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东提单、货代提单与FCR的比较和应用分析——基于中小企业在LC下的安全收汇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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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9期 总第219期
ForeignEconomicRelations&Trade
【国际经贸】
船东提单、货代提单与
FCR的比较和应用分析
———基于中小企业在L/C下的安全收汇考虑
黄仙姜 张丽英
(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福建福州350007)
[摘 要]在国际贸易实务操作过程中,货运单据对于出口商的顺利结汇具有至关重要作用。
由于出口商对海运提单、货代提单、FCR三种单据之间的差异缺乏充分了解,从而影响企业的安全收汇。
通过对船东提单、货代提单和FCR进行比较分析,以便出口商能充分理解并在结汇时正确选用这三种货运单据。
[关键词]船东提单;货代提单;FCR
[中图分类号]F740 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2)09-0034-03
作者简介:黄仙姜(1973-),女,福建闽清人,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国际经济贸易系副教授,研究方向:
国际贸易;张丽英(1973-),女,福建建瓯人,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国际经济贸易系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贸易。
基金项目:福建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批准号:JBS10318。
一、船东提单、货代提单与FCR的差异
提单根据签发人不同,可以分为船东提单(MASTERBILLOFLADINGOROCEANBILLOFLADING,可以简写为MB/L)和货代提单(HOUSEBILLOFLADINGORFORWARDERBILLOFLADING,可以简写为HB/L),船东提单便是传统意义上的海运提单,也称为“主单”、“承运人提单”;货代提单也称为“分单”。
FCR(全称为FORWARDERSCERTIFICATEOFRE CEIPT)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是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给其组织内部国际货运代理人推荐使用的单据,国际货运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立即签发FCR给发货人,作为对货物负有责任的正式确认书。
船东提单、货代提单和FCR都是运输部门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凭证,在单证形式及记载内容上颇为相似,但三种单据的法律责任有很大差异,出口商在操作过程中若未能分清它们之间的区别,容易引发贸易纠纷。
这三种单据的差异具体表现为:
(一)单据表面内容不同
这三种单据记载的事项极为相似,但是不同的单据仍有其自己的特征。
对于出口商来说,首先要分清所取得运输单据的种类。
船东提单是实际承运人签发给货物托运人的提单,在提单右上角显示实际承运人的名称、标志;MB/L的最后有实际承运人本身的签章,同时显示“ASCARRIER”或者“
THECARRIER”字样作为实际承运人的标志;MB/L背面的英文条款中关于公司性质的描述是承运人(
Carrier)。
货代提单是船代或无船承运人签署的提单,在提单
右上角显示货代公司的名称、标志;HB/L的最后签章为货代公司名称,同时显示“Asagentforand/oronbehalfofthecarrierXXXX”或者“Asagentforand/oronbehalfofXXXXascarrier(thecarrier)”字样;HB/L背面的英文条款中关于公司性质的描述是代理人(Agent)或无船承运人(NVOCC)。
FCR是货运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收货凭证,一般在单据正面显著位置明确记载“我们给予不可撤销的指示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控制之下或交予收货人”、“收货人提货时不需提交FCR”等内容,当出口商接收并确认FCR单证效力时,即应受该条款的约束。
单据表面内容不同是分辨这三种单据的一个重要依据。
(二)操作流程不同1 船东提单操作流程
MB/L适用于整箱货的出口业务流程,一票出口货物只签发一套MB
/L。
卖方可以直接取得MB/L来完成交货义务,买方凭MB/L提取货物。
因而,船东提单可以用于结汇和提货,具体流程如图1
所示:
图1 船东提单(MB/L)操作流程
①发货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②承运人在收到货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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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的安全收汇考虑ForeignEconomicRelations&Trade
物后出具MB/L给发货人;③MB/L通过银行流转至收货人;④收货人凭提单提取货物。
从图1可以看出,货代仅作为代理人身份代实际发货人办理货物运输事项,是以实际发货人的名义向承运人租船订舱,MB/L上的发货人、收货人是实际的发货人、收货人。
实际发货人拿到的货运单据是MB/L。
2 货代提单操作流程
HB/L可适用于整箱货和拼箱货的出口业务流程。
如果是拼箱货,通过货代公司集中办托,集中分拨来实现运输。
对于整箱货和拼箱货,实际收货人在提货时手续有所区别,具体流程如图2所示(A代表发货人,B代表收货人)
:
图2 货代提单(HB/L)操作流程
①A1、A2、A3等货主(发货人)将货交货代(无船承运人),货代签发自己的提单(HB/L)交各发货人。
②货代将货交集装箱班轮公司运输,班轮公司签发MB/L交给货代。
③HB/L通过银行流转至收货人B1、B2、B3等的手中。
④MB/L流转至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人手中。
⑤如果是拼箱货,
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人凭海运提单提取整箱货后拆箱。
各收货人凭HB
/L向NOVCC在目的港的代理提取货物。
⑤′如果出口的货物是整箱货,HB/L上的收货人提货时必须先在目的港向货代的代理换取MB/L,再凭MB/L去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提货,增加换单费用。
从图2可以看出,
货代作为无船承运人参与货物运输,向实际发货人签发HB/L,用于结汇,不能直接提货。
同时实际承运人向货代签发MB/L,用于NOVCC向船公司提货。
MB/L只是实际承运人与其内部交接的单证,不对外流通,MB/L上的发货人、收货人是货代公司及其代理人。
实际发货人拿到的是HB/L,
3 FCR操作流程
FCR在操作流程上与HB/L相似,货运代理人在收到货物时签发FCR给发货人,而货物实际装船时船公司签发的船东提单是交给货代。
具体流程如图3
所示:
图3 FCR操作流程
①A货主(发货人)将货物交给货代(无船承运人),货代签发FCR交发货人。
