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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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办法
Ⅰ目的
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

Ⅱ范围
适用于全院各临床科室、药学部、医务科。

Ⅲ制度
为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促进临床安全用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成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药学部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收集、整理、评价、上报等具体工作。

二、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逐级、定期报告制度。

各级医师、药师、护士均有责任和义务上报发现的不良反应。

三、药学部应指定专人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上报工作,各病区应设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发现可疑不良反应/事件应详细调查分析,认真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四、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有以下两种途径:
(一)填写电子版《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填写完毕后交至药学部不良反应监测员处;
(二)在后勤保障科领取纸质《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填写完毕及时交回至药学部。

上述两种填报方式均要求填写内容详细、真实,不得缺项漏项,并在病历中有记录。

五、为促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开展,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各临床科室每月至少上报一例药品不良反应。

六、在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工作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并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警告,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无兼职人员负责本科室部门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工作的。

(二)未按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者。

(三)发现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匿而不报者。

(四)隐藏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资料者。

(五)医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办公室及其有关人员
在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延误不良反应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重复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各级医护人员提供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报表一经审核采纳,予以奖励,每份奖励50元。

八、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有关定义:
(一)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三)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因使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1.导致死亡;
2.危及生命;
3.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4.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
5.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
6.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

(四)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

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

(五)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是指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件。

Ⅳ参考依据
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10〕第81号)
2.《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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