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修费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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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费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装置修理费用管理,堵塞漏洞,提高效率,节流开支,激发各生产分厂及辅助单位精心维修、节约费用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于生产装置修理费用的界定、处置和考核。
第三条生产装置修理费用分为大修费用和日常维修费用。
(一)大修费用是指设备目录清单中的设备出现故障或维护需送交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来公司服务所产生的费用;设备整体更换或主要部件更新(其费用占单位月度日常维修费用定额的20%以上)所产生的费用。
(二)除去大修费用后的其他维修费用全部纳入日常维修费用管理。
第四条管理职责
(一)设备管理部负责大修零部件和设备目录清单的制定,负责牵头制定大修零部件和设备额定使用周期,负责牵头大修零部件和设备更换的审查和处置,负责日常维修费用的定额确定和考核。
(二)仓储管理部负责出库修理费用的分类统计,负责出具大修费用报表和日常维修费用报表。
(三)生产管理部负责大修零部件和设备更换的审查和处置。
(四)技术开发中心负责大修零部件和设备更换的审查和处置。
(五)审计稽查部负责大修零部件、设备目录清单和修理费用管理全过程的审查监督。
(六)XXX部负责各分厂和辅助单位修理费用考核的兑现。
第五条大修零部件和设备目录清单由设备管理部依据本条例确定,与本条例一同发布执行(见附件)。
第六条设备管理部负责组织生产、仓储、审计、财务及相应分厂或单位,确定所有大修零部件和设备的额定使用周期,与大修零部件和设备目录清单一同发布执行。
第七条设备管理部按照本条例对各生产分厂及辅助单位的原纳入大修范围的设备及零部件进行重新界定。
经界定后不再纳入大修范围的设备
及零部件,按照历史更换周期和发生的费用进行适当下调后,确定其维修费用定额并全部纳入到分厂日常维修费用定额中管理。
第八条仓储管理部每月28日前将各分厂及辅助单位上月的出库修理费用统计后报设备管理部。
设备管理部对各生产分厂及辅助单位的日常维修费用按照考核方案进行考核,考核周期由季度调整为半年,节奖超罚,鼓励分厂节约控制。
第九条因新建项目、技改或研发等需要新增大修零部件的,由所在单位申请,经设备管理部审查、分管高管签字、公司总经理审批后,设备管理部方可纳入大修零部件和设备目录清单。
第十条生产设备需要生产厂家到厂维护或需送交生产厂家维修的,由使用单位的提前提出书面申请,设备管理部批准。
大修零部件或设备需要更换时,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设备管理部组织生产管理部、技术开发中心和审计稽查部等部门出具审查和处置意见、报分管高管签字、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予以更换。
第十一条大修零部件使用时间低于额定使用周期的,由设备管理部组织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置意见。
属于维护不力或未按规程操作使用的,追究使用单位责任;若是质量原因则按合同追究厂家责任。
第十二条大修零部件使用时间超过额定使用周期的,根据实际给公司节约费用或带来的直接效益,由设备管理部牵头提出给予生产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奖励意见。
第十三条 XXX部每季度根据设备管理部出具的考核结果将对各生产分厂及辅助单位的日常维修费用奖惩金额计入其单位的考核工资。
第十四条审计稽查部每半年或公司组织大修结束2个月内对大修费用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经查实,按照给公司造成价值损失的10倍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生产装置在开车生产、停车检修和年度综合性大修期间发生的修理费用,一律按照本条例实施管理,属于大修费用的列入大修费用,不属于大修费用的列入日常维修费用。
第十六条本条例经公司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本条例由XXX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