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国家甲类目录药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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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国家甲类目录
药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9.12.21
•【字号】浙人社[2009]207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国家甲类目录药品的
通知
(浙人社〔2009〕207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做好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衔接,按照人力社保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要求,现就《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甲类目录药品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药品目录》甲类目录药品名称和剂型与《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省药品目录》)内药品和剂型一致,其限定支付按《省药品目录》规定执行,计算机编码不变。

二、《国家药品目录》甲类目录药品名称和剂型与《省药品目录》药品名称一致且剂型部分相同,其限定支付按《省药品目录》规定执行,计算机编码不变;《省药品目录》药品拆分后的其它剂型,其计算机编码另设(具体见附件)。

三、《国家药品目录》新增和新增剂型的甲类目录药品,其限定支付从其规
定,计算机编码另设(具体见附件)。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甲类目录对照表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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