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清单——气瓶充装专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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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清单——气瓶充装专项要求
排查内容(途径)
实施单位
排查人
排查时间
排查依据
排查要求
法规标准
适用条款
充装前检查、充装过程控制、充装后检查
充装单位
作业人员
充装前后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
8.6பைடு நூலகம்3.1
气瓶充装检查与记录基本要求:
(1)充装前(后),应当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并且填写检查记录;
(4)超过检验期限;
(5)外观存在明显损伤,需检查确认能否使用;
(6)充装氧化或者强氧化气体气瓶沾有油脂;
(7)充装可燃气体的新气瓶首次充装或者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过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
D2.8
车用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充装进行控制和记录;鼓励其他气瓶充装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及其充装、使用进行安全管理。
(2)气瓶充装过程中,应当逐只进行检查,并且填写充装记录;
(3)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可以采用电子记录方式,并且应当由作业人员签字确认。
8.6.3.2
检查发现以下情况的气瓶,应当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1)出厂标志、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瓶内介质未确认;
(2)气瓶附件损坏、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
(3)气瓶内无剩余压力;
定期检验
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充装单位
持证检验人员
按气瓶类型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
8.5.5
使用单位应当在气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送检气瓶。
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充装单位除外)申请自行检验已办理使用登记的自有产权气瓶的,可在充装许可申请时一并提出申请,经评审机构按照特种设备有关检验机构核准的规定进行评审,符合要求的,在充装许可证上备注“(含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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