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GP有限合伙模式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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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GP有限合伙模式初探
⼀、双GP模式法律允许,且客观存在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个以上五⼗个以下合伙⼈设⽴;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少应当有⼀个普通合伙⼈。

”很显然,⽴法已经给双GP的基⾦模式留出⾜够的⽣存空间。

尽管“双GP”不是投资界主流,但它确实客观存在。

领信股份(831129)于2015年9⽉18⽇发布《关于与北京天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之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称:天星领信新三板投资基⾦由天星资本与⼭东领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

基⾦采⽤双GP合作模式,根据市场情况,LP选择采⽤平层化或结构化的设计,结构化产品的优先级与劣后级资⾦的⽐重根据实际募集资⾦情况确定。

根据我们观察,在实践中,部分LP想与GP商讨共同管理基⾦事项,除参与投资、募资外,还参与项⽬的投资、管理,组成所谓的“双GP模式”。

还有部分专业的基⾦管理公司,会选择有政府背景的机构,合作设⽴双GP模式的并购基⾦或是产业基⾦。

⼆、双GP模式的法律结构
⾸先可以肯定的⼀点是,双GP与单GP在整个有限合伙层⾯⽽⾔并⽆⼆致。

事实上,所谓双GP 模式中的两家GP⼀般均为合作关系,两者共饰GP⾓⾊,只是内部分⼯不同。

GP1和GP2的权限划分取决于合伙协议条款的设计。

在实践中,⼀般是由GP1负责执⾏并担任基⾦投资管理⼈,主要负责投资管理事务;⽽GP2负责执⾏并担任基⾦运营商,负责基⾦⽇常运营及监督GP1的投资管理。

双GP模式具有优势互补的特点,两家GP可在管理架构、对外投资和风险控制等诸多⽅⾯取长补短。

但与之同时,双GP模式可能带来的弊端是效率低下,两家GP也许会在部分问题上争吵不休。

因此,合伙协议条款的设计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合伙协议确定两家GP的分⼯、合作是⾄关重要的。

三、双GP模式的登记备案
与法律结构问题⼀样,双GP模式的备案流程与单GP也是⼀样。

只是由于⽬前对于产品的备案,中基协正在开发相应的登记系统,⽬前只能进⾏单GP的登记;对于双GP的产品,只有等新的系统上线后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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