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常态化下的公司治理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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棋走错,便是企业凋零的开始。
2015年,正是P2P 平台野蛮生长的年份,利用网络平台放债,就能轻松赚得盆满钵盈,这让林和平怦然心动。
这一年5月,富贵鸟旗下的富贵鸟投资管理公司以1000万美元投资线上P2P 平台共赢社。
然而两年后,共赢社关门大吉;同年10月,富贵鸟又入股了叮咚钱包,叮咚钱包“到期不退款”的消息后来也充斥于资本市场。
富贵鸟名下还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此外,富贵鸟还进军矿业,富贵鸟老总持有福建省富贵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100%股份。
盲目投资给富贵鸟带来的是巨额负债。
据富贵鸟债权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称,富贵鸟及其子公司存在大额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及资金拆解事项,截至去年2月28日,富贵鸟至少存在49.09亿元的资产金额可能无法收回,其中货币资金1.65亿元、应收账款2亿元、存货2亿元、其他应收款42.29亿元、固定资产1.15亿元。
而包括2只违约债券,富贵鸟还背负银行借贷约5亿元,其他经营性负债约3亿元,债务总额约30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6月25日富贵鸟创始人之一、执行董事林国强去世,为避免巨额债务缠身,其子女在法庭上均放弃继承权,让人唏嘘不已,这更引发了外界对富贵鸟财务状况的诸多猜测和想象。
富贵鸟成了资本市场的弃儿。
2016年9月1日,公司宣布停牌,理由是需要额外时间完成编制供载入中期业绩的若干资料。
在其六年的港股生涯中,这一停就是近三年。
其间,富贵鸟年营业额和利润跌跌不休,从近30亿的营业额跌至2017年中的不足5个亿;净利润在2016年净利减少超50%至1.95亿,2017年上半年由盈转亏,其后再无更新。
今年8月26日,富贵鸟发布公告称,重整遭法院驳回,宣告破产。
此前,富贵鸟曾两次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但均告折戟。
大势已去,富贵鸟不得不退市。
初心不再
民营企业家的通病就是成功后觉得自己无所不能,陷入多元化经营深渊。
人一旦偏离了初心,就会轻浮躁动。
他们要想建造世界上最大的花园,将全球的奇花异草悉数移栽其中,然后圈起一道围墙收费。
其实,制鞋是林和平的拿手好戏,林和平本该坚
守。
但他却经不住资本市场的诱惑,陷入其中而不能自拔。
最幼稚可笑的是,林和平昏头时,把资产泡沫当机会投身其中,等到泡沫退去就会发现已身无一物,被剥光衣裳。
他也曾坚守过。
上世纪90年代初,房地产业如火如荼,弄一块地皮就能发大财,许多人相机行事,一夜之间便身家千万。
有人劝林和平转型当开发商,林和平淡然一笑,他说:“富贵鸟就是要专心做鞋。
”他的心思都缠绕在为之奋斗二十年的品牌之上,每一步他都踏踏实实,一步一个脚印,他不跟风,不追势,不去看房地产业风云变幻,依然在鞋业市场闲庭信步。
他只关心怎样将富贵鸟飞得更高、飞得更远。
可是,这种坚守只是脆弱的淡定,没有坚强的使命担当意识支撑。
当资本大潮汹涌而来,林和平再也坐不住了,开始不安分了。
认为做实业太苦了,还是搞金融来钱快。
初心动摇的瞬间,是信念的崩塌。
富贵鸟折翅破产,也暴露了家族企业治理的病症,董事会如同虚设,家长制,一言堂,靠少数人拍脑袋决策。
当林和平盲目投资金融业,也有人曾劝阻过,也试图想通过董事会的强大力量来制约,但这种制约在家族企业家长制式的治理下,显得十分柔弱。
家族企业的优势在于:亲情凝聚,机制灵活,低耗成本。
在“血浓于水”的儒家文化背景下成长的家族企业,在企业管理与市场竞争方面还是具有自己的竞争优势的。
然而,家族企业的劣根性也与生俱来。
尤其企业规模做大后,家长的经验可能不是财富,而是包袱,一旦个人投资决策失误,整个家族企业就可能很快垮掉;由于主要和关键岗位的领导基本上来自一个家族,使族外的优秀专业人士难以晋升决策层,让家族以外的能人感到没有前途,因而离心离德,身在曹营心在汉,一有机会就跳槽,对企业造成资源、声誉等多方面的损失;董事会不懂事,在家族企业的董事会上经常出现小事冲淡大事,近景掩盖远景,经验代替科学,长辈压制小辈,家事转移正事等等;选接班人很难,子女未必都适合搞企业,而子女间难免为争夺接班人位子而互相倾轧。
于是人们发出喟叹:笑看功名,成也家族,败也家族,家族企业就是这样,在如此怪圈中飘泊、生存、挣扎。
有人甚至极端地戏称:家族企业的成功是“非典型的”,而其失败则更具典型性。
一代传奇鞋王从此陨落,留下无尽的痛悔。
Feature
+ 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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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常态化下的公司治理风险防控
文/高红梅
与“僵而不破”相比,已达破产条件的企业实行破产,清理好债权债务关系,有利于破产人,也有利于债权人,还可以真实还原股东等利益相关方的真实财务状况,促进经济秩序良好运行。
此间,如何防范和化解各利益相关主体破产带来的系统化风险,是公司治理过程中的新课题
2019年6月,为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明列其中。
作为市场主体退出的主要方式之一,企业破产的启动和法院审理程序将会
更加便捷、简化。
破除“谈破色变”后,在新的破产理念下,破产机制的保护作用将可充分展现,通过破产重整、破产清算、重组再生、退出市场应该成为许多陷入经营困境、面临债务危机企业的共同选择。
同时,不可否认,企业破产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债权人、投资人、被投资人等破产企业利益相关方需要对公司治理领域的风险进行预判和防控。
与“僵而不破”相比,已达破产条件的企业实行破产,清理好债权债务关系,有利于破产人,也有利于债权人,还可以真实还原股东等利益相关方的财务状况,促进经济秩序良好运行。
此间,如何防范和化
解各利益相关主体破产带来的系统化风险,是公司治理过程中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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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胜劣汰,企业破产是商业社会的正常现象
优胜劣汰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体现,在新经济时代,各种新业态不断出现,市场主体自由进出可以激发创新动力。
近年,政府不断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从改革注册资本制度、简化注册程序方面降低市场主体的注册门槛,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改革也取得了进展。
竞争是商业社会的基本法则,成功者生存并发展强大,失败者退场。
