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834号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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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的生产质量是保障患者安全和提供有效治疗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需要按照规范进行质量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管理。

本文将阐述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的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

一、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建立、实施并维护适合其规模和管理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能够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的相关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质量目标、质量方针、管理职责、工作程序、质量文件控制等内容,并应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与核准。

生产企业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生产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和管理。

二、产品质量控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采取有效的方法和措施,控制产品在设计、采购、生产、检验等各个环节的质量。

具体要求如下:1. 产品设计:医疗器械应符合产品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要求,设计过程需要有相应的文件和记录,确保设计结果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的要求。

2. 原材料采购: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供应商评价体系,确保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的相关要求。

3. 生产过程控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制定生产操作规程和相关的作业指导文件,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和管理。

4. 检验与测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检验与测试体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的质量要求。

对于关键特性的产品,应进行全面、严格的检验和测试。

三、设备与环境管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设备和生产环境进行管理和控制,确保生产环境符合质量管理的要求,并能保证产品的质量稳定。

具体要求如下:1. 设备管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建立设备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的选择、鉴定、购置、校准、维护和报废等过程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2. 环境管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对生产场所进行管理,包括卫生、温湿度、洁净度等要素的控制,确保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环境能够满足质量管理的要求。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培训-PPT课件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培训-PPT课件

1、作业指导书内容过于简单,不能很好地指导生产、检
验;
2、特殊过程的作业指导书中无参数的规定;
3、过程变化后,作业指导书未作相应变化;
4、作业指导书和质量记录表单混淆;
5、关键或特殊过程外包后,无作业指导书。
5. 如何编写表格和报告
5.1 质量记录的种类 5.2 表格报告和质量记录的区别 5.3 表格和报告的编制 5.4 质量体系考核所需的质量记录 5.5 编制质量记录需注意的几个方面
4.2 作业指导书的内容
名称和编号; • 适用的场所、岗位、工位、设备的名称 • 应提出作业依据、验收标准和工作要求,必要时 辅以图表; • 作业所需的人、机、料、法、环等要求 • 重点控制的事项 • 检验指导书(项目、要求、方法、抽样要求、接 收准则、检测设备); • 规定各项工作完成后的记录
4.3 常见的问题:
医疗器械法规体系-规范性文件
以局发文件的形式对现行法规和规章进行细化和补充:
(1)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 食药监械[2009]834号 (2)关于印发生化分析仪等三个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知 -食药监办械函[2009]514号 (3)关于加强定制式义齿注册产品标准管理的通知 -食药监办械[2019]28号
设 计 历 史 文 件
以产品为主线的文件 是设计输出文件的一部分:
产 品 主 文 档
• • • • • • • • • • • • 等
原材料、标准件、外购、外协件清单 原材料质量标准/技术要求、外购和外协件技术要求 机械图纸:总装图、部件图、零件图 电器原理图:原理图、电子元器件清单 材料类产品:组成、配方 工艺流程、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生产环境要求 生产设备规范、设备操作作业指导书 安装和服务规范 进货检验规范、过程检验规范、 工艺用水、工艺用气质量标准(适用时) 包装和标签规范 产品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的公告第一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的公告(2015年第101号)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0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现予以发布。

本附录是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特殊要求。

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本附录的要求。

特此公告。

附件: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7月10日附件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第一部分范围和原则1.1 本附录是对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特殊要求。

1.2 无菌医疗器械生产须满足其质量和预期用途的要求,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并应当根据产品特性、生产工艺和设备等因素,确定无菌医疗器械洁净室(区)的洁净度级别,以保证医疗器械不受污染或能有效排除污染。

第二部分特殊要求2.1 人员2.1.1 凡在洁净室(区)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培训。

临时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2.1.2 应当建立对人员的清洁要求,制定洁净室(区)工作人员卫生守则。

人员进入洁净室(区)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净化,并穿戴工作帽、口罩、洁净工作服、工作鞋。

裸手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每隔一定时间应当对手再次进行消毒。

裸手消毒剂的种类应当定期更换。

2.1.3 应当制定人员健康要求,建立人员健康档案。

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和实施工作,加强医疗器械标准的管理,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器械标准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标准,是指对医疗器械的性能、质量、安全、有效性、试验方法、技术要求、验收标准、术语和定义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医疗器械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等。

第二章制定单位第五条制定国家标准应当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制定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应当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有权威的标准化技术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制定企业标准应当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组织实施。

