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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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
展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0.21
•【字号】舟政发[2008]67号
•【施行日期】2008.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
(舟政发〔2008〕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住房消费环境
(一)适度放宽住房公积金放贷额度和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提高到3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放宽到三十年,贷款最后期限按借款人实际退休年龄放宽五年。
对房龄十年以内的存量房,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房价的70%发放;房龄十年以上的,按房价的60%发放。
同时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职工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由现行的30%降低到20%。
(二)界定购买第二套住房对象。
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三)放宽普通住宅认定标准。
普通住宅建筑面积标准由140平方米提高到144平方米。
(四)实行存量房交易税收补贴。
自本《意见》实施起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买卖个人普通住房的,买卖双方(均为个人)除应缴契税、印花税外,其余缴纳的税收收入按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五)简化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手续。
对出售自住住房,并在售房前后一年内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收取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加大“卖旧买新”税费抵扣政策的执行力度,确保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六)进一步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拆迁户安置房及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
(七)积极推进城镇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工程,不断改善老城区群众居住条件、居住环境。
二、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企业开发投资环境
(八)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九)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
房地产项目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未销售的房屋停止销售后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十)加大新城开发建设支持力度。
科学制定新城近期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各项规划设计条件。
积极推进新城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
对参与新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采取按实结算土地增值税办法。
(十一)进一步规范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各类押金、保证金。
对依法收取的人防异地建设费、散装水泥押金、墙改押金及建设等各种规费,延期至办理预售许
可证前交纳,同时要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就低收取。
(十二)分期交纳住宅物业保修金。
允许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竣工交付后,按销售进度缴纳住宅物业保修金,但最长不超过竣工之日起一年。
(十三)适度调整出让价款支付期限。
对自2007年1月1日起至本《意见》实施前已公开出让的房地产经营用地,且受让人已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首期出让价款(包括定金)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调整《出让合同》约定的余下出让价款的支付时间,并由受让人承担相应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免交滞纳金,每期调整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十四)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
对自2007年1月1日起至本《意见》实施前已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且《出让合同》约定须在2009年7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在受让人支付总地价款的70%后,可办理交地手续,相关部门凭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先行开展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动工建设,待受让人按批准的时限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再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对按期动工确有困难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增加不超过一年的开、竣工时间。
(十五)放宽新出让地块地价款支付期限和比例。
对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允许受让人在12个月内付清出让价款;对土地招标拍卖起始价总额在3亿元以上或规模较大的地块,其出让价款支付期限最高可达18个月;允许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应缴的首付出让价款(定金)调整至出让价款总额的10%。
(十六)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走联合开发之路,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进一步优化管理服务环境
(十七)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群众理性购房,为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八)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九)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
采取合理的预售许可管理办法和市场监管办法,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二十)进一步简化房地产开发领域的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积极帮助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合法拆迁和水、电、气配套等矛盾问题,进一步改善房地产开发环境。
(二十一)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和市场趋势分析,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健全房地产市场的预警预报机制。
如上级有新的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