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2016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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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2016年生
态文明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3.21
•【字号】马政办秘〔2016〕20号
•【施行日期】2016.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2016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马政办秘〔2016〕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2016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3月21日
马鞍山市2016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要点2016年,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增强生态竞争力为核心,以生态强市为目标,
以加快发展、转型发展、绿色发展为主线,以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简称生态市)为抓手,全面落实《生态市创建行动计划》,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

一、落实工作责任,推进生态文明
(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

加强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在加快发展、转型发展的基础上,坚持绿色发展,落实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六个方面具体要求,切实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环保局,各县区、开发园区
(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体责任。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在生态环境损害中“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遵守《环境保护法》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狠抓落实,取得实效,不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各相关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
(三)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考核、督查与问责。

生态文明建设列入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市各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每季度开展1次生态创建和生态保护工作督查。

对没有完成生态创建工作任务或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情形的,依法依纪进行问责。

牵头单位:市政务督查目标办、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
二、明确工作目标,注重创建实效
(四)完成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在生态市、生态县(区)建设规划的基础上,按照环保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要求,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由当地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审议后颁布实施。

修订完善《生态市(县、区)创建行动计划》。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环保局,各县、博望区政府
(五)当涂县启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创建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

按照环保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指标》和《国家生态县建设标准》,全面加大生态创建工作力度,确保年底前创建成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成为我省首批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为2018年上半年创建成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奠定坚实基础。

责任单位:当涂县政府
(六)含山县、博望区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2018年必须满足《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指标》要求。

也可以同步开展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2017年底前实现创建目标。

责任单位:含山县、博望区政府
(七)和县创建成省级生态县。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领导,全面加快创建工作步伐,确保上半年完成技术核查,年底前通过验收。

同时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2018年必须满足《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指标》要求。

责任单位:和县政府
(八)加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和省生态乡镇创建工作。

国家生态乡镇创建工作已经进入收尾阶段,现在开始全面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

当涂县、含山县、和县、博望区要对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指标》,提升乡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率先创建成不少于乡镇总数20%的数量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
范乡镇,以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和示范县(区)创建要求。

尚未获得省生态乡镇命名的乡镇,要将生态乡镇创建作为重点工作,5月底前完成省生态乡镇申报工作。

鼓励各县城关镇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

当涂县、含山县、和县、博望区要高度重视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创建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抓好统筹调度,注重创建质量,做好各项工作。

责任单位:当涂县、含山县、和县、博望区政府
(九)继续夯实基层创建,提高创建质量。

严格开展生态村、绿色社区创建,对省级以上生态村、绿色社区全部进行后督查,对20%的市级生态村和10%的市级绿色社区进行后督查,对不符合标准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撤销命名。

培育基层生态创建典型。

选择一批基础设施完善、自然风光优美、生态保护具有特色、创建工作极富热情的生态村和绿色社区,引用竞争机制,创建成10个生态精品村、10个生态特色村和10个绿色示范社区,使之成为我市生态创建的靓丽名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各开发园区
(十)加强各类载体创建。

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加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按时序进度完成各项任务。

其它开发园区要依据《生态市创建行动计划》,结合园区规划和产业特征,因地制宜,开展生态园区建设,促进生态经济、循环经济、绿色经济发展。

责任单位:各开发园区
三、完善保障体系,促进创建工作
(十一)加大生态市创建资金投入。

将生态市创建资金纳入市级预算,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和资金杠杆作用。

制定《马鞍山市生态市创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好《2016年马鞍山市生态市创建专项资金预算方
案》。

各县区、开发园区也要落实生态创建资金。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县区、各开发园区
(十二)大力开展生态市创建宣传工作。

主要内容如下:
1.市电视台、市电台、马鞍山日报社每月宣传报道生态市创建工作不少于2次。

责任单位:市广播电视台、马鞍山日报社
2.市区主要道路出入口设立生态市创建大型宣传牌。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3.发挥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作用,建成一批生态文化教育基地。

探索建设生态文明教育基地。

责任单位:市文旅委、市科技局、市妇联、市环保局
4.组织设计生态文明动漫组图,作为公益广告和文化墙的标准模板。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5.开展生态创建宣讲走基层活动,提高群众生态文明意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6.各县区、开发园区重视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宣传工作,形成立体宣传局面,发挥宣传引导作用。

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
(十三)加强生态创建工作研究与培训。

认真研究环保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指标》,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建议。

组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区)等创建工作专题培训。

继续将生态文明建设列入市委党校干部主体培训班的必修课程。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环保局
(十四)发挥选派干部在创建中的作用。

继续将生态创建工作列入选派干部的考核内容,发挥选派干部在生态创建工作中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选派干部所在单位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支持其所在村的生态创建工作。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环保局
(十五)学习生态文明建设先进经验。

“请进来”与“走出去”并举,邀请专家领导和结对共建村的书记来我市指导。

继续开展生态文明结对共建。

深入学习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促进我市生态创建工作不断创新。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环保局,各县区、开发园区
四、强化环境监管,改善生态质量
(十六)加强环保能力建设。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要求,充实执法力量,强化业务培训,提升监管能力,提高执法水平,特别要加强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能力建设。

发挥环境监管网格化的作用,各乡镇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环保员。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编办,各县区、开发园区
(十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

继续保持环境监管高压态势,严格环境执法,严查违法行为,严肃责任追究,巩固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成果,减少环境问题存量,严控环境问题增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促进加快发展、转型发展和绿色发展。

环境保护及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要加强执法与司法衔接,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县区、开发园区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各县区要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等生态敏感区、矿产和旅游等资源类开发建设项目、乡镇工业企业开展生态环境监察,重点查处违反环保法规的开发建设行为和突出的生态破坏问题,解决一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
(十八)开展大气环境综合整治。

