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货币银行学》第五章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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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机构体系改革的主要措施: (1)建立独立经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专业银行,并
在此基础上将其转变为国有商业银行; (2)建立专司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央 银行体制; (3)在国有商业银行之外,组建其他商业银行,增加非 国有的经济成分; (4)组建一批政策性银行,担负政策性融资任务;
三、西方国家的金融机构体系
1.中央银行
西方国家的中央银行主要有四种形式:
(1)单一的中央银行制度。 (2)二元的中央银行制度。 (3)跨国中央银行制度。 (4)准中央银行制度。
2.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最早出现的现代金融机构,其主要业 务是经营个人储蓄和工商业存、贷款,并为顾客办理 汇兑结算和提供多种服务。通过办理转账结算,商业 银行实现了国民经济中的绝大部分货币周转,同时起 着创造存款货币的作用。
2.新中国金融机构体系的演变
第一阶段(1953—1978年): 金融机构由分分合合走向大一统的阶段。中国人民
银行实际上成为我国唯一的银行,垄断了几乎所有的金 融业务。 第二阶段(1979年以来):
金融机构恢复、发展和完善的阶段。目前已形成以 中央银行为核心,以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为主体,多 种金融机构并存,分业经营、相互协作的格局。
(4)邮政储蓄机构:即利用邮政机构网点设立的
非银行金融机构。
(5)信用合作社:一种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
互助合作为宗旨的金融机构。
回本章
5.外资、合资金融机构
——一国境内由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合资或合作 方式开设的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至下节
第二节 中国的金融机构
回本章
一、旧中国的金融机构 二、新中国金融机构的建立与演变 三、中国金融机构体系的现状 四、现阶段中国与西方国家金融机构体
(6)农村信用合作社:截至2000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 系统有法人机构40 141个,其中农村信用社37 624个,县 级联社2 447个,市(地)联合社66个,省级联合社4个, 另有不独立核算的信用分社和储蓄所63 148个,形成了 服务全国乡村与城镇的合作金融机构网络。2001年农村 信用社新增贷款1 395亿元,其中新增农业贷款803亿元, 有效缓解了农民贷款难问题,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 发展,支持和规范了农村各类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
二、新中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建立与演变
1.新中国金融机构的建立
中国人民银行的建立是新中国金融体系诞生的标志。 中国人民银行接管了官僚资本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对民族资本银行和私人钱庄采用了保存、监督和逐步 改造的办法。在农村按照农民自愿互利和平等的原则, 逐步建立起农村信用合作社。 到1953年前后,我国已基本上建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 为核心和骨干,少数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辅助 与补充的新中国金融机构体系。
系的比较
至下节
一、旧中国的金融机构
1.唐代的金融机构
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银行。
2.18世纪来华的外国金融机构
控制中国的金融市场,甚至一度把持了中国的财 政经济命脉。
3.国民党政府的金融机构
“四行二局一库”在全国金融体系中占据了垄断 地位。
4.中国民族资本创办的金融机构
民族资本银行先天不足,难以成长。
三、中国金融机构体系的现状
1.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剥离了监管职能后,作为中央银行 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将加强制定和执 行货币政策的职能,不断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和 改进对金融业宏观调控政策,更好地发挥中央银行在宏 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2.商业银行
中国的商业银行包括工、农、中、建四大国有独资 商业银行,以及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 华夏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等民营股份制银行和一 大批城市商业银行。众多的外资银行也是我国商业银行 体系的组成部分。
(7)投资基金:自1998—2001年底我国累计发行封闭式 和开放式基金51家,筹集资金804.23亿元。2002年1—10 月又新增发基金9家,筹集资金182.8亿元。这说明我国 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又上了一个台阶。
(8)邮政储蓄机构:我国邮政储蓄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组织实施邮电部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储蓄与汇兑业 务的有关协议;制定邮政储蓄等业务的经营方针和规 章制度;开展调查、分析、稽核工作,研究货币流向, 保证储汇资金安全。具体办理以下业务:城乡居民个 人人民币储蓄存款、汇兑、结算、代办保险和代理发 售国库券等。吸收的存款全部上缴中国人民银行使用, 人民银行按邮政储蓄存款月累计日平均额的2.2‰支付 给邮局手续费。
广义的金融机构则不仅包括所有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 而且包括金融市场的监管者,如中央银行等以及国际 金融机构。
2.功能
(1)在市场上筹资从而获得货币资金,将其改变并构 建成不同种类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资产。 (2)代表客户交易金融资产,提供金融交易结算服务。

(3)自营交易金融资产,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资产的 需求。 (4)帮助客户创造金融资产,并把这些金融资产出售 给其他市场参与者。 (5)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保管金融资产,管理客户 的投资组合。
(5)建立包括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投资 基金等在内的诸多非银行金融机构,完善金融机构体 系; (6)引进大批外国金融机构,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国 际化; (7)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市场、外汇市场和银行同业 拆借市场,组建上海、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促进直 接融资市场的发展。
回本篇
第五章 金融机构及其类型
第一节 金融机构的形成 第二节 中国的金融机构 第三节 国际金融机构 第四节 其他金融机构
至下章
第一节 金融机构的形成
回本章
一、金融机构及其功能 二、金融机构的基本类型 三、西方国家的金融机构体涵义
狭义的金融机构仅指那些通过参与或服务金融市场交 易而获取收益的金融企业。
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 备出口提供出口信贷和有关的各种贷款,以及办理出口 信贷保险和担保业务。
国家开发银行主要为国家重点项目、重点产品和基 础产业提供金融支持。
4.非银行金融机构
