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外情“引发的债务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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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外情”引发的债务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张正青
被告(上诉人):张秀方
2008年5月19日,张正青与张秀方订立《双方协议》约定:张正青借给张秀方100万元,用于购买杭州市某房产,张秀方用其所有的房产作抵押,并承诺终生不嫁他人,一生做张正青的情人。
如果张秀方(女)违反协议,则应当返还借款,如果张正青(男)提出解除情人关系,则张秀方有权不归还借款,将该笔借款充抵作精神赔偿款和生活补助款。
同年11月27日,张正青与张秀方再次订立《补充协议》约定:张正青已经出资70万元,以张秀方名义购买杭州市的某房产,该房产的按揭余款由张正青支付。
张秀方自愿做张正青的情人,如果张秀方违反承诺,则应退还张正青已经支付的70万元及按揭款,如果张正青提出解除与张秀方的情人关系,则张秀方有权不退还张正青已经支付的70万元以及按揭款。
在双方以情人关系相聚期间,在没有专属双方生儿育女协议之前,张秀方不得生育。
2009年2月9日,张正青因双方关系不融诉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协议无效,要求张秀方归还借款70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审判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张正青与张秀方之间订立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
张正青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理由成立。
民事行为无效,所得的财产应返还,故张正青要求张秀方返还已支付给张秀方的7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张秀方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张正青人民币70万元。
宣判后,张秀方不服提起上诉称:协议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将责任全部归于上诉人,有违合理,显失公平;一审鉴定程序不合理,不予准许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申请依据不足;上诉人提供的一些间接证据印证了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款项的事实等。
请求二审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张正青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因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无效;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符合事实;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在道德层面也存在瑕疵。
二审应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张正青与张秀方无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
双方所订立的两份协议的内容,法律均不予保护。
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正青的起诉。
【评析】
民法当中公序良俗原则的运用问题:此案主要涉及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此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首先分析一下二者签订该协议的性质,该协议的性质是妥善处理本案的关键。
该协议建立在“婚外情”基础上,其目的具有不正当性,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婚姻伦理秩序,在效力上应给予否定。
一审判决认为以该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判决张秀方将钱款返还给张正青。
在此判决中张正青人财两得,其效果仍是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对于同样有错的张秀方不公平。
此外,从法的社会效应来看,这种判决结果会纵容婚外情,包二奶等情况的发展,造成不良的社会舆论影响。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同样运用公序良俗原则,认为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
双方所订立的两份协议的内容,法律均不予保护,驳回张正青起诉。
民法在保护公民民事权利的同时也禁止公民滥用权利。
滥用权利是指超越权利的范围或违背社会公德而行使的权利。
正如本案以“婚外情”为债发生原因的民间借贷行为,就是典型的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
为了防止这种权利的滥用,就需要用公序良俗原则来约束。
【案件心得】
对于这个案子,一审二审同样都运用了公序良俗原则,但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
所以就公序良俗原则来说,虽然在法律中得到承认并被赋予法律原则的地位,但其本身又是一个不确定性的规则,需要法官加以具体充实,它只是为法官指出一个方向,要他朝着这个方向进行裁判,法官加入的主观意识比较多。
主观意识的添加,就会在案件判决结果中体现到局限性。
此外,纵观整部《婚姻法》,除了有比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有相关刑法条文规制外,其他规定均未设立相应的罚则。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反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也只有在夫妻双方离婚认定过错时,才具有民事诉讼上的意义。
在一定意义上而言,《婚姻法》的一些规定可更多地理解为一种倡导性规范,所以当下社会才会存在一些婚外情的情况,造成社会秩序混乱。
本案的最终裁判结果是驳回张正青起诉,这也体现了司法的有限性。
立法机关应完善《婚姻法》,对社会上一些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加以明确规范。
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及到公序良俗原则的案件时,应公开案情,听取人民大众及其他国家机关的意见,以做到合理的判决,维护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