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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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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

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令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制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展望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1、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原理、概念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是一门关于社会生活的规范科学。

2、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法学方法,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

4、法理学:是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原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的法学分支学科。

【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

】5、法学体系:是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6、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一定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

7、应然法:指“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

又称理想法或理念法。

8、实然法:指“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9、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

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10、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

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

与其他的行为准则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

即“恶法亦法”。

11、法:1)马克思认为法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行为规则的总称。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习惯:人们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

3、道德: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

4、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2)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6、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构成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

1)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2)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7、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同立法实践想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国家立法制度重要反映。

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8、法治: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9、法理讨论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作的?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10、法的效力: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法理学 名词解释

法理学  名词解释

法理学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是经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2.法学体系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指法学研究和分科。

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往往有不同的法学体系。

3.法理学即以前所称的“法学基础理论”,是以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为研究对象的一门主要法学学科。

4.法的效率是指人人都可以依法行事,不必事先经过批准。

5.法律规范是一种社会规范,即特定社会群体中一般成员共有的行为规则和标准。

6.行为模式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7.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8.准用性规则即是并未规定行为规则,而规定参照,援用其他法律条文或其他法规。

9.法律概念是法律上规定的或人们在法律推理中通用的概念。

10.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11.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12.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从字面上看,正义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到事业,关系,制度等.从实质上看,它是一种观念形成,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13.分配的正义是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关于正义的一种分类法,对后世法学有重大的影响.它是指根据每个人的功绩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14.利益就是好处,是某种需要或愿望的满足.在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中都存在利益,但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条件下,利益的性质,内容和相互关系是不同的.15.法的评价准则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予盾时,对它们进行评价的标准.16.法的规范作用指法主要是由法律规范(规则)构成的,它调整人们的行为,是从法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这一角度出发来解释的作用.17.法的作用(功能)是指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它与法的本质,目的和特征密切联系.18.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为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服务的,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出发来解释法的作用. 19.确定的指引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20.法的预测作用是指法律有可预测性的特征,即依靠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21.法的历史类型,我国法理学对法的历史发展,一般都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历史唯物论----社会发展史的理论,以不同社会形态为标准进行划分,包括奴隶制社会的法,封建制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和社会主义的法,以上划分统称为法的历史类型.22.法律移植的含义相当于我国通常所讲的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的借鉴或吸收,即指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创制本国法律过程中一个共同的规律;在立法是以本国国情或经验为基础,同时也要借鉴与吸收历史上和外国法律中有用的因素.23.法的现代化是指法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商社会的转变过程及其相关问题.24.法的国际化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指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相互借鉴与吸收,逐渐形成共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在某些领域中,使本国的法律与国际上通行的法律相互衔接.另一是积极参与国际立法的起草和制定工作;签署,批准和加入国际协议,严肃认真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1.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是对法的一般基础的哲学反思,它一头与哲学相连,另一头与具体法学部门接壤,是把部门法学与哲学结合起来的一座桥梁。

3.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一种常规形式,因而政治和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4.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5.价值分析方法就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6.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7.语义分析法是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句法、语境来揭示词和语句意义的研究方法。

8.法理学是法学世界观和法学方法论的统一,它既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基础理论,提供一系列关于法的基本思想、理论,又是法学的方法论,提供一系列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

9.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的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

10.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

1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未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积极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12.法的一般作用是对法的各种具体作用所作的最抽象的概括,主要是指法通过确定一定的权利义务并保障其实现,来建立,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

13.整体作用是指法作为统一的法律体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14.局部作用是指法律体系中某一子系统或构成要素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15.预期作用是立法者立法时设想法律应当或可能发挥的作用16.实际作用则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影响社会生活时实际起到的作用。

17.法的渊源意指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或指发的立、改、废所依据的原理。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现象指法律及其引起的相关社会现象。

3.法理学是研究一般法律和法律现象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4.法的作用是法律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影响,是国家权力和意志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体现。

5.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所起的作用。

6.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是经过法律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

7.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体系,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8.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对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9.法律后果是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

10.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11.委任性规则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

12.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13.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14.法的渊源是指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也称为法源或法律渊源。

15.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16.部门规章是XXX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7.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XXX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

法理学 名词解释汇总

法理学 名词解释汇总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的规范作用又称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

2.专门法律职能又称法本身的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3.法的调整性职能是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的职能。

4.法的保护性职能是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已经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

5.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

6.法本身的职能: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7.法本身的作用: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8.法的部门:是指对一个现行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9.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10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系统的统一整体。

11.法的外部特征:法是国家判断人们行为的是非曲直的标准。

这一现象的外部特征,就体现为法律的特征。

12.法的形式渊源(法的渊源):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专业资料 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

专业资料 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

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的有利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立法: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制定修改和废除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3、立法权:国家指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利。

4、司法权:对具体争讼的个案通过审理和适用法律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司法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责任。

