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医药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中医药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分配制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闽人发…2010‟135号)、《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属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10‟147号)等文件精神,总结学校校内津贴发放过程中,广大教职工的反馈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发展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高等教育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实施绩效工资,营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和发挥人才作用的良好环境,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育与管理人才队伍,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办学的生机与活力,促进和谐校园的建设,推动我校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二、总体原则
(一)效益优先、持续发展的原则
教职工的绩效工资要根据学校的办学效益与收入情况来安排,要做到量力而行,量财而行,保证学校各项事业健
康持续发展。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力度,既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与导向作用,又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以岗定薪、责酬一致的原则
淡化身份管理,强化岗位管理,建立重岗位、重绩效、重贡献,向重要岗位倾斜的激励机制。

将教职工的收入与应聘的岗位及岗位职责直接挂钩。

(四)结合考核、奖励优秀的原则
绩效工资要与考核工作相结合,通过建立岗位工作规范,量化考核,进一步强化单位内部的聘后管理,要奖励在教学科研和办学中取得成绩、做出贡献的人员。

(五)分级管理、责权利统一的原则
在分配中下移管理重心,要体现学院二级管理。

根据责权利统一的原则,进一步增强学校的宏观调控能力和各系部的办学活力。

三、主要内容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实施
基础性绩效工资实施,按照学校2013年岗位设臵聘任的职级为依据(因职称职务变动而晋升的除外),原则上按照省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参考标准(见附件
1),由学校负责按月发放。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
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校内岗效工资(含岗位工资和绩效津贴)、教学科研奖励及责任津贴、考勤补贴、午餐补贴、绩效考核年终一次性奖金和过节费等。

学校将提取每年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依照岗位性质和工作任务的不同,划分为教学(科研)单位、教学辅助单位、党政管理单位和参照党政管理单位发放标准管理的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参照党政管理单位)四大序列。

在可供分配的总额中,学校优先提取教学科研奖励及责任津贴、考勤补贴、午餐补贴、绩效考核年终一次性奖金和过节费,余校内岗效工资按编制数下拨到教学(科研)单位、教学辅助单位、党政管理单位和参照党政管理单位,进行二次分配。

教学科研奖励及责任津贴发放办法见附件2;
考勤补贴发放办法见附件3;
午餐补贴发放办法见附件4;
绩效考核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办法见附件5;
过节费的标准根据学校当年的办学效益和综合财务状况而定。

过节费发放办法见附件6;
教学(科研)单位和教学辅助单位校内岗效工资核拨办法见附件7;
党政管理单位校内岗效工资发放办法见附件8;
校内岗效工资发放管理的若干规定见附件9。

四、附则
(一)各经济实体部门与学校有签订经济责任合同人员的绩效工资按学校制定文件规范执行,无签订合同的按党政管理部门同类人员标准发放。

(二) 实施绩效工资后,过去学校设立的各类津贴、补贴和奖励将随之归并,不再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除外)。

(三)绩效工资每年按12个月发放。

(四)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 省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参考标准
2. 教学科研奖励及责任津贴发放办法
3. 考勤补贴发放办法
4. 午餐补贴发放办法
5.绩效考核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办法
6. 过节费发放办法
7. 教学(科研)单位和教学辅助单位校内岗效工资核拨办法
8. 党政管理单位校内岗效工资发放办法
9.校内岗效工资发放管理的若干规定
附件1
省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参考标准
基础性绩效工资设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两个项目,对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基本工作量和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的教职工,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对病事假或未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岗位津贴:受刑事处罚,或受党、团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或未规定处分期但处分期未满一年的;
当月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

附件2
教学科研奖励及责任津贴发放办法
一、教学科研奖励是指在教学、科研以及学科建设工作方面对学校综合实力的提升有较大影响的贡献奖励,责任津贴是管理岗位责任津贴。

教学科研奖励及责任津贴按项目性质分为15个类别81个项目,对学校设立的各类奖励进行归并。

考核工作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部及各职能考核领导小组负责。

该津贴的设臵及标准参见:《福建中医药大学教学科研奖励及责任津贴表》。

福建中医药大学教学科研奖励及责任津贴标准表
附件3
考勤补贴发放办法
根据校党委常委会精神,从2012年3月起,发放考勤补贴,具体发放办法如下:
一、补贴对象
1.全校编内在职在岗的工作人员(含见习人员)。

2.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返聘的工作人员。

3.海峡人才派遣人员(不含社区服务中心康复医师)
二、补贴标准
1.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2.考勤补贴每学年按10个月计发(不含7、8月),每个月按21个工作日计,每个工作日按23元发放。

