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条高架桥及隧道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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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条高架桥及隧道的管理制度
1、为加强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确保城市桥梁、隧道完好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城区范围内的城市桥梁、隧道的规划建设移交、安全使用、检测维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路、铁路等所涉桥梁、隧道的安全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道路中供车辆、行人通行的跨江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人行天桥等及其附属设施。

4、城区范围内的城市、公路桥梁和隧道,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权责清晰的原则进行确认,报市政府备案。

5、城区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理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6、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区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养护维修等资金投入。

7、所有进入高架路的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本通告和其他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8、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大型客车、校车、公交车确需上高架路行驶的,应当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9、高架路应当按照科学、安全、畅通的原则,设置限速标志或者标线。

在高架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或者标线标明的
速度。

夜间10、行驶或者遇有沙尘、冰雹、雨、雪、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11、在高架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违反装载要求,载物不得超过交通标志上标明的长、宽、高和载质量的限值。

12、高架路上禁止停车、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

高架路上施划应急专用车道、应急停车位,只允许发生故障、事故等紧急情况的车辆以及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道路清障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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