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面实施《马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落实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考核目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县区、开发园区(十九)开展水环境综合整治。

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面实施《马鞍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运行体系和监管保障体系,有效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各项考核任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各县区、开发园区
(二十)完成节能降耗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落实《能耗总量控制行动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方案》,推广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快污染物减排工程建设,满足省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要求。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农委,各县区、开发园区
五、发展生态经济,拓展创建成果
(二十一)推行资源节约与清洁生产。

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和落后产能淘汰力度,重点壮大节能环保产业,使之发展成为我市主导产业。

严格控制能源消耗总量和工业用水总量。

进一步开展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三废”排放。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各县区、开发园区
(二十二)继续抓好生态重点工程建设。

加快推进和实施2016年生态领域建设十大工程,加强项目调度,落实月报制度,按时完成任务。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重点局,各县区、开发园区,马钢公司
(二十三)推动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

鼓励并组织符合条件或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申报工作,推动我市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

计划开展10个省级以上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认证。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环保局,各县区、开发园区
(二十四)推动生态旅游加速发展。

充分挖掘全市生态旅游资源,加快全市生态旅游资源的整合发展,继续办好当涂县桃花节、含山县美食节等活动,打造我市乡村生态旅游名片、推动我市乡村生态旅游经济再上新台阶。

加强生态旅游景点环境综合整治和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农家乐污水治理、餐厨垃圾处理等环境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市文旅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各县区、开发园区
六、开展环境整治,建设美丽乡村
(二十五)加快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乡镇污水处理是生态市创建的最大“短板”,必须下大力气“修补”。

2016年,已经获得国家生态乡镇命名的乡镇必须建成污水处理厂,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创建、年度内获得国家生态乡镇命名的乡镇必须建设污水处理厂。

已经获得或年度内获得省生态乡镇命名的乡镇必须启动污水处理厂或集中处理设施建设。

已经建成的博望、石桥、林头、香泉镇污水处理厂,要保持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各县区、开发园区
(二十六)科学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按照《马鞍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推进农村污水治理。

靠近城镇周边的村庄,应将污水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离城镇较远且人口较多的村庄,应因地制宜建设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在确保处理效果的基础上,鼓励采用低成本、免维护的污水处理工艺。

美丽乡
村污水处理工艺应当征求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各县区、开发园区
(二十七)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实施改水改厕、水系联通和水系清淤工程,强化“三线三边”整治工作,持续巩固创建成果,改善农村环境面貌。

各县区、开发园区要加快农村生活垃圾收集体系建设,建立户集中、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运行模式和长效管理机制。

各乡镇、村不得以填埋、焚烧等方式处理生活垃圾。

当涂县力争年内率先完成农村村居环境清洁行动整治目标,为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奠定坚实基础。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各县区、开发园区
(二十八)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

饮用水安全责任重大,各县、博望区、郑蒲港新区、示范园区要重点做好48个农村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强化上游区域的河道、水库、湖塘等环境监管,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开展47个农村供水企业的整合与改造,坚决取缔水质不能稳定达标、水量不能保证、供水管理不到位的小型供水企业。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开发园区
(二十九)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

高度重视农作物露天焚烧问题,坚决执行省政府关于农作物秸秆禁烧的决策部署,落实补贴政策,完善管理机制。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秸秆还田与综合利用的工作指导,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不得低于90%;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秸秆禁烧工作经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各县区、开发园区
(三十)控制农业面源和养殖业污染。

制定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

推广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实行测土配方施肥。

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
开发整理的生态保护要求。

鼓励发展农村生产经营合作社,鼓励生态种植、养殖业发展,鼓励施用农家肥。

完成全市畜禽养殖可养区、限养区、禁养区划定工作。

开展禁养区内畜禽养殖企业的关闭或搬迁工作。

积极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污染治理,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科学制定水产养殖规划,合理控制养殖面积占水域面积比重,鼓励有条件的水产养殖企业开展集约化养殖。

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

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类等化学药品。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环保局,各县区、开发园区
七、加强生态保护,恢复矿区生态
(三十一)重视生态功能区域保护。

启动生态红线划定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目录确定工作,为实行空间管制、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提供法定依据。

太湖山国家森林公园、鸡笼山国家森林公园、凌家滩古文化遗址、龙潭洞“和县猿人”遗址、大青山风景区、十里长山风景区、横山风景区、濮塘风景区、西梁山风景区、香泉镇周边风景区和昭关地区等自然生态系统是我市宝贵的生态文化旅游资源,要加大保护力度,严禁在保护区域内违法新建工业企业,已经建设的要依法取缔,恢复原有的环境面貌和生态功能。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文旅委,各县区、开发园区
(三十二)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和生态湿地保护。

学习云南洱海生态保护经验,全面加强石臼湖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不断提升监督管理水平,同时做好与南京高淳、溧水区的配合衔接。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当涂县、博望区政府
完成全市湿地现状调查工作,编制《马鞍山市湿地调查与保护对策》。

做好石
臼湖、香泉湖、如山湖等重要湿地、湖阳镇西峰湿地、和县城北地区与白桥、姥桥镇天然湿地、年陡镇大型湿地等湿地的保护工作。

完成含山县大渔滩及当涂县湿地保护项目验收,今年实施2个以上湿地保护项目的建设。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各县区、开发园区
(三十三)切实做好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工矿废弃地生态恢复。

马钢公司和相关矿山企业要重视矿山生态保护,做好矿山废弃地生态恢复或复垦工作。

各县区在依法做好非法采矿、采石企业取缔工作的同时,要加快对环境问题多、安全隐患大的工矿废弃地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各县区、开发园区,马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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