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清理“吃空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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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沈阳晚报、沈阳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公务员局联合下发⽂件,从即⽇起⾄4⽉在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启动清理“吃空饷”、在编不在岗⼈员专项整治⼯作,在编不在岗、冒领养⽼⾦、因私出国逾期不归等11类情况均在重点清理之列,各单位⼀旦发现有此情况,须⽴即停发相关⼈员⼯资待遇,还要按规定程序进⾏资⾦追缴。
全省启动“吃空饷”专项整治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的通知》,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2014年1⽉⾄4⽉在全省集中开展清理“吃空饷”、在编不在岗⼈员专项整治⼯作。
其中,2014年1⽉7⽇⾄1⽉19⽇为部署启动阶段,1⽉20⽇⾄2⽉28⽇为⾃查核实阶段,3⽉1⽇⾄4⽉7⽇为清退处理阶段,4⽉8⽇⾄4⽉30⽇为总结检查阶段。
按照《辽宁省清理“吃空饷”、在编不在岗⼈员专项整治⼯作实施⽅案》,此次清理范围包括全省党的机关、⼈⼤机关、⾏政机关、政协机关、审批机关、检察机构、⼈民团体、事业单位,省属各⾼校也包含其中。
记者从沈阳部分县区了解到,虽然实施⽅案要求3⽉1⽇⾄4⽉7⽇为清退处理阶段,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时间点已经提前。
⽬前,沈阳⼀些县区已经召开了专项整治⼯作会议,启动了清理“吃空饷”、在编不在岗⼈员专项整治⼯作,并着⼿对⼲部⼈事、⼯资管理⽅⾯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健全规章制度,建⽴预防“吃空饷”、在编不在岗的长效机制。
11类情况将被重点清理
1.吃“空饷”⼈员:
●在编职⼯被开除、辞退(解聘),辞职(辞聘)、已故、失踪等,仍在原单位领取⼯资和津补贴⼈员;
●已办理退休⼿续,仍按在编职⼯领取⼯资和津补贴⼈员;
●退休职⼯已故或失踪,其家属或利害关系⼈仍代领退休费⼈员;
●从财政领取退休费,同时⼜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养⽼保险⾦的退休⼈员;
●受刑事处罚、被司法机关羁押和受纪律处分等未按规定进⾏⼯资核销(停、减)⼈员;
●其他违纪违规虚报冒领、套取财政统发⼯资的⼈员。
2.在编不在岗⼈员:
●擅⾃离岗⼈员;
●因公或因私出国,达到规定期限,私⾃不归⼈员;
●与单位签订离岗协议,协议期满,私⾃不归⼈员;
●患有需要离岗治疗疾病,医疗期满,仍未返岗⼈员;
●其他违纪违规在编不在岗⼈员。
⼀经查实⽴即停发⼯资
⽅案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严格处理“吃空饷”问题,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纳⼊专项整治范围的⼈员进⾏认真梳理和认定,准确界定“吃空饷”、在编不在岗⼈员,经单位主要负责⼈审核确认后,将“吃空饷”、在编不在岗⼈员在单位内部进⾏公⽰,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各部门要组织专门⼒量对机关及所属单位⾃查确认的⼈员信息和处理意见进⾏复核,特别是对群众举报信息进⾏调查核实,做到逐⼀登记、排查、处理,并要做好群众举报信息和举报⼈的保密⼯作。
在专项整治活动中,⼀经查实确认,要⽴即停发其⼯资和津补贴,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资⾦追缴,对在编不在岗⼈员要进⾏妥善处理,符合返岗条件的,要按照规定时限及时返岗;符合解聘条件的,依据相关规定,及时解除聘⽤关系;该开除的坚决予以开除。
⽬前,辽宁省已经成⽴清理“吃空饷”、在编不在岗专项整治⼯作领导⼩组。
其中,⼈⼒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政府系统专项整治⼯作的指导协调;组织部门负责党群系统专项整治⼯作的指导协调;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单位性质,做好编制管理政策解释;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虚报冒领财政资⾦的缴库⼿续、指导单位进⾏相关账务处理。
省领导⼩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对各市、县和省直部门的专项整治⼯作情况进⾏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