三、管理办法
1.根据各部门考勤汇总结果,由人事处审核后,在下一个月随同工资一起发放。

2.教学(科研)单位的考勤补贴足额下达给各单位,由各单位实行二次分配。

二次分配方案由教学(科研)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分配方案并提交所在部门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通过,同时报学校备案。

为增强二级分配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各二级单位每月发放前要将分配办法和结果,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教职工无异议后再上报学校。

3. 实行坐班制的工作人员,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超过20天(含20天)的,本月考勤补贴按全额发放;当月实际工
作天数低于20天的,考勤补贴按实际天数发放。

4.校教学督导组中的退休人员听课、开展教学评估活动,考勤补贴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给。

5.待岗人员服从组织安排,从事临时性工作,可享受相应的考勤补贴。

6.学校聘请的外籍教师到校上课,在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前提下,考勤补贴每人每月按500元标准发给。

7.临床医学院教师到新校区上课的考勤补贴,由教务处核定后,报人事处审批,每学年发放一次。

8.正在立案审查、停职审查的人员,暂不享受考勤补贴,待审查结束有结论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被判刑及缓刑期间不享受考勤补贴。

9. 调离人员从调离的当日起停止享受考勤补贴。

10.与学校签订经济责任合同的经济实体,其考勤补贴按合同规定执行。

附件4
午餐补贴发放办法
为顺应学校向教学研究型转型的需要,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广泛听取教职员工意见、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发放午餐补贴。

现就午餐补贴作如下规定:
一、补贴对象
1.全校编内在职在岗工作人员(含见习人员)。

2.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返聘的工作人员。

3.海峡人才派遣人员(不含社区服务中心康复医师)
二、补贴标准
1. 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2.午餐补贴每学年按10个月计发(7、8月份不发),每个月按21个工作日计算,每个工作日按14元(300元/月)计发。

三、管理办法
1. 午餐补贴足额下达给教学(科研)单位,即年满三年以上的教职员工和新教职员工分别按相应标准发到教学(科研)单位,实行二次分配。

其他部门根据考勤汇总结果,由人事处审核后,在下一个月随同国家工资一起发放。

2.实行坐班制的工作人员,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超过20
天(含20天)的,本月午餐补贴按全额发放;当月实际工作天数低于20天的,本月午餐补贴按实际天数发放。

3.外出办事的工作人员,午餐补贴照常发放。

4.因公出差的教职员工根据财务有关规定享受出差补贴,不发放午餐补贴。

5.待岗人员服从组织安排,从事临时性工作,可享受相应的午餐补贴。

6.正在立案审查、停职审查的各类工作人员,暂不享受午餐补贴,待审查结束有结论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被判刑及缓刑期间不享受午餐补贴。

7.调离人员从调离的当日起停止享受午餐补贴。

8.各经济实体部门与学校有签订经济责任合同的人员午餐补贴按合同规定执行。

附件5
绩效考核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办法
一、发放依据
根据《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从2001年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2]7号)和《关于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问题的通知》(闽人[2007]薪函字19号)文件规定,我校在岗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等次为合格及其以上,可发放绩效考核年终一次性奖金。

我校绩效考核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标准:按年末的国家工资总额发放一个月;另按学年校内岗位工资标准发放一个月。

教学科研单位和教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月校内岗位工资标准对应问题,暂参照党政管理单位正高级—正处级;副高级—副处级;中级—副科级;助理级—科员;员级—办事员。

二、发放范围和对象
1.全校编内在职在岗工作人员
2.当年批准退休的工作人员
3.海峡人才派遣人员(不含社区服务中心康复医师)
三、发放标准
1.在职工作人员:按年末的国家工资总额再加一个月校内工资为基数,发放一个月。

2.当年下半年批准退休的工作人员:以年末退休费为基数,发放一个月。

3.当年上半年批准退休的工作人员:以年末退休费为基
数,发放半个月。

四、各经济实体部门与学校有签订经济责任合同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按合同规定执行。

附件6
过节费发放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师节”和“春节”等过节费的发放工作,经校党委常委会和行政办公会议研究,现就过节费发放作如下规定:
一、过节费发放对象
1.全校编内在职在岗工作人员(含见习人员);
2.离退休人员。

