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低收入家庭认定及专项救助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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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低收入家庭认定及专项救助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为有效落实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工作,实现精准救助的任务目标,结合工作实际,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失能重度残疾人护理工作方案(试行)》,县民政局对此进行解读。
一、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认定两项指标。
(一)家庭可支配收入标准。
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处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低保标准:350元,城市低保标准:530元)标准1至1.5倍之间(含1.5倍)。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最近6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二)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
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为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货币性资产应不超过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36倍。
家庭财产状况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大件家电、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
(三)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1.优抚对象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3.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4.见义勇为奖励金;
5.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离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6.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社会救助金,老年人高龄补贴;
7.因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非因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8.依法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其他收入。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
1.拥有私家小轿车、大型船舶、机械的;
2.近两年内购置商品房或豪华装修住房,且家庭情况无重大变故的;
3.家庭成员中有在工商注册企业营运或者在其他企业参股的;
4.家庭成员中有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高费生和自费出国留学的;
5.不愿配合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的;
(6)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超过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或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货币性资产超过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倍的;
(7)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低收入家庭申请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由本人提出申请或委托人提出申请。
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由县派驻乡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乡镇干部和村“两委”干部组成三级联动审核组进行审核,入户调查的同时填写《海南省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和《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拟定审核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受理和初审。
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审核结果信息后,视为正式受理,在5个工作日内收集《海南省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并做出初审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送县民政局进行审批。
(三)审核审批。
县民政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对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内公示5天。
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并由县民政局发放《海南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通知书》(有效期一年,逾期需重新申请认定)。
对不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低收入家庭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城乡低收入家庭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三级精神残疾人,按规定程序单独纳入城乡低保进行救助。
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人员,每年10月给予一次性发放城市低保标准的临时救助(以系统在册登记对象为准,其他时间不另行补助)。
城乡低收入家庭因刚性支出较大而影响基本生活的按规定程序予以临时救助。
(二)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家庭,纳入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计划,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实施保障,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改造标准及质量与农村低保家庭同等,补助标准不低于同期农村低保家庭的50%。
(三)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按规定程序给予不低于同期低保家庭学生50%的标准救助。
(四)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开展门诊、住院救助。
逐步将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纳入“一站式”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范围。
(五)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提供就业保障,为实现就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为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意愿的家庭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六)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残疾家庭提供阳光家园、发展生产、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水电气和教育扶持等补贴。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