避免失败,是每一个市场主体必须努力进步的动力。
淘汰,看似残酷,实际上具有强大的激励作用。
市场经济正是通过公平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激励市场主体不断创新技术、完善管理、提升服务,推进社会经济发展。
所以,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失利以至破产,是健康商业环境中的正常现象。
自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建立了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制度,使许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法人,以规范的司法程序公平地清理债权债务后退出市场。
也有许多陷入经营困境、但尚存生机的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制度、破产和解制度重新再生。
从近年的司法案例年度大数据看,法院审结和新收的企业破产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
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破产审判工作情况和优化营商环境司法解释信息显示,2017年,全国法院新收企业破产申请审查、破产案件同比上升68.4%,审结案件同比上升73.7%;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强制清算与破产类案件18823件,同比增长97.3%,审结11669件,同比增长86.5%。
2018年全国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类案件情况
注:数据来源于2019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两个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
从所有制形式、分布地区、公司类型等维度分析破产企业的覆盖面,我们会发现,企业破产已经
逐渐成为新商业时代的常态。
第一,从所有制形式方面。
近年企业破产遵循市场化规律和法治化程序,按照市场优胜劣汰的规律,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差的国有、民营企业都有进入破产行列的。
从2018年上海法院破产案件情况大数据深度分析报告中可见,上海自2007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施行至2018年6月的11年间共审结破产案件450件,其中涉及国有企业112家,涉及中央企业3家。
2007年6月至2018年6月上海法院破产案件债务人性质情况
注:数据来源于上海法院破产案件情况大数据深度分析报告
截至2018年底,广东省1109家进入破产和强制清算程序“僵尸企业”中省属企业391家。
第二,从分布地区方面。
虽然各地区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分布不均衡,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经济增长速度高的地区破产案件数量相对大,如:2018年,浙江、江苏、广东三个省受理的破产类案件数量约占全国总量的40%。
但是,破产案件的地区覆盖率非常高,西部地区的甘肃、青海、西藏等都有破产案件发生。
第三,从公司类型方面。
不但非上市公司破产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也有为数不少的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全国法院已受理了50多家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上市公司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入选全国法院审理破产典型案例。
2017年,法院受理了首例股票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交易、“A+H ”股上市公司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成功推动涉及资产及债务规模最大的重整计划顺利执行。
多元驱动,企业破产常态化非一方之力
企业破产进入常态化阶段非因一方之力,是法律、观念、经济、监管等多元驱动因素共同发力的结果。
其一,破产案件司法程序改革。
近年,司法部
新收案件审结案件
数量
同比增幅
数量
同比增幅
1882397.30%1166986.50%
审结破产案件
破产债务人涉
及国有企业
破产债务人涉及中央企业
450112
3
Feature
+ 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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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从设置审判机构、提高审判效率等方面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自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截至2018年底,全国法院已经设立了98家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2019年初,深圳、北京、上海又设立了破产法庭。
破产案件审判工作专业化、高效率无疑会提高利益相关方对法治化破产的信赖,成为破产案例上升的一个重要驱动因素。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推动的破产案件流程信息化,也极大提高了破产案件办理程序的透明度,提高了破产案件司法效率。
2016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开通运行“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建立了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互联网、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三个板块。
按照案件流程全公开原则,对破产案件各类信息分级发布,投资人可以便捷地获得债务人企业的信息情况,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等相关主体可以预约立案、申报债权、提交异议申请、参与债权人会议并进行表决等活动。
201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了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程序,规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的简单破产案件,可以适用快速审理;执行部门查无财产的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应当优先适用快速审理。