3.海峡人才派遣人员(不含社区服务中心康复医师)
二、过节费发放标准
1. 在职人员过节费发放标准:将根据学校综合财力状况平均发放;
2. 离退休人员发放标准:按在职同类标准发放;
三、管理办法
(一)以下人员过节费不发
1. 外借人员;
2. 国家工资不发或暂不发人员;
3. 待岗人员;
4. 脱产在外进修学习人员;
5. 判刑缓刑人员;
6. 经批准正在立案审查、停职审查期间,暂不发过节费,待审查结束有结论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其他发放标准
⒈当年新增人员,从发放国家工资当月起发给;
⒉内退人员按退休同类人员标准发放;
⒊因校内改革而脱产学习的人员发一半;
⒋请病事假和旷工等人员,根据实际考勤情况,按下列
办法扣发:
⑴请假:
①每月请事假累计达5天(含5天)以上,扣当月过节费;当年事假累计达20天(含20天),扣三个月过节费;当年事假累计达30天(含30天),扣半年过节费;当年事假累计达40天(含40天)以上,扣全年过节费(天数按工作日计算(下同));
②每月请病假累计超过10天(含10天)以上人员取消当月过节费;
③婚假、丧假在规定的期间内过节费照发;
④家在外地的职工,如家里发生天灾人祸,在规定的假期内,不扣过节费;
⑤施行节育手术的假期,参照产假规定,但人工流产休假第二次及以上的,参照病假条款规定执行。

⑵旷工:旷工在三天以内的扣当月过节费;旷工累计达4-5天,扣两个月过节费;旷工累计达6天(含6天)以上的,扣过节费三个月。

⑶处分
①受通报批评的人员,扣发当月过节费;
②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扣三个月过节费;
③受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及其相应处分的人员,扣半年过节费;
④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人员,扣全年过节费;
⑤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过节费不发。

5.当年减员(含调出人员)一律不发。

四、过节费发放月数均按5个月计算,第一学期按从当年9月至次年的1月,第二学期从当年2月至当年6月。

附件7
教学(科研)单位和教学辅助单位
校内岗效工资核拨办法
教学(科研)单位、教学辅助单位的岗效工资总额,继续推行动态包干管理,实行二次分配,具体办法如下:
一、教学(科研)单位
1.为保证教学质量和提高教学水平,学校成立教学督导(评估专家) 组,对教学督导 (评估专家) 组成员学校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给相应的补贴。

2. 为促进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对硕士研究生导师学校按每生每年500元标准发给导师补贴、对博士研究生导师学校按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发给导师补贴。

3.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单位可供分配津贴总额,依照各教学(科研)单位各教学(科研)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全部的比重×编制数核拨相应的岗效工资,由各单位进行二次分配。

教学(科研)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学年初与学年末的平均数计算。

超编单位按实际教职工人员数计算编制数,实际教职工人员按学年初与学年末的平均数计算。

4.每学年初预拨70%,学年末再进行结算。

5.临床教学单位按当量生时数,参照外聘教师兼课金的标准核拨到各临床教学单位,实行二次分配。

二、教学辅助单位
1. 学校根据教辅单位可供分配津贴总额,依照各教辅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全部的比重×编制数核拨相应的岗效工资,由各单位进行二次分配。

教辅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学年初与学年末的平均数计算。

2.每学年初预拨70%,学年末再进行结算。

三、下拨到各二级单位津贴预留机动金不得超过下拨总额的5%,且在次年的12月底前要完成前一学年下拨总额的分配。

各二级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保质保量完成学校和所在单位工作量前提下,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岗效工资原则上不低于所在部门的正处级标准、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岗效工资原则上不低于所在部门的副处级标准、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岗效工资原则上不低于所在部门的科级标准、助理级专业技术人员岗效工资原则上不低于所在部门的科员标准。

四、各教学(科研)单位、教学辅助单位应成立岗效工资分配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制订分配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单位的分配方案并提交各单位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通过,同时报学校备案。

为增强二级分配工作的公开性、透明性,各二级单位每月发放前要将测算办法和分配结果,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教职工无异议的方可上报学校。

五、学校每学年将根据各教学(科研)单位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学生招生数等工作情况,重新
核定人员编制数,作为校内分配的依据。

附件8
党政管理单位和参照党政管理单位
校内岗效工资发放办法
根据学校下拨总额,党政管理单位和参照党政管理单位的的岗效工资,75%作为岗位工资、25%作为绩效津贴,每月以分为单位,具体发放办法如下:
一、岗位工资
1.党政管理岗位每月基准分:
2.工勤人员每月基准分:
二、绩效津贴
1.根据所承担的岗位责任、贡献的大小和考核结果来确定,划分为14个档次,每一档确定相应的基准分。

