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何以成为口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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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何以成为口袋罪
孙万怀
【期刊名称】《现代法学》
【年(卷),期】2010(032)005
【摘要】从道路交通秩序领域到市场经济秩序领域、公民个人权利领域、社会管理秩序领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触角已经越伸越长.从交通肇事到生产经营非食品原料、"碰瓷"、偷窨井盖,危险方法行为犯罪行为方式可谓五花八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越来越显示出口袋罪的特征.产生这一结果固然有罪名本身的因素,但根本原因在于三个方面:一是对于刑事政策的不合理解读,二是对于社会效果内容的片面阐释,三是无视罪名的确定性内容.其实质是忽视了政策与规范之间的关系,过分关注结果的危害性而淡化了行为规范内容和主观心态.只有在司法中切实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才不致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为口袋罪.
【总页数】12页(P70-81)
【作者】孙万怀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22
【相关文献】
1.口袋罪的法教义学分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例 [J], 陈兴良
2.口袋罪何以正确适用 [J], 王群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走出“口袋罪”的窠臼 [J], 仝其宪;王永胜
4.“口袋罪”适用之限制与实行行为定型化之提倡——基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视角 [J], 崔志伟
5.防止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成为新的口袋罪——基于刑法教义学的分析 [J], 宋伟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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