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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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2.09.26
•【字号】京劳社农发[2002]124号
•【施行日期】2002.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
险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京劳社农发[2002]124号)
郊区县劳动保障局: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管理工作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政府的形象。
只有规范管理,才能确保这项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近年来,本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规范管理,稳步发展”的工作方针,加强规范管理,取得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内外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适应城乡社会保障新的需求,我们在巩固原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范管理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对原规范化管理规程作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各项制度。
现将《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程》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政策、技术问题,及时与市局农村社会保险处联系。
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管理规范化,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要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规范操作、讲求效率、优化服务的原则,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我市的相关业务操作以本规程规定为准。
原有关文件的规定与本规程相矛盾的,以本规程规定为准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区县级设立隶属劳动部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管理中心),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资格。
内设流程操作、财务、计算机操作、稽核、档案等相应专业工作岗位,根据需要配备专业工作人员。
专业人员应具有国家承认大专毕业以上学历或相应专业职称资格,并通过市级以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书。
区县管理中心主要职责为: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负责对乡镇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检查考核;负责保险费的汇集、存储及保险基金运营管理;负责管理服务费的提取和使用;负责所辖企事业单位的保险编号,建立个人帐户,办理保险关系转移、退保等手续;负责养老金领取人员的资格审查,核算养老金给付标准和拨付养老金;负责本单位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
第四条乡镇由基层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行使职能,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专业人员应具有中专或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通过县级以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书。
乡镇事务所主要职责为: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负责对参加保险单位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负责本乡镇保险费的汇集、上缴;负责
对参加保险单位的编号,审核参加保险单位上交的有关表单;负责审查养老金领取、转保和退保的资格,办理申报和发放;负责本单位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
第五条村及其它缴费单位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办员(以下简称代办员),代办员应具有财会工作经验或相应知识,并通过乡镇以上管理机构专业培训。
代办员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负责被保险人的编号;负责本单位保险费的收集、上缴;负责养老金启领和死亡申报。
第三章业务操作流程
第六条保险编号
(一)保险编号包括个人保险编号和缴费单位编号两种。
(二)个人保险编号由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从左至右的含义如下:
1-2位,代表个人所在乡镇或所在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区(县)办企事业单位。
3-5位,001-099代表个人所在村,100-999代表参加保险个人所在企事业单位。
6-9位,代表个人出生年份,如1966年出生,原只填66,现改填1966。
10-12位,代表在同一缴费单位同一年出生的人参加保险的序列号。
(三)缴费单位编号由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编号方法同个人保险编号前5位。