)5、行政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国内行政、外交等各方面行政事务的权力。

6、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

7、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涉人涉事涉物)、法律规则(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法律原则8、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9、法律规则:指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种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10、法律原则: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11、法产生的标志:国家的产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权利与义务的区分。

12、奴隶制法本质:是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意志的表现,是奴隶主阶级对广大奴隶劳动者实行统治的工具。

13、封建制法:以生产关系为基础所建立的国家是地主阶级的专政形式,作为国家意志表现的封建制是地主阶级对广大农民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以维护地主阶级的共同利益为根本使命。

14、资本主义法:以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为依归的法律制度,仍然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15、社会主义法:以公有制为基础,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为历史使命的法律制度。

16、法系: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将形式上具有一定特点,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化为同一类别。

法理学名词

法理学名词

1. 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2. 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 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从狭义上讲,主要指法律适用的方法。

4. 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5. 法学体系:也称“法学分科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6. 应然法:“应该是怎么样的法”(Law as it ought to be),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

7. 实然法:“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Law as it is),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

8.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并以此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9. 法的制定: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10. 法的认可:国家通过一定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11. 明示认可:即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哪些已有的道德或习惯等规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种认可的规范往往构成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12. 默示认可: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哪些社会规范是法律,而是通过法院在判决中援引的方式承认它们的实际的法律效力13. 法的国家强制性: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14. 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15. 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16. 法的概念: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的最终保证力量的一种社会规范。

17. 法的指引作用: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法理学名词解释100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100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100题1.法学: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2.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

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的环节。

)4.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5.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6.法学实际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实际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

(一个国家的法学分科体系大致统一,但却可以并存多个不同的法学实际体系。

)7.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按照本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8.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什么样的法”,即在理想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动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9.自然法实际:否认法本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加高级的行动标准(现代自然法实际认为首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

根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10.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动原则。

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厉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1. 社会调整:是把社会及其集体的行为纳入到一定社会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过程,认为它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是使人们接受社会价值.原则或规范的整个过程。

2.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是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3. 法本身的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

4. 法本身的职能(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确认.建立并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前者是法的调整性职能,就是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后者是法的保护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律关系。

5. 法律秩序:使人们根据社会生活的需要,归根结底根据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一定的预见,“设计”出法律规范,并使其在生活中实现而建立的秩序。

6. 法制:即法律制度的简称,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各个因素所组成的系统,从其构成看,起码包括法,法律实践及指导法和法律实践的法律意识。

(1)构成法制的法,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2)法律实践,是法在社会中的运动形式,西方学者有时称之为“行动中的法”或“活法”,与“书本上的法” 相对应,它包括多种形式;(3)法律意识与法和法律实践有着紧密联系,一般讲,同法相一致的法律意识对法和法律实践起积极作用,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本身虽不是法,但脱离法律意识的法和法律实践只是抽象的.死的东西。

7. 法的历史类型:是法制分类标准的一种,即按照法律制度赖以产生的生产关系的类型和反映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历史和现实的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分类。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是研究法、泼的现象以及与法卡¨关问题的学问,足关于法他题的知识和理沦体系,是利=会科学的一门承要学科。

2.法学体系由各种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恪体,机足近代意义的法学体系。

3.理论法学是从总的方面探求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雎本原理、堆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4.应用法学是旨在“接服务法律实际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了分支等:科的总称。

5.历史法学是专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村关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分支学科的总称。

6.综合法学是指具竹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7.价值分析的方法就是研究主体依据在一定的价值观念列所研究的对象进行价值评估的方法。

8.法理学的流派思潮是法理学办的学术派别和学术思想倾向的统称。

9.法是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并意志并最终决定于利.会物质牛活条什的符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10.法的现象是法这个抒物的外部表现和外部联系以直接感知和触摸的,可以凭经验和规的方式11.法的本质是法这个事物的内部联系或内在规定性,它决定法的根奉指阳,比较深刻和稳定,往往难以“接感知器要通过抽象思维能认识和把握。

12.法律规则是社会规则的一种,它是国家政权叫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叮的,具有一定的结构形式,规定会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法律后果,旨在建立和维护会秩序的特定的行为准则。

13.权利规则义称授牛义,陀规则,足规定主体为或可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

14.义务规则是明确规定主体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

15.强行性规则指不主体的意愿如何而必须加以适的规则。

这种规则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完全肯定的形式,小允许任意变更。

16.任意性规则指适否由主体自行选择的规则。

这种规则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形式,允许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予以变更。

法理学中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中的名词解释

1.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指组成法律系统所不可缺少的各种基本因素或元素。

2.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3.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4.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5.权利规则: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6.义务规则:义务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7.强行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议或任何一方的任意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8.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也叫法的形式。

9.程序法: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10.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11.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2.法系: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

13.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

14.权利: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15.义务: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

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

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

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3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4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法律推理的能力;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5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臵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

