职与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重大植物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三、责任追究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发生或在国内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县、区政府和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
1.不按要求层层建立责任制,落实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责任,致使防控职责不清、监管防疫措施不到位的;
2.不组织制定本县区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防控规划,不及时部署、督促防控工作,使本县区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目标不明确、任务不落实的;
3.植保植检机构队伍不健全,或专业技术力量不足,或监测防控设施薄弱、保障措施不到位,致使防控措施不落实的;
4.不履行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职责,或不按规定启动预案,或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域不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或不配合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疫情普查,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
1.不提出或者不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建议和方案,使本地区防控工作措施不落实的;
2.不按规定开展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的系统监测、普查和督查,导致没有及时发现疫(灾)情或预报错误的;
3.不及时制定有效的防控工作技术方案的;
4.不及时掌握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或者不报告存在的问题,造成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
5.在重大植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检疫防疫措施,或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域,导致疫情扩散的。
6.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本单位本部门职责,致使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监测预警、预防防控、检疫防疫、流通监管等防控措施不落实或者无法落实,导致农业植物重大病虫害暴发和重大植物疫情扩散蔓延的。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的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
同时,要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政绩考核、单位和个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促使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