(四)编号方法
个人保险编号以区县为单位统一进行,具体做法如下:
1、区县对各乡镇及县办企事业单位进行统一编号,下发至各乡镇及区县办企事业单位;
2、各乡镇对所属村及乡镇办企事业单位、村办企事业单位进行统一编号,报
区县管理中心备案;
3、各缴费单位对本单位初次投保人进行编号。
对相同出生年份的人按登记顺序进行编号,每个缴费单位每个年份的人都从001开始编列序号。
(五)被保险人保险关系在本区县内转移,其个人保险编号不变,其所在缴费单位编号随之改变。
被保险人保险关系从外区县、省转入,由转入区县为其重新编号。
被保险人死亡、退保或转出本区县,其个人保险号码不得再次使用。
(六)乡镇或缴费单位变化的,其个人编号和缴费单位编号的编号方法如下:
1、乡镇或缴费单位合并的,其单位内的投保人所在的缴费单位编号相应改变,而投保人的个人编号分两种情况:已经投过保的其个人编号基本维持原号不变,只是把年份由2位补足成4位;单位变更后新投保的,按新单位编写个人编号。
2、乡镇或缴费单位分立的,编号应相应改变。
不论单位合并或分立,凡改变单位编号的应填写《缴费单位编号变更登记表》,并归档保存,以备查询。
(七)被保险人在一个区县范围内拥有唯一、终生确定不变的个人保险编号。
所有表、单、证、机上同一人保险编号必须一致。
保险编号不得重号、漏编。
第七条缴费业务操作
(一)村、企事业单位可以作为缴费单位,由其代办员具体负责本单位保险费的收缴。
(二)被保险人在填写《缴费明细表》时必须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
已投保并且未填写身份证号码的,由区县管理中心负责落实补填身份证号码。
(三)初次缴费程序
1、代办员收到缴费人缴纳的保险费后,填写《缴费明细表》(一式三联)。
缴费单位在一轮收费工作完毕或累计收缴保险费达到1000元以上,应在当日将所收保费及《缴费明细表》(自留一联)上解乡镇事务所。
2、乡镇事务所审核《缴费明细表》及缴上来的保险费,确认无误后,由乡镇事务所开具《收款收据》(一式三联),交款人和收款人确认无误后,分别签章。
一联交缴费单位,一联作单位财务记帐原始凭证,一联作存根归档备查。
乡镇事务所在全乡一轮收费工作完毕或累计保费达到10000元,必须在三日内将保费、《缴费明细表》(自留一联)上解到区县管理中心。
偏远地区上解期限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0日。
3、区县管理中心在接到收缴上来的保险费,核对无误后,开具《收款收据》(一式三联),交款人和收款人确认无误后,分别签章。
一联交缴费单位,一联作单位财务记帐原始凭证,一联作存根归档备查。
对于初次缴费的被保险人,应在15日内将其基本情况及缴费情况输入微机,建立个人帐户,用微机打好《缴费证》,并将《缴费证》通过乡镇、缴费单位下发到每一个被保险人手中。
(四)非初次缴费
其它程序都与初次缴费程序相同,只是在被保险人缴纳保费时,由缴费单位的代办员直接在《缴费证》上填写此次缴费情况,不再由区县管理中心用微机打印。
此种情况下,应该由缴费人在《缴费明细表》上签字认可,同时代办员在《缴费证》上签章认可此次缴费记录。
区县管理中心对非初次投保的被保险人缴费情况,必须在1个月内输入微机。
(五)《缴费证》必须要发给每一个投保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扣留。
第八条保险关系转移业务操作
(一)本区县内农保之间转移
1、被保险人由于户籍或工作关系的变化,需要在本区县范围内发生保险关系的转移。
2、被保险人将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缴费证上缴到乡镇事务所。
3、乡镇事务所审核其转保请求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凡符合转保条件的,将其材料转到区县管理中心。
4、区县管理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缴费证》上记录的缴费情况与微机内个人帐户记录的缴费情况一致的,准予转保。
在其《缴费证》上记录转保情况,并在微机上做区县内转保处理。
将《缴费证》通过转入乡镇返还给个人。
5、区县内转保,不转移保险费,不更改个人保险编号。
其再次缴费时,所在缴费单位编号以新单位编号为准。
(二)转出本区县
1、被保险人由于户籍或工作关系的变化,需要转出本区县。
被保险人将《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缴费证上缴到乡镇事务所。
2、乡镇事务所审核其转保请求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凡符合转保条件的,将其材料转到区县管理中心。
3、区县管理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缴费证》上记录的缴费情况与微机内个人帐户记录的缴费情况一致的,准予转保。
要在1周内向转入区县管理中心发函,函告要求转移情况,询问汇款帐号。
收到转入区县管理中心复函后,转出区县管理中心在月初(1日到10日)在微机上做转出保险关系处理,结算转移人的保险费积累总额(保险费扣除3%管理费,截止到上月未的积累总额),打出《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一式三联),将《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第一联、个人帐户内积累总
额发给转入区县管理中心。
《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第二联作财务记帐原始凭证,第三联存档。
《缴费证》归档保存。
(三)转入本区县
1、被保险人由于户籍或工作关系的变化,需要转入本区县。
2、转入区县在收到转出区县要求转移的函件后,必须在1周内复函,函告转入县意见,并告之汇款帐号。
3、转入区县收到转出区县汇来的个人帐户积累总额及《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后,进行审核,如有错误,及时协商解决。
审核无误后必须在当月10日到30日之内将保险关系转入本区县。
开具《收款收据》(一式三联),一联作本单位财务记帐原始凭证,一联寄转出区县管理中心,一联留作存根备查。
转入的《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归档保存。
4、转入区县管理中心在微机上为转移人建立个人帐户,不再扣除3%管理费。
个人帐户记息从次月起。
5、为其重新编写个人保险编号。
用微机打出新的《缴费证》。
并通过乡镇将《缴费证》发到被保险人手中。
(四)城乡保险关系转移