第八条制定团体标准应当由医疗器械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有权威的标准化技术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章标准制定程序第九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程序应当包括以下步骤:(一)拟定医疗器械标准的初稿;(二)征求意见;(三)修订初稿并形成标准草案;(四)审查标准草案;(五)公开征求意见;(六)修订标准草案;(七)技术审查和审核;(八)批准发布。

第十条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可以采取专家咨询会、网上公告、邮件征集等形式。

第十一条技术审查和审核由有权威的标准化技术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章标准的发布、实施和修订第十二条标准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布,并通过国家标准信息公告系统公布。

第十三条新制定、修订的医疗器械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对于已经发布实施的医疗器械标准,需要修订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修订,重新发布并实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对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和实施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的问题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范是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性和合法性,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并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和合法性。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按照科学的管理方法,确保产品的质量,在各个生产环节进行全面监管,严格控制质量问题。

第三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一贯性的原则,保证所有生产环节的安全和稳定性,确保产品质量与性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同时,保证医疗器械在全寿命期内的可靠性。

第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组织结构、职责与权限,以及相应的管理程序和制度,并进行全员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

第五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创新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确保质量可控,降低质量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二章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和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标准要求,制定和完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工艺指导书、标准操作程序等。

第八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程序,对其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监控、评价和持续改进。

第九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记录的管理程序,对系统性控制的记录进行管理,并保证记录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十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和仪器等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设备和仪器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医疗器械生产环节的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对生产的每一道工序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和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行为,提高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拟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分为七个部分,包括总则、检查程序、检查内容、检查要求、检查结果处理、奖惩措施和附则。

总则部分主要包括了检查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监管职责等内容。

其中,目的是指通过检查,提高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保障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适用范围是指该办法适用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行为检查;基本原则包括全面、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便民、高效和信息化;监管职责主要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检查工作。

检查程序部分详细描述了检查的程序和工作要求。

主要包括筹备工作、检查通知、现场检查、档案资料核查、检查记录和整理报告等环节。

其中,筹备工作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应充分掌握被检单位的情况,制定检查计划;检查通知应按规定及时给予检查单位,并明确检查时间、地点、检查人员等;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最后,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记录整理成报告,并及时送达检查单位。

检查内容部分详细列举了需要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内容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设备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员工培训和岗位技能要求、原辅材料的采购和管理等方面。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办法中也有相应的处理措施。

检查要求部分则是对检查过程中的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要求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检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记录和整理检查结果,并及时向被检单位反馈。

检查结果处理部分主要是对检查结果的处理和跟踪要求进行了说明。

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警示、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不同的处理措施,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跟踪和监督。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根据《医疗器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医疗器械标准管理。

第三条医疗器械标准的管理应当依据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可操作性原则,做到公开透明、科学合理。

第二章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第四条医疗器械标准是指规定了医疗器械的技术要求、安全性能、有效性、标志标识等方面要求的技术文件。

第五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应当符合科学发展观和市场需求,充分重视创新和质量管理。

第六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主体应当是具备医疗器械产品技术储备、生产能力和标准研制能力的法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程序应当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评审、公示等环节,确保透明公正。

第八条医疗器械标准制定的审核程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必要时可以请专家组织进行评审。

第三章医疗器械标准的实施第九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生产医疗器械时,应当按照相关医疗器械标准进行设计、生产和检验,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经营医疗器械时,应当确保所销售的医疗器械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依法取得许可。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在使用医疗器械时,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选择、采购和使用,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实施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可以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违反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

以上是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内容,希望能够提供一些参考。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的监督检查,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涉及医疗器械的设计、生产、销售等全过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资质和许可证情况,确保企业具备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生产条件和能力。

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记录等,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检查医疗器械的原材料采购和质量控制情况,包括原材料的合规性、供应商的管理和跟踪、检验和测试等。

检查医疗器械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生产记录,包括工艺流程、设备状态、环境条件、操作规范、检验方法等,以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检查医疗器械的成品检验和质量控制情况,包括外观检查、功能性能测试、包装标识、产品标准符合性等。

检查医疗器械的质量记录和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包括质量记录的保存和管理、不良反应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等。

对发现的问题和不合格产品给予整改、处理和追溯,确保问题的解决和风险的控制。

监督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自查工作,对企业制定的自查计划和自查报告进行审核和核实。

三、监督检查程序随机抽查:由监督检查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抽查对象涵盖不同规模和类型的企业,既包括大型企业,也包括中小型和新设立的企业。

委托检查: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检查工作的客观性和专业性。

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不仅仅限于定期检查,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特别检查。

检查通知:监督检查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前,需提前向被检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并约定检查时间和地点。