其二,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近年政府经济工作的主线,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煤化工、钢铁等产能过剩行业经历了淘汰落后、去产能的洗礼,一批经营效率低、财务状况差的企业进行了破产重整、破产清算。
如: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公司、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等进行了破产重整;海南省石碌钢铁厂、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进入了破产清算。
2019年1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上市公司大唐发电的控股子公司大唐保定华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
此外,政府引导采取破产重整、破产清算方式处置国有企业中的“僵尸企业”,使名存实亡的“僵尸企业”从实质死亡走向破产,也是近年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增加的原因之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2018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僵尸企业”名单,2020年底前完成处置工作,符合破产重整条件的,积极推进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限期形成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符合破产清算的坚决破产清算。
截至2018年底,仅广东省已有1109家“僵尸企业”进入破产和强制清算程序,949家“僵尸企业”破产。
2019年2月,北京破产法庭成立后裁定受理的第一件破产清算案,即为停止经营数年的“僵尸企业”中国航空机载设备总公司破产清算。
其三,新经济时代,部分新兴行业的生命周期趋短。
在鼓励创新和企业准入门槛降低的情况下,市场主体活力增强,许多新技术、新兴商业模式快速出现。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新技术、新兴商业模式都能取得市场成功。
一些新兴行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却稍纵即逝。
与传统制造业相比,近年的新兴行业生命周期趋短。
快速诞生,快速衰落,成为许多新创企业的共同命运。
同时,创新文化也促进着新的技术、新商业模式不断地进入市场,加速了一些行业、企业的新陈代谢速度。
如共享单车,自2014
年萌芽,到多家共享单车企业陷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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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危机、停止运营大约只有4年,其中悟空单车仅仅维持了5个月。
2018年3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小鸣单车个人用户作为债权人申请的小鸣单车运营方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自成立进入破产清算不足2年。
一些新型金融企业也在短短几年经历了大起大落的发展历程,据2018年上海法院破产案件情况大数据深度分析报告显示,上海法院审理的破产金融业企业平均存活时间仅为5.6年。
其四,“谈破色变”的企业破产观念改变。
营商环境是国家、地区、城市的核心竞争力,良好的营商环境可以全面保护市场主体权益和自由,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
世界银行《2019营商环境报告》选取了覆盖影响企业生命周期的11个领域的监管法规,包括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获得电力、登记财产、获得信贷、保护少数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执行合同、办理破产和劳动力市场监管,对全球190个经济体的营商便利度进行了排名。
办理破产被列为主要指标之一,报告显示,办理破产在11个指标中平均分数最低,成为全球最具挑战的问题,许多经济体在努力改革和发展破产监管框架。
在上述报告中,中国开办企业天数为8.6天,指标得分93.52,排名第28位。
但是,办理破产天数为1.7年,指标得分仅有55.82,排名第61位,明显低于营商便利度总排名第46位。
在办理破产方面排名第1的日本,办理破产的天数为 0.6年。
随着商业国际化的深入发展,国内关于企业破产的观念逐渐改变,政府部门、市场主体认同了企业破产天数、破产成本等是评价营商环境优劣的重要指标。
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体系下商业社会的正常现象,这一新的商业认知正在深入人心。
主动而为,防控公司治理的系统化风险
市场经济是合作经济,现代商业社会里,没有可以孤立存在的市场主体,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商品或服务交易等等商业活动都是与其它市场主体交互完成的。
与“僵而不破”相比,已达破产条件的企业实行破产,清理好债权债务关系,有利于破产人,也有利于债权人,还可以真实还原股东等利益相关方的财务状况,促进经济秩序良好运行。
在
企业破产常态化时代,不仅需要厘清破产企业资产并依法合理分配,更要关注涉及投资人、债权人、债务人、员工、被投资人等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问题。
如何防范和化解各利益相关主体破产带来的系统化风险,是公司治理过程中的新课题。
其一,债务人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尽管在一些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可以主动启动破产程序,但是仍然有必要注意,债务人破产会对债权人的应收账款、利润、经营成果等财务指标产生非常广泛的直接影响,应该全面评估、预判债务人破产给公司带来的公司治理风险,并有效控制。
具体来说,在债务人破产前,债权人的应收账款按实际应收金额列示,债权人资不抵债以致破产,债权人的应收账款必然不能全额清收,将发生减损。
在会计处理上,没有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损失影响当期损益,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金额也会相应降低。
公司需要关注债务人破产带来的应收账款、利润、经营成果、资产等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按照治理规则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交财务报告、经营报告。