参见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九条退出保险关系业务操作
(一)以下两种情况之一退保者为正常退出保险:
1、保险对象户口迁移而迁入地还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保险对象在缴费期内死亡。
非以上两种情况,原则上不予办理退保,非要办理退保的为非正常退保。
保险对象属于农转居不转工人员,执行京劳社农发[2001]141号文件,不办理退保,保留其个人帐户,以便于今后城乡转移或作为补充保险。
(二)正常退保程序
1、正常退保者(被保险人死亡者由其直系亲属代办),将《退保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和《缴费证》上缴到乡镇事务所。
2、乡镇事务所审核其退保请求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凡符合退保条件的,1周内将其材料转到区县管理中心。
3、区县管理中心审核符合退保条件的,并且其《缴费证》记录与微机个人帐户记录相同的准予办理退保并在10日内办理。
在微机上做正常退保处理,核算出退保金额(保费扣除3%管理费后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退保利率计算的个人帐户内退保积累总额),打出《退保通知单》(两联)。
《退保通知单》第一联作财务记帐原始凭证,将《退保通知单》第二联及退保金额一并下发至乡镇事务所。
4、乡镇事务所收到区县管理中心转来的《退保通知单》并核实退保金额,款单无误后,开具《收款收据》(一式三联),一联交区县管理中心,一联作本单位财务记帐原始凭证,一联留存根备查。
乡镇事务所必须在1周内将退保金发放至退保人(被保险人死亡的,发给其直系亲属),经办人和领取人分别在《退保通知单》上签章。
将《退保通知单》和《收款收据》一并上缴到区县管理中心。
5、区县管理中心将签章完整的《退保通知单》和《缴费证》归档保存。
(三)非正常退保程序
1、非正常退保者,将《退保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和《缴费证》上缴到乡镇事务所。
2、乡镇事务所将其材料转到区县管理中心。
3、区县管理中心向要求退保者宣讲退保政策,其坚持要求退保的,审核其《缴费证》记录与微机内个人帐户记录是否相同,相同的予以办理退保手续。
在微机上做非正常退保处理,核算出退保金额(保费中个人缴费部分扣除3%管理费,不计息,集体补贴部分根据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不予补助的原则不退,计入基
金)。
第十条给付业务操作
(一)养老金启领时间原则上是满60周岁的下一个月,各地可以根据特殊情况适当提前至55周岁。
要向被保险人说明早领其领取标准将下降。
(二)养老金的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首次发放
1、区县管理中心在领取人启领养老金的前一个月的1至5日在微机上打出领取养老金名单,下发给乡镇事务所。
2、乡镇事务所在每月5至15日,通知启领人,收回《缴费证》,由领取人填写《领取养老金申报单》。
每月25日前将《缴费证》、《领取养老金申报单》上缴区县管理中心。
3、区县管理中心核对《缴费证》与微机上个人帐户记录相符,在微机上做给付处理。
启领当月的1至5日前,为领取人在社会化发放中介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或邮局)开户。
并将存折和《领取通知单》下发到乡镇事务所。
4、乡镇事务所在每月10日前通知领取人领取存折,领取人领取存折后在《领取通知单》上签字认可。
于每月15日前将《领取通知单》上缴区县管理中心。
5、区县管理中心以中介金融机构的《代办业务资金结算收据》记帐。
将《缴费证》、《领取养老金申报单》及《领取通知单》归档保存。
6、领取人可在满60(55)周岁下一个月的15日后到相关金融中介机构领取养老金。
(四)非首次发放,每月1至5日,区县管理中心将当月养老金总额和《发放明细表》拨付给中介金融机构。
领取人可于每月6日后到中介金融机构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五)领取人开始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交乡镇
事务所。
1、领取养老金未满10年死亡的,根据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意愿,决定是继续按月领取或一次性继承保证金。
(1)继续按月领取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填写《继承人继续领取养老金申请表》。
乡镇事务所将存折返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将死亡证明、《继承人继续领取养老金申请表》上报区县管理中心。
区县管理中心在微机上作相应处理,并将死亡证明、《继承人继续领取养老金申请表》归档保存。
10年保证期满后,终止拨付养老金。
(2)一次性继承保证金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填写《一次性继承保证金申请表》,将死亡证明上缴区县管理中心审核。
区县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在微机上做一次性继承保证金的处理,打印《一次性继承保证金发放通知单》,连同保证金拨付到乡镇事务所。
乡镇事务所填写《收款收据》,并通知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一次性继承保证金。
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完保证金后在《一次性继承保证金发放通知单》上签字认可。
乡镇事务所将《一次性继承保证金发放通知单》和《收款收据》上缴区县管理中心,区县管理中心归档保存。
以上两种情况都要求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手续。
2、领取养老金已满10年死亡的,乡镇事务所将死亡证明上交区县管理中心审核。
区县管理中心在微机上做死亡处理并终止养老金拨付,并告中介金融机构清户。
将死亡证明复印件归档保存。
(六)从领取人开始领取养老金的第10年起,每年12月前,由乡镇事务所会同发放单位代办员核实本单位领取人的生存状况,由当地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生存证明,并将生存证明上报区县管理中心。
领取人健在的,继续拨付养老金;领取人死亡的,按上条第2款处理。