检查记录:监督检查部门需要制定检查记录表,完整记录检查过程中的问题、发现和处理情况,确保检查工作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检查报告:监督检查部门在完成检查工作后,需向被检查企业出具检查报告,详细说明检查结果、问题和整改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变更换证注意事项及相关法规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变更换证注意事项及相关法规

注册证相关注意事项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6号) 第三十八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载明内容发生下列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 (一)生产企业实体不变,企业名称改变; (二)生产企业注册地址改变; (三)生产地址的文字性改变; (四)产品名称、商品名称的文字性改变; (五)型号、规格的文字性改变; (六)产品标准的名称或者代号的文字性改变; (七)代理人改变; (八)售后服务机构改变。
其他注意事项
二、新的医疗器械相关法规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09年12月16日 是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不仅是药监部门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更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和依据;最终,是企业通过贯彻实施质量管理规范,不断提高企业自身的生产质量管理水平,从而增强保障产品质量的能力。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变更、换证注意事项及相关法规
添加副标题
2011年12月1日
一、变更、换证注意事项 前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四年。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所列内容发生变化的,持证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者重新注册。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注意事项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2号)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变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符合规定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变。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修订、实施和管理,保证医疗器械质量与安全,促进医疗器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标准是指规定医疗器械在设计、制造、检验、使用和维护方面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程、术语、分类与代码以及质量体系要求等的文件。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负责医疗器械标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和发布医疗器械标准的工作,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标准工作的机构,负责医疗器械标准的推广应用、宣传培训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应遵循公正、科学、权威、民主、透明的原则,尊重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意见,确保标准的公平、合理和科学。

第六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修订应基于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医疗器械的功能、适用范围和使用环境等因素,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医疗器械标准的编制、修改应采用国际通用的编写规则和方法,并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性,加强与国际标准的对接和对比研究。

第二章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第八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修订应遵循下列程序:(一)标准需求评审:根据国家医疗器械政策和需求,确定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或修订需求。

(二)标准制定或修订方案的制定:组织相关专家参与,制定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或修订方案。

(三)征求意见:发布标准制定或修订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各方意见。

(四)标准制定或修订:根据专家和社会各方的意见,进行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工作。

(五)标准发布和实施:组织标准的发布和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修订应征求专家、企业、科研单位、医疗机构、标准化研究机构等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条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修订应重点关注国家医疗器械政策、技术进步和科学发展需要,及时根据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和变化进行修订,提高标准的时效性和适应性。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加强物品质量监督,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有效性,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依据《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和报废等环节中的医疗器械标准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是指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监测或缓解疾病的设备、器具、材料或其他相关物品。

第四条标准管理职责部门医疗器械的标准管理职责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授权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医疗器械标准制定第五条标准制定原则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和保障用户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标准制定程序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程序应当包括方案制定、草案起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修订、发布等环节,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七条依据标准的评价和验收医疗器械标准制定完成后,应当进行评价和验收工作,确保标准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医疗器械标准应用第八条标准适用范围医疗器械标准适用于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维修、报废等环节,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标准合规性评估生产、销售、使用医疗器械的单位应当对医疗器械标准的合规性进行评估,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条标准宣传和培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授权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器械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标准遵守意识。

第四章医疗器械标准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内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授权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报废等环节进行医疗器械标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对于不符合医疗器械标准要求的情况,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授权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并督促整改。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所有。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的生产质量管理是确保医疗器械生产过程中质量安全与合规性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的实施,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

一、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的硬性要求1. 生产场所要求(1)医疗器械生产厂区应满足卫生安全、通风良好、无灰尘、无害虫等基本要求。

(2)仓库储存医疗器械的环境要求干燥、通风、防潮。

(3)生产设备应保持完好,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和检验,确保设备运转正常。

2. 原材料采购与管理(1)采购的原材料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并进行必要的进货检验。

(2)对原材料进行标记和储存,确保不同批次、不同种类的原材料不混淆。

(3)建立原材料供应商的档案,定期进行评估和管理。

3. 生产工艺控制(1)制定合理的生产工艺流程,明确各项操作规范。

(2)制定合理的工艺参数和质量控制标准。

(3)严格遵守工艺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生产质量的可控性和稳定性。

4. 质量控制与检测(1)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工艺控制、检验控制、验收控制等。

(2)建立合理的检测方法和标准,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监控和检测。

(3)建立质量记录和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5. 产品包装与标识(1)产品包装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产品标示应清晰、准确,包括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等信息。

(3)对于易损坏或易污染的医疗器械,应采取适当的包装措施。

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监督和检查管理1. 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2)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的监督和执法检查。