②货代将货交给集装箱班轮公司运输,班轮公司签发MB/L交给货代。
③FCR通过银行流转至收货人B手中。
④MB/L流转至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人手中。
⑤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人凭海运提单
提取整箱货后拆箱。
⑥收货人交费提货。
从图3可以看出,FCR的操作与HB/L基本没有差异,但是在最后一个环节中存在不同,即买方只要表明是FCR上的收货人,而不需要出示FCR即可提货。
这种单据一般出现在FOB术语中,买方为了节约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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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时间和节省换单费用等,会让其指定货代向出口方仅出具FCR。
从图1、图2、图3可以看出,MB/L、HB/L与FCR对于在目的港取货的作用不同。
MB/L可以直接向船公司提货;HB/L必须换单才能向船公司提整箱货,或者凭FCR向货代提取拼箱货物;FCR则在提货时不需要出示。
由此看出,FCR单据对于出口企业来说风险最大。
(三)法律责任不同
这三种运输单据的法律责任不同,带给出口商的保障也不同。
1 船东提单的法律责任
根据《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对海运提单的定义,“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
单证中关于货物应交付指定收货人或按指示交付,或交付提单持有人的规定,即构成了这一保证。
”按其定义,海运提单具有三个重要性质:第一,运输契约的证明,是提单持有人和托运人间的运输契约,提单条款规定了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第二,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收到或接管提单上所列的货物;第三,物权凭证,承运人在货抵目的港后向提单上载明的指定收货人,或是提单上的指示,或向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交付货物。
2 货代提单的法律责任
货代提单不能单独使用,它是货代在船东提单的基础上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表明货运代理人就该提单项下的货运事宜对托运人负责。
国际货代公司与托运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同时,它又寻找实际承运人来承运货物,自己作为托运人。
由船东向自己签发船东海运提单,也可以指示船东按自己的要求填写托运人的名称。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货代提单持有人(经常是贸易合同中的买方)凭着货代提单向货代或其在到达港的代理人换得船东提单后,再凭船东海运提单向船东提货或先由货代或其代理人凭船东提单提得货物后,货代提单持有人再凭货代提单向货代或其代理人提货。
因为货代提单不能直接向船公司提货,因而,货代提单不具备海运提单最重要的一个性质———“物权凭证”,但是具备海运提单的另外两个性质,即“货物收据”和“运输契约的证明”。
3 FCR的法律责任
FCR是国际货运代理收到货物时给托运人签发的一份正本收据,进口商不需要FCR便可提货。
因而FCR仅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且使用FCR一定要在信用证中明确表示“FCR单据是可接受的”,否则银行不接受该单据。
船东提单、货代提单与FCR这三种单据在表面内容、操作程序上以及法律责任上都存在差异。
这就要求我们在安排组织国际海运过程中要明确和区别三者之间的关系。
二、使用船东提单、货代提单结算与FCR在L/C支付方式下的优缺点分析
(一)HB/L结算优缺点分析
由于中小外贸企业出口量往往不足一个集装箱,无法单独租用集装箱,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找货代公司进行拼箱,对于拼箱货物,托运人拿到的单据就只能是HB/L,因而货代提单的使用解决了中小企业小量出货的需求。
如果出口是整箱货物,要想取得较低的运费价格,也只能向货代公司订舱。
由于货代订舱量较大,往往能够从船公司处拿到较优惠的货代约定价格,为此就一定要采用货代提单。
但在使用货代提单的情况下,由于出口商不掌握正本海运提单,所以容易出现无单放货或者欺诈的情况。
买方通过在信用证中设立软条款,使得卖方在交单时无法做到单证一致,如在信用证中设立检验证书的签字应与其在开证行预留的签字相符,一旦单证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卖方则无法控制货物,最终导致货款两空。
特别是在FOB出口条件下,进口商委托境外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安排进出口合同项下的货物运输,出口商将货物交到境外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指定的船公司仓库,并收到该货代公司签发的HB
/L,进口商或境外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却凭借其持有的MB/L,在目的港从实际承运人手中提取货物,致使卖方手中的HB/L成为一张废纸,从而达到欺诈目的。
(二)FCR单证结算优缺点分析
由于货代收到货物即签发FCR,便于卖方立即到银行结汇,提前取得货款,FCR带来最大的风险也在于卖方收汇。
由于FCR单据仅用于结汇,提货必须使用海运提单,而海运提单的转移是在合同和信用证之外,因此有可能出现在卖方发货后向银行结汇前,买方已经从货代公司先行提货,使得卖方货款两空,而货代无需对发货人由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中小企业在L/C下选用船东提单、货代提单、FCR应注意的问题
(一)货代提单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HB/L容易引起无单放货的潜在风险,出口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订CIF或CFR合同,力拒FOB条款,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
如一定要采用FOB合同,应仔细审核买方指定的货代资质。
一般的货运代理由于货源的局限性,只能集中向几家船公司订舱,很少能满足指定船公司的需求,因此在成交拼箱货时,尽量不要接受指定船公司,以免在办理托运时无法满足其要求。
(二)FCR单证注意的问题
FCR单证给卖方带来的收汇风险最大,因此卖方在接受FCR单证时一定要采取谨慎态度,只有对买家的信誉有十足把握时才能使用这种方式。
特别对于易出问题的订单,如原料紧张、价格波动大、下订单晚等,此时出口方宁愿承担运费波动风险,也要坚持做CFR或CIF以及信用证提单结算。
[参考文献]
[1]王亚均 船东提单与货代提单的区别与应用分析[J]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2)
[2]张万英,田争 浅析海运船东提单与货代提单[J] 中国外资,2011(7下)
(责任编辑:董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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