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如为上市公司,还会面临更大的信息披露风险,需要加强防控。
例如:如果上市公司因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重大事件,应编制临时报告立即进行信息披露,否则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如果预计债务人破
Feature
+ 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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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是由子公司、关联企业聚合而成的。
被投资人破产,对公司的财务数据有多方面影响,必须准确预测,事先防范风险。
通常情况下,被投资人破产,股东单位需调减公司资产项下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并确认当期投资损益,公司资产指标、当期经营成果会因此发生变化。
如果破产的被投资人是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那么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数量将减少,会对公司合并报表的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产生影响。
论及上市公司,被投资人破产,股东可能发生信息披露内容的包括:破产进展提示性公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的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编制口径,公司基本情况;年度报告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属于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立即进行披露;等等。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治理机构成员应当关注被投资人破产信息,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信息披露违规。
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充分显现了被投资人破产给股东带来的公司治理风险。
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在深圳交易所上市的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子公司,2018年,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在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过程中有记录造假行为,受到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罚款等行政处罚。
2019年6月27日,经债权人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长春市南湖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宏日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由于已处于停产状态、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
日前,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停上市期间因未能按期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被证券监管部门调查,并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
产会使公司业绩发生亏损,应当进行业绩预告。
其二,投资人破产。
投资人破产会导致被投资人的公司股东、股东结构、股权比例等公司治理重要事项发生直接变化。
同时,也会通过间接作用,影响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人员,甚至会使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改变。
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破产管理人会代替投资人行使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包括表决选举董事、监事、审议投资计划等。
所以,公司要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及时根据投资人破产信息调整公司治理的具体程序,准确对接股东权利行使者,保证公司治理规则依法正常运行。
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应当根据破产重整、清算后的投资人状况,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名单、股东持股数、股东持股比例等登记事项的变更手续。
股东组成公司的权力机构,投资人破产必然会给上市公司增加更多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需要与股东保持密切的信息沟通,及时披露股东破产进展及引发的治理层面变动。
比如:投资人破产涉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如实际控制人有重大变化,引起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应立即披露;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应立即披露;股东变化后,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等公司治理机构成员发生变动,应立即披露;等等。
近年,出现了多件上市公司投资人破产重整、破产清算案例。
2016年10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行重整。
此后不足一年间,上市公司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就此发布了近10次公告,披露控股股东重整进展、实际控制人变更等信息。
2018年9月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第一大股东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先后公告披露了第一大股东股份拍卖、股份终止司法拍卖、破产清算进展等信息。
其三,被投资人破产。
集团化、规模化、网络
化是公司发展的重要趋势,大型公司的业绩和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