隐瞒死亡不报或延误报告的,对有关责任人追纠责任并追回多发的养老金。
第十一条补发证件操作程序
(一)被保险人的《缴费证》或领取存折丢失或损毁的,应由被保险人填写《缴费证补发申报单》,由所在单位或行政村盖章认可,并递交到乡镇事务所。
乡镇事务所核查属实后,上交到区县管理中心。
由区县管理中心制作新证,并填写《缴费证补发通知单》,一并下发到乡镇事务所。
乡镇事务所通知被保险人领取新证。
被保险人领取新证后在《缴费证补发通知单》上签章。
乡镇事务所将《缴费证补发通知单》上缴区县管理中心,区县管理中心归档保存。
(二)领取存折丢失或损毁,由领取人直接到中介金融机构办理挂失和补发存折手续。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区县管理中心内设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有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市级以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工作,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制度有关内容的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建立预决算制度。
每年年初,区县管理中心要编制本年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单位经费收支计划,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经市级业务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
每年年末,进行基金和经费收支决算,编制财务活动报告,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市级业务管理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单位经费必须分户储存,分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养老保险费收缴。
财务和稽核部门对区县与乡、乡与村(缴费单
位)保险费收缴环节进行监督,完善财务手续,核对《缴费明细表》与《收款收据》是否相符,督促保险费及时足额上交。
第十七条养老保险金给付。
严格执行保险金给付有关政策规定,确保给付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发放保险金。
财务和稽核部门对区县实行社会化发放的有关单位,发放保险金支付环节进行监督,避免错发、拖欠等现象。
第十八条责任金核算。
责任金是净保费(收取的保险费扣除管理服务费)及对其应付利息的积累额。
区县管理中心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和方法核算并足额结转责任金,不得自行改变核算标准和方法。
年末责任金=上年责任金+年内养老保险费收入-年内养老保险金支出+年内应付利息。
年内应付利息=(上年责任金*360(日)+年内养老保险费收入日积数-年内养老保险金支出日积数)*责任金核算标准(年复利率)÷360(日)责任金只用于养老保险金支出,严禁挪作它用。
第十九条调剂金核算。
调剂金是保险基金运营收益和其他收入之和,减去经批准弥补经费不足及金融机构手续费等支出和按标准计提应付利息后的余额。
区县管理中心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核算并如实结转调剂金,不得自行改变核算标准和方法。
年末调剂金=上年调剂金+年内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年内应付利息-其他支出
调剂金主要用于调剂责任金的亏损,部分可用于弥补管理费不足。
使用调剂金必须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报市级业务管理部门审批。
经审批动用调剂金弥补经费不足,在基金户记借"其他支出"及贷"银行存款"科目,在经费户记借"银行存款"及贷"事业收入"(根据来源单列明细科目)。
第二十条管理服务费的提取与使用。
管理服务费由区县管理中心按当年收
取保险费总额的3%提取,管理和使用办法按民办发[1992]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贷币资金的管理。
保险基金户,原则上不能滞留现金必须在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业务;单位经费户,现金往来及备用金的留用等,按财政和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会计档案按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人员调动要按规定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基金运营
(一)区县管理中心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基本核算单位。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进行归集、核算,并委托市级业务管理机构代为运营和管理。
(二)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截留基金。
基金不得用于拆借、担保和抵押。
(三)基金运营收益按年结算,不低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基金增值要求。
第二十三条基金监督
(一)建立基金监督制度,确定行政、财务、审计监督的程序。
(二)区县级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劳动、财政、银行、计划、审计等部门领导及被保险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基金归集、核算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三)区县管理中心要对基金运营严格进行内部监督,定期向县级劳动部门、基金监督委员会和上级业务管理部门汇报基金归集、核算情况,接受监督。
(四)区县级劳动部门会同财政、审计和上级业务管理部门对基金归集、核算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