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安全监测工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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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井安全监测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矿井所有从事安全监测工作的工种和岗位,包括安全监测工、监测设备操作工、监测数据分析工等。
第三条矿井安全监测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矿井安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矿井安全监测工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矿井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矿井成立安全监测领导小组,负责矿井安全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安全监测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监测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监测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安全监测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制定矿井安全监测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系统的安装、调试、维护和升级;
(三)负责矿井安全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
(四)负责对矿井安全监测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五)负责对矿井安全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章安全监测工职责
第八条安全监测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二)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三)熟悉矿井安全监测系统的操作和维护;
(四)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第九条安全监测工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矿井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负责安全监测系统的日常操作和维护;
(三)负责监测数据的采集、记录、整理和分析;
(四)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五)参加安全培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六)参与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四章安全监测系统管理
第十条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监测矿井瓦斯、一氧化碳、氧气等有害气体浓度;
(二)监测矿井温度、湿度、风速等环境参数;
(三)监测矿井人员定位系统;
(四)监测矿井供电系统;
(五)监测矿井设备运行状态。
第十一条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调试、维护和升级,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测和校准,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第五章安全监测数据分析与处理
第十三条安全监测数据分析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二)及时分析,找出安全隐患;
(三)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安全监测数据分析内容包括:
(一)监测数据的实时分析;
(二)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
(三)监测数据的历史对比分析。
第十五条发现异常情况时,安全监测工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安
全监测办公室。
第六章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六条矿井应定期对安全监测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七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
(一)国家法律法规、矿井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监测系统的操作和维护;
(三)矿井安全知识;
(四)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安全监测工应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十九条矿井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监测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安全监测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监测系统的运行情况;
(二)安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三)安全监测工的履职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在安全监测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度由矿井安全监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