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2年第1号——防止牛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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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2年第1号——防止牛
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3.04
•【文号】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2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02.03.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免疫规划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116号--关于调整从疯牛病疫区进口化妆品管理措施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8月31日)废止
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告
(2002年第1号)
为防止牛海绵状脑病(以下简称“疯牛病”)传入我国,保障我国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进口(包括采用携带、邮寄等方式进口)和销售含有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牛、羊的脑及神经组织、内脏、胎盘和血液(含提取物)等动物源性原料成份(以下简称“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成份”)的化妆品。
二、对于已进入我国的含有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成份的化妆品,自公告之日起,有关企业应自行从市场上全部召回,最迟不得晚于2002年4月20日,同时将召回的产品名称、产品数量及其生产企业和代理商名称
报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三、截止目前,发生“疯牛病”的国家为:英国、爱尔兰、瑞士、法国、比利时、卢森堡、荷兰、德国、葡萄牙、丹麦、意大利、西班牙、列支敦士登、阿曼、日本、斯洛伐克、芬兰、奥地利。
今后,再有新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将自动列入此疫区名录。
二00二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