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

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

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

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6探知法律事实: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

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

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

法理学名词解释(整理by刘瑶瑶)

法理学名词解释(整理by刘瑶瑶)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即研究法律的科学。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或理论基础,它是以法律现象的根本问题和一般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

3、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秩序。

4、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的基本元素。

5、法律概念:是对法律中的各种有关事物进行概括总结形成的状语。

6、法律规则: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7、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的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原理和综合性准则。

8、法的历史类型:以法律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和体现的阶级意志不同,对人类社会上的法律进行分类。

9、法律传统:一个国家或民族长期流传,世代继承的法律思想、观念或制度。

10、法律意识:指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知识、观点、心态、思想的总和。

11、法律文化:是文化的一种具体形态。

反映的是法律生活中群体化的思想观念、理想人格、行为趋向、情感倾向。

由于法律内容的核心是权利与义务,法律生活的特征是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所以法律文化就是社会群体关于权利义务的价值选择、思想模式、行为模式、情感模式的总和。

12、法系:是西方法学著作经常使用的概念,通常指某一国家的法律整体,或指某一类具体的法律。

13、民法法系:(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14、普通法系:(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指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其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总称。

15、法制:概括的说是指一个国家有法律和法律制度,而又得到普遍遵守执行的状态。

16、法治:法的统治,民主被多数人统治。

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

法律学名词解释

法律学名词解释

法律学名词解释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我们认为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现象:所谓法律现象是指法律以及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3、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

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4、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5、阶级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6、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是运用一定的价值准则去评判、衡量各种社会现象并形成一定的价值判断的方法。

7、实证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方法。

8、法: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体系,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9、制定: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

10、认可: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

11、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对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12、法的程序性: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

13、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指组成法律系统所不可缺少的各种基本因素或元素。

14、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15、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

16、假定:假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

也有学者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

法律学名词解释

法律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我们认为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现象:所谓法律现象是指法律以及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3、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

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根底理论和方法论。

4、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5、阶级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6、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是运用一定的价值准则去评判、衡量各种社会现象并形成一定的价值判断的方法。

7、实证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是通过对经历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方法。

8、法: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标准体系,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9、制定: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标准。

10、认可: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成认,赋予法律效力。

11、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对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展的阐释。

12、法的程序性: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展的。

13、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指组成法律系统所不可缺少的各种根本因素或元素。

14、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的根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15、法律规则的逻辑构造:法律规则的逻辑构造,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

16、假定:假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

也有学者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面,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4、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5、法的本质:是法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合,是法这种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相对稳定的,深藏于其内部的只有依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东西。

6、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的职能。

10、法的保护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

11、分配的正义:就是对不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根据人的功绩、出身等的不同来分配财富、荣誉。

12、矫正的正义:(或称“改正的正义”)指不管什么人,只要损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利,都要给予同等的补偿,适用等价交换原则,适用于处理民、刑事案件,用以矫正并恢复被损害者的利益,是一种补偿性的公平,或曰事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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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资料收集:法理学名词解释50个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

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1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15、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6、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17、法治是指依法治理国家的原则。

18、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19、法的原则指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指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

2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法作为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不仅人人权利平等,而且义务平等。

23、社会调整系统,是指在一定的国家内存在的、有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所决定的社会规范,构成某一种统一体,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从不同的方面,用不同的手段,共同保证这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全面、深刻影响的统一体。

24、法律调整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25、法制是以法为核心,包括与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以及相应的法律实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等活动)在内的某国或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

26、法治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

27、法律秩序是依法建立的秩序。

它是以有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实行法治为前提。

28、民主与专制相对,原意是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是一种多数人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制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29、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决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

30、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31、法律心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受和情绪。

32、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

33、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它是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的总和。

34、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5、法律规范的制定,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6、法律规范的认可,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对业已存在的行为规范承认并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37、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

38、调整性规范是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以权利并让他们承担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

39、保护性规范是规定法律责任,以及制裁措施的规范。

40、积极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做出一定行为,即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41、授权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有权自己做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42、禁止性规范,是指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即承担~定消极不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43、绝对确定性规范,是指不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怕调整的规范。

44、相对确定性规范,是指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调整的规范。

45、任意性规范,这种规范允许双方当事人有自己的意思表示,就一定问题达成协议。

如果达不成协议,才适用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方案。

46、强行性规范,这种规范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议解决问题,只能执行法律规定的方案,否则其协议无效。

47、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范在逻辑联系上是有哪些因素或部分构成的。

48、命令性规范,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体现的国家规范性命令,一项命令就是一个规范。

49、情况性规范,是指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直接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范。

50、必择其一的规范,是指规定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必不使用规范中列举的若干方案中的一种。

51、任选的规范,是指在规范中除了规定可供采用的基本方案以外,也规定了任选的方案。

52、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53、立法体系或称为制定法体系,是指一国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54、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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