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东埠中学自主办学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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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丘市东埠中学自主办学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安丘市莲花山中学。
学校地址:安丘市莲花山东路。
第三条学校性质: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学制为三年,承担着九年义务教育初中阶段教育任务。
第四条办学理念:莲育文化莲品教育
办学宗旨:为学生人生幸福奠基,为国家民族未来负责
培养目标:做一个有情操有素养的人
办学特色:学校有品牌,教师有专长,学生有特长
发展定位:创新,示范,一流
第五条校徽:莲育未来
校训: 蒙以养正果行育德
校风: 向善崇洁尚美求真
教风: 知行合一行胜于言
学风: 敏而好学锲而不舍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的主管部门为安丘市教育局。
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
第八条校长的职责和权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依照学校章程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
(二)实施任期目标责任制。
(三)负责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素质,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政策。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
(六)坚持学校重大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主动向党组织通报工作,重大决策要事先征求党组织的意见,接受党组织的监督,支持党组织开展工作,保证党组织必要的工作经费。
(七)充分发扬民主,重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自觉接受教职工的民主监督。
(八)支持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为他们提供条件和经费保障。
(九)协调校内外各方面的关系,发挥学校教育的社会功能和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十一)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下达的编制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人员岗位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数,聘任中层干部。
(十二)根据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保证招生工作的规范、公开和有序,制定学校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确定教学进度,开发校本课程,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十三)制定预算编制、财政收入、财政支出、政府采购、会计工作、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
(十四)行使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校级领导参加。
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的书记主持党组织的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党组织的基本职责:
(一)保证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
(三)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
(四)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心任务开展党建工作,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提高党员素质,广泛开展党员主题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
用。
(五)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六)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
(七)加强基层党组织的自身建设。
(八)领导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作。
(十)全面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分权制治理结构。
学校党组织、各类内设行政机构、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统称教代会)、家长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组织共同组成学校权力机构,分别决策相应事项。
各治理主体互相制约,防止决策失误或某一方权力过度膨胀。
第十三条学校设副校长1人,经校长提名、群众评议、教育局考察批准等程序后上岗,在校长领导下分管学校某方面工作,对校长负责。
学校设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安全科、教科处、团委、女工委等职能部门,各部门设正副主任各1人,中层干部通过个人申报、竞争上岗,报教育局审核后由学校聘任。
处室主任对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四条各处室根据分工承担不同职责。
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工作。
教导处具体负责整个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包括教学常规、实验、电教等方面。
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校舍维修、实物采买管理、后勤等工作,全方位为教学服务。
政教处具体负责对学生品德教育、困难生救助、班级管理、一日常规等学生管理事宜。
安全科负责校园安全领导工作。
团委具体负责团队工作和学生的实践活动。
教科处负责教科研工作。
工会具体负责教职工的思想、师德教育工作、困难教职工救助、教职工权益维护及调研。
妇女联合会(简称妇委会)的基本职能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第十五条学校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加强对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每3年(5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事项,对关系到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包括学校行动纲要、发展规划、人事聘任方案、绩效工资分配制度、职称推荐方案等必须进行表决。
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应当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教职工)出席大会,经应到会正式代表(教职工)过半数同意,表决方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改变教代会通过的方案。
教代会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制度,除会议议程等有关程序性事项外,所有方案不得采取举手表决或鼓掌通过方式。
第十八条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
学校校务委员会是在校长负责制前提下,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完善内部管理体制的一种新型制度。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社区代表、专家等人员组成,他们的责任是对学校工作提出建议、进行协调和审议。
第十九条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由各班级老师推荐,或由学生家长选举产生班级家长委员会。
在班级家长委员会的基础上,产生学校家长委员会人选,并由学校聘任组成学校家长委员会。
各级家长委员会的成员应该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参与学校教育活动的热情,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愿意为学校的教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每届家长委员会任期一年,换届选举时间为每年9月,成员由20-30名家长组成。
所有成员必须是来自各方面有代表性的并在社会上有威望的热心教育事业的家长。
第二十条家长委员会作为家庭和学校的联系桥梁,各成员有权利和义务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家长委员会可以集中学生和学生家长的建议和意见,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提出改进措施。
家长委员会成员应该积极支持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及时准确地将学校的各项工作向学生家长通报;家长委员会可以根据学校的建议和邀请,参与学校重大事情的决策和协调工作,并为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起到积极的作用。
对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诸如行为规范、安全管理、校服选用等事项提出建议。
