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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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提纲
名词解释:
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
9.民事法律事实: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0.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12.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3.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
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4.监护: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5.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16.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伙。
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实施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合法行为。
29.动产: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30.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
31.孳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且须是独立的物,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32.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
现于外部的行为。
33.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民事行为。
34.无权代理: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35.委托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
36.代理: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43.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44.简易交付: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进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45.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
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4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47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48.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59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
60恶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
61.流质契约: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
62.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于一定期间内
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63.存单质权:存单质权是在存单的特定债权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其性质是以存单权利为标的物的权利质押。
64.应收账款质权:是指以应收账款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65.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
财产和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为限。
普通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即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债务,是指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按份责任(按照协议约定)。
(书P61)
3法人的成立条件?
答:(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必要的经费来源;(3)有自己的
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书P71)
4.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答: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
(2)有独立的财产。
(3)承担独立的责任。
(4)有独立的意识。
(书P68)
5社团法人和财产法人的区别?
答:概念: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特征:(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2)物主要限于有体物;(3)物能满足人的需要;(4)物必须具有稀缺性;(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6)物须独立成为一体。
8.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答:概念:属于表示行为的一种,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为。
特征:(1)民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2)民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后果为要素
9.民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一般成立要件:(1)当事人。
进行特定民事行为的民事主体;(2)意思表示。
即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10.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哪些内容?
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2)民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实施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民事行为:a.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b.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P115
14.关于意思表示解释对象?
答:(1)意思主义理论认为,意思表示的解释,重在解释行为人的内在意思;
(2)表示主义理论认为,意思表示的解释,重在解释行为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
(3)折中主义理论认为当内在意思与表示出来的意思不一致时,或采意思主义,或采表示主义,以求审时度势,兼顾意思主义理论和表示主义理论的合理因素;
人同意的,应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
(3)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
(课本:P128)
17.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答: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属广义的无权代理,它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此时,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构成要件:(1)行为人无代理权。
即行为人在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民事行为时,并无代理权。
(2)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
这一要件要求交易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3)交易相对人基于对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
(4)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合于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页数133
代理人。
P126
20.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答:(1)民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的表意行为,事实行为是不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的非表意行为。
(2)事实行为不论行为人主观是否有相关意思表示,依法律规定产生法律效果;民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3)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民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1.试析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答:(1)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的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2)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成立之日起计算
义务。
这里的诉讼是指广义的诉讼(既包括狭义的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也包括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和寻求公权力保护)b.主张权利这是指权利人向义务人或其代理人等主张权利,要求其履行义务,或者向有关机关主张权利。
c.义务人认诺,即义务人对权利人表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愿意履行义务。
效力:a.原有的已经经过的时效统归无效,已经计算的时效只要尚未届满都可以因为中断事由的出现而失去效力b.在时效中断以后,可能会发生时效再次
中断的效果c.中断事由消除以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3.试述物权的概念及与债权的区别?
答: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区别:(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2)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5)物权的设立采
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b.物权优先于债权;所有权优先于债权;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c.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买卖不破租赁”;进行了预告登记的债权;被法律特别赋予了优先受偿效力的债权。
26.登记对抗模式和登记要件模式的区别是什么?
答:(1)登记是否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根据登记要件主义,只有依法办理登记,物权才能够有效的发生变动,而登记对抗主义,即使没有登记,仍可以发生物权变动,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登记是否为强制性的要件。
在登记要件模式下,登记是一种强制性的规范;而在登记对抗模式下,是否登记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但要注意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登记的效力不同。
在登记对抗模式下,登记可以作为确权的依据,但不
(3)以合理价格有偿转让;(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法律效果:善意第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时,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而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失,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2015司考第三卷P97)P174
29.简述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答:(1)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无此要求。
(2)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平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人按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3)依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按份共有人随时可提出分出或转让自己份额的要求;而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4)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原共有人出卖自己份额财产的,若出卖的财产
益物权是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如各国立法例上的地上权,永佃权,典权,用益权,居住权,居住权,地役权等。
司考书111
32.地役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答:(1)地役权人的权利
a.使用供役地的权利。
地役权是权利人为其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此地役权的实现必须以使用供役地为条件。
b.从事附属行为的权利。
地役权人为实现其权利,可以再供役地上为必要的附属行为,例如地役权人为实现其取水权们需要从供役地上通行,对于此种通行,供役地人也应当允许。
c.设置附属设施的权利。
地役权人为了实现其权利,可以在供役地上修建一些必要的附属设施。
(2)地役权人的义务
a.合理使用供役地的义务。
第一圈人必须按照地役权的内容使用供役地不得
(3)二者调节限度不同。
相邻关系作为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定扩张,是法律基于自身的强制性对邻近不动产使用给予的最低限度调节,以避免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和生产中发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而地役权作为当事人意定而产生的他物权,其私法色彩更为浓厚,法律规定的目的是赋予当事人在不动产所有和利用关系中的自治权,允许他们自由约定其权利,义务,更加充分地实现不动产的利用价值。
总之,较之于相邻关系,地役权制度赋予了当事人在相邻权之外的
自治空间,其调节利用的限度更大。
(4)二者在有无对价上不同。
相邻关系时对不动产利用的最低限度的调节,当事人在相邻关系中只要不给相邻人造成损失,通常是无偿的。
地役权是为了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物权,其目的是在他人不动产上设置负担,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利用价值。
其设立可以是有偿的,又可以是无偿的,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5)二者在续存期间上不同。
相邻关系具有永久性和一时性相结合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