(1)保险公司:至2000年底,全国共有32家保险公司, 其中国有独资保险公司4家,股份制保险公司9家,中外 合资保险公司10家,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9家。此外, 还有保险代理公司43家,保险经纪公司8家,保险公估 公司3家,寿险营销部4 630家,兼业代理机构近6万家, 保险代办站2.8万多个,从而形成了以国有保险企业为 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竞争的格局。
6.台湾和香港地区的金融机构
台湾目前拥有自己独立的金融机构体系,包括“中 央银行”、商业银行、专业银行、基层合作金融机构、 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信托投资机构及保险公 司等。
(1)保险公司:主要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和发行保
险单的方式筹集资金,对那些发生意外灾害和事故的投 保人予以经济赔偿的金融机构。
(2)退休或养老基金:以定期收取退休或养老储蓄
金的方式,向退休者提供退休收入或年金的金融机构。
(3)投资基金:指通过发行基金股票或基金受益
凭证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根据既定的最 佳投资收益目标和最小风险原则,将其分散投资于 各类有价证券或其他金融商品,并将投资收益按基 金投资者的基金股份或基金受益凭证份额进行分配 的一种投资性金融机构。
(3)证券机构:证券机构是指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 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 资咨询公司、证券评估公司等。其中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 所是最主要的证券机构。目前,我国共有证券公司124家, 其所属的证券营业部有1 751家,遍及全国各大中城市。 此外,还有各类证券兼营机构(主要是信托投资公司和保 险公司)400多家。有两家证券交易所,即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2)信托投资公司:2000年底全国有信托投资公司145 家,特点是分散性很强,地方行政背景复杂,但缺乏竞 争性。其业务主要有以下四类:① 信托投资业务;② 代 理业务;③ 租赁业务;④ 咨询业务。但进入90年代之后, 信托投资公司大多数集中力量开拓证券业务,与证券公 司展开竞争。针对这种状况,1998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 提出,信托投资公司要按“信托为本、分业管理、规模 经营、严格监督”的原则进行整顿,以解决信托投资公 司的分散性和业务重心的证券化问题。
(4)金融租赁公司:到2000年底,全国有金融租赁 公司13家,业务范围为:① 融资租赁业务,以及与 租赁有关的进出口业务、资信调查、咨询服务、经济 担保等;② 吸收人民币资金,包括政府部门和企事 业单位的委托投资、信托资金、劳保基金、科研基金 等;③ 办理人民币债券发行业务;④ 办理外汇业务, 包括外币信托存款、外币借款、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 有价证券、外汇担保等;⑤ 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5)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我国目前已有70多家企业 集团财务公司,主要由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入股 成立,并向社会募集中长期资金,其宗旨和任务是: 为本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提供融资服务,以支持 企业的技术进步与发展。财务公司一般不得在企业集 团外部吸收存款,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和管理, 行政上则隶属于各企业集团。主要业务有:人民币存 贷款投资业务、信托和融资性租赁业务、发行和代理 发行有价证券等。
等国际金融服务的银行。
(4)储蓄银行:专门吸收居民储蓄存款并为居民提
供金融服务的银行。
(5)农业银行:在政府的指导和资助下,专门为农
业、畜牧业、林业和渔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
(6)住房信贷银行:专门为居民购买住房提供融资
服务的金融机构。
4.非银行金融机构
指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专业银行以外的金融机 构。
5.外资金融机构
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引进主要采取三种形式:一 是允许其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二是允许其设立业务分 支机构,三是允许其与我国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 金融机构。
截至2001年底,外资银行在我国设代表处214家、 营业机构190家,其中,外国银行分行158家。外国保险 企业在中国的开放区域和业务范围也不断扩大。目前我 国已有19家外资保险公司,27个经营机构正式营业, 200多家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建立了代表处。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 “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 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这说明中国商业银行业务与信托、证券等投资银行业务 必须实行分业经营,不能交叉。
3.政策性银行
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 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
3.各类专业银行
指专门经营指定范围的金融业务和提供专门性 金融服务的银行。其特点是: 专门性; 政策性; 行政性。
现代专业银行的类别主要包括:
(1)开发银行: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开发性投资
提供中长期贷款的银行。
(2)投资银行:专门为工商企业提供证券投融资服
务和办理长期信贷业务的银行。
(3)进出口银行:专门为对外贸易提供结算、信贷
二、金融机构的基本类型
(1)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 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 (2)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 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 (3)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 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 (4)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和非银行 金融机构。 (5)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 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国家,还可 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
建立政策性银行是国家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 变的战略性决策,其目的是实现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 融分离,以解决专业银行身兼二任的问题,同时也是为 了割断政策性贷款与基础货币的直接联系,确保中国人 民银行调控基础货币的主动权。
三家政策性银行的分工是: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办理粮食、棉花等主要农 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和收购贷款、扶贫贷款和农业综 合开发贷款,以及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基本 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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