学校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听取,随时协商,并做出回应。
第二十一条每学期召开一次家长委员会会议,听取学校的工作汇报,并根据家长委员会了解到的情况,向学校提出建议等。
具体会议时间和内容,由学校领导与家委会主任协调。
第二十二条学校成立学生代表大会。
学生会系学生民主自治组织,是学校与学生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对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如有关学生的规章制度、奖惩办法、校服选用等,学校应通过学生会广泛征求学生意见。
学生会要协助学校巩固良好的教学秩序,积极开展各项有益活动。
第二十三条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届,每学期初召开例会一次,对学校相关事项提出建议案,学校相关方面必须做出回应。
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二十四条学校每个年级设2个级部,每级部设级部主任1人,全面负责本级部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学科教研组。
设教研组长1人,对包科领导负责。
教研组每级部设备课组,设组长1人,受教研组长和级部主任双重领导。
教研组、备课组负责学科教学与教学研究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
第三章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七条学校实行教职工与年级、处室双向选择的聘任机制,以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组合。
校长通过校务会确定各年级、各处室的编制,确定各年级、各处室双向选择的相关规定;处室、年级与全体教职工实施双向选择,校长和其他没有相应聘任权的干部,不得干预聘任过程和聘任结果。
招聘外校(外地)优秀教师,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九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
建立教师资助救助机制,摸清困难教职工基本情况,建立困难教职工档案;对教职工的实际困难状况做出评估,提请学校实施资助救助,或组织教职工捐助。
第三十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教师资格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校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三十二条学校定期根据《莲花山中学教师考核方案》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
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级、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诉机构提出申诉;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四章学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依据教育局下发的招生方案,公正、公开、有序的开展招生工作。
第三十六条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加强学籍管理,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休学、转学、复学等严格履行上级规定程序。
第三十七条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学校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辍学,对家庭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克服困难完成学业。
第四十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中小学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四十一条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诉机构提出申诉。
学生受处分后,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的,一学期后,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可撤销处分。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贯彻尊重教育理念,尊重个性育人,尊重规律求真。
第四十三条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
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四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执行《安丘市莲花山中学教学常规》,加强教学常规环节的过程性管理。
扎实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改进教学方法。
在课程与教育教学领域,学校通过教科处和各教研组,负责课程规划,明确教育教学的价值追求和基本原则,确定相关教育教学评价方
案;各学科选用各自不同的教学方法或教学模式,提倡百花齐放,对不同风格、不同特点的教师,各学科应该允许以适合的教学方式进行相应探索。
第四十五条学校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十六条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习惯。
第四十七条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学校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遵循并完善《莲花山中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
第四十八条贯彻执行《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
对学生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九条学校执行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五十条学校加强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自救自护能力。
第五十一条学校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五十二条学校按照教育局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学校不得随意停课,如遇灾害性天气等特殊情况,按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五十四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五十五条学校同所在街道及附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立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
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五十六条学校严格依据上级规定开展对外合作办学工作。
对外合作办学事宜接受全校教职工(工会)代表大会、上级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五十七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五十八条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
第五十九条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六十条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一次性支出3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基建、大型维修等项目,必须向教育局提出申请,经领导同意,由核算中心校产科形成书面批复后方可实施并做报帐业务处理。
一次性支出超过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基建及大型维修等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方可实施。
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一条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校产,严防公物流失。
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危房。
第六十二条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通过后,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生效。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根据校情变化修改,由学校章程起草委员会做出修改学校章程的决议,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经校务会讨论交流,表决通过并形成章程修正案。
章程修正案上报教育局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六十五条学校依照本章程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凡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莲花山中学校委会。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