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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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怎么处理
⾏政复议是为了保护⾏政机关⽽设⽴的救济措施,如果要提起⾏政复议的话,需要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并且需要向其上级⾏政机关提起。

那么,如果提起⾏政复议,⾏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怎么处理?店铺⼩编马上为您答疑解惑。

⾏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怎么处理
1、⾏政复议机关⽆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政复议申请的。

《⾏政复议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政复议机关接到⾏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内进⾏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告知申请⼈;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向有关⾏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政复议申请⾃⾏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作的机构收到之⽇起即为受理。

”这就是说,对申请⼈提出的⾏政复议申请,除了⾏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为不属于⾏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外,⾏政复议机关都应当予以受理。

2、⾏政复议机关不按照规定转送⾏政复议申请的。

《⾏政复议法》第⼗⼋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条第⼆款的规定接受⾏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五条第⼀款的规定属于其他⾏政复议机关受理的⾏政复议申请,应当⾃接到该⾏政复议申请之⽇起五⽇内,转送有关⾏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

接受转送的⾏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根据这⼀规定,⾏政复议机关在接到申请⼈的⾏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应当属于其他⾏政复议机关受理的,必须在五⽇内及时转送,并告知申请⼈。

否则,就是不作为的违法⾏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政复议决定的。

《⾏政复议法》第三⼗⼀条第⼀款规定:“⾏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申请之⽇起六⼗⽇内作出⾏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政复议期限少于六⼗⽇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政复议的,经⾏政复议机关的负责⼈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和被申请⼈;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


根据这⼀规定,除了情况⽐较复杂的案件外,⾏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之⽇起六⼗⽇内依法作出⾏政复议决定;情况⽐较复杂的复议案件,如⼀些⼟地、矿藏、森林、⼭岭等⾃然资源确权的复议案件,因为纠纷由来已久,情况复杂,复议机关调查取证的难度⽐较⼤,因⽽办理案件所需时间较长。

对于这类案件,经⾏政复议机关的负责⼈批准,可以延长⼀个⽉的时间作出⾏政复议决定,即⾏政复议机关最迟应当在九⼗⽇内作出⾏政复议决定。

如果⾏政复议机关超过法定的六⼗⽇、九⼗⽇的办案期限,没有作出⾏政复议决定,即为不作为的违法失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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