2.具体各岗位所对应幅度档次和基准分(见附表8.1)。

3.结合考核结果,各岗位对应其相应的档次(见附表
8.2)。

三、根据学校下拨的总额,于每学年初公布一次岗位工资分值,每学年末公布一次绩效津贴分值。

四、根据干部下管一级的原则,凡所管辖范围内教职工出现责任事故,视情节和责任轻重扣发部门负责人绩效津贴。

五、党政管理单位管理人员根据所聘任的党政岗位发放相应的岗位工资,绩效津贴可根据所聘任的管理岗位或业务岗位选择一头,发放相应的津贴。

六、副职主持工作的处级干部其岗效工资可按正职标准来发放,科级或不定级别单位的负责人其岗效工资可按副科标准来发放。

七、见习人员每月岗位工资按20分计,每月绩效津贴按7分计。

八、参照党政管理单位按照党政管理单位的标准执行。

附表8.2
附件9
校内岗效工资发放管理的若干规定
岗效工资发放的对象为全校受聘且在职在岗人员(含未转正定级和见习人员),根据其实际聘任的岗位,发放相应的岗效工资。

为强调分配过程的公平,强化分配结果的监督管理,现对岗效工资的发放作如下规定:
一、请假
(一)当月请事假,累计事假达到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以内,按工作日扣岗效工资,每个工作日计算标准为(月岗效工资÷21天);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当月岗效工资不发。

(二)当月请病假,累计病假在3个工作日内,岗效工资照发;超过3个工作日(含3个工作日)按工作日扣岗效工资,每个工作日计算标准同事假;累计病假超过10个工作日及以上,当月岗效工资不发。

(三)婚假、丧假在规定的时间内,岗效工资照发。

(四)家在外地的职工,如家里发生天灾人祸,在规定的假期内,不扣岗效工资。

(五)产假人员的岗效工资,其标准按各序列人员的最低标准执行。

(六)实施节育手术的假期,参照产假规定,但人工流产休假第二次及以上的,参照病假条款规定执行。

二、旷工
旷工累计达1个工作日(含1个工作日)扣当月岗效工资的1/3;旷工累计2个工作日(含2个工作日)扣当月岗效工资1/ 2;旷工累计达到3个工作日及以上扣当月岗效工资;旷工累计达到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扣2个月岗效工资;旷工累计达6个工作日及以上的,扣3个月岗效工资。

三、处分
1.受通报批评的人员,扣发当月岗效工资;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扣3个月岗效工资;受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及其相应处分的人员,扣半年岗效工资;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人员,扣全年岗效工资。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在处分期内岗效工资不发。

2.经批准正在立案审查、停职审查期间,暂不享受校内津贴,待结束有结论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3.被判刑及缓刑期间不享受校内津贴。

四、外出人员
1.经批准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时间超过一月,从第二个月起不享受岗效工资。

2.经批准外出学习、进修人员学习时间超过三个月,从第四个月起不享受岗效工资。

3.教师在外期间,按完成学校和所在单位下达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程度,发给相应的校内津贴。

实行总额核拨,二次分配的单位,可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岗效工资发放办法。

五、新增人员根据其所受聘的岗位,从入岗之日起当月累计达10个工作日及以上可按工作日发放相应的岗效工资,最高不超过本岗位确定的岗效工资;调离或岗位变动者从调离或岗位变动的下个月起停止或变动岗效工资。

六、待岗人员服从安排从事临时性工作,可享受相应的岗效工资,其标准按各序列人员的最低标准执行。

七、“双肩挑”干部校内岗效工资只能选择一头(或管理岗位或业务岗位),同时可享受相应的教学科研奖励津贴。

岗位工资和绩效津贴可分开选择,选择管理岗位绩效津贴标准的“双肩挑”干部,其承担教学工作可按授课任务总当量生时数的1/3发给相应的津贴。

八、改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务的人员,其岗效工资参照同级岗位与下一级岗效工资的平均数发给。

“高职低聘”人员其岗效工资按现任岗位与上一级岗位岗效工资的平均数发给。

九、参照有关规定,待岗人员中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工人,可申请办理提前离岗。

对因身体健康原因要求办理提前离岗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年龄限制批准办理提前离岗。

提前离岗人员在提前离岗期间,其国家工资按本人原月工资70%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费,并参照退休人员待遇每月发给校内生活补贴200元。

十、考勤管理不严,未如实按时上报所在部门教职工在岗情况,或未经学校同意擅自让本部门职工离岗在外兼职,
扣发部门领导和考勤经办人的当月岗效工资。

十一、上述所扣款项作为职工所在工作部门的发展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