2. 检查内容和方法(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2)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原材料管理、质量控制体系、产品包装与标识等方面。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7.30•【文号】国药监械管〔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国药监械管〔202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和指导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现予印发。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规范》,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许可(含变更和延续)现场核查,或者经营备案后的现场检查,以及其他各类监督检查。

检查过程中,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其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等特点,确定合理缺项项目,并书面说明理由,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组予以确认。

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含变更和延续)现场核查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许可(含变更和延续)现场核查中,企业适用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或者能够当场整改完成的,检查结果为“通过检查”;关键项目(标识为“※”项)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10%且一般项目(无标识项)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20%的,检查结果为“限期整改”;关键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10%或者一般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20%的,检查结果为“未通过检查”。

检查结果为“限期整改”的,企业应当在现场检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原检查部门一次性提交整改报告。

经复查后,整改项目全部符合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企业在30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整改报告或者经复查仍存在不符合要求项目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16•【文号】国食药监械[2009]83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8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检查工作的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检查工作的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分类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库及其管理工作,负责部分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认证管理中心)受国家局委托,承担部分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第二类和除认证管理中心承担的部分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之外的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以下简称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部分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工作,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资料审查第四条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并保存相关记录。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医疗器械在医疗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为了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内容以及检查管理办法。

一、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医疗器械生产的合格人员医疗器械生产需要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操作。

这些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医学、工程、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以确保生产过程的质量和安全。

2.医疗器械生产车间的布局医疗器械生产的车间需要按照相关的法规进行布局。

不同类型的医疗器械需要分开存放和生产,避免交叉感染的风险。

同时,车间内应具备必要的工艺设备和操作平台,以确保生产的顺利进行。

3.医疗器械生产的原材料医疗器械生产所使用的原材料需要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

生产企业应妥善管理原材料的采购和仓储,防止使用劣质的原材料对产品质量造成影响。

4.医疗器械生产的工艺控制医疗器械的生产需要按照标准化的工艺流程进行。

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对每个生产环节进行监控和检验,确保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5.医疗器械的质量检验医疗器械生产完成后,需要进行质量检验。

这包括对产品外观、功能、材料等方面进行检测,以确保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生产企业应对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和分析,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6.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需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手册等文件。

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其质量意识和技能水平。

同时,生产企业还需要与监管部门进行合作,接受定期的质量检查。

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检查管理办法1.监督检查监管部门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生产车间的布局、原材料的采购和仓储、生产工艺的控制、质量检验的结果等方面。

监管部门将根据检查结果对生产企业进行评估和监督。

2.抽样检验监管部门会对医疗器械进行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是一种常用的检验方法,通过对样品进行测定,来评估整个批次产品的质量。

江苏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总则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试行

江苏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总则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试行

附件4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总则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试行)为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令第7号)和《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有关事宜的通告》(2014年第15号通告)要求,现依据《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833号)和《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834号),制定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总则现场检查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范总则现场检查评定标准》),供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或日常监管现场检查用.一、标准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有源和部分无源医疗器械注册和生产许可环节现场检查或日常监管用.无菌医疗器械、植入性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参照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定制式义齿行政许可或日常监管仍执行规定标准。

二、现场检查评定方法—1 —(一)《规范总则现场检查评定标准》标准共158条,其中重点检查项目(条款前加“*”)22条,一般检查项目136条。

(二)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对标准所列项目及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事实做出客观描述,对不适用项进行确认并如实记录.其中:严重缺陷项:是指重点检查项目不符合要求。

一般缺陷项:是指一般检查项目不符合要求。

不适用项:是指由于产品生产的要求和特点而出现的不适用检查的项目。

(该项目企业应当说明理由,检查组予以确认)一般缺陷率=一般缺陷项目数/(一般检查项目总数-一般检查项目中不适用项目数)×100%。

(三)《规范总则现场检查评定标准》现场检查汇总表参照无菌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汇总表样式,检查依据为“规范总则"即可(四)结果评定—2 —三、检查项目—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标准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标准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冰梅 2014年11月26日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一、《规》简介二、《规》的主要容三、《规》实施要求《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简介●一、《规》文件的发布实施1.《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833号)于2009年12月16 日发布,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2.《规》的制定是以《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YY/T0287-2003/ISO13485:2003)标准容为基础,结合我国医疗器械监管和产业状况制定的。

3.《规》的根本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要根据生产产品的特点,建立与之相适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4.•规‣是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

5.《规》的发布实施,提供了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管依据,完善了医疗器械监管法规体系。

为从源头抓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管奠定了法规基础。

6.《规》实施是分阶段推进的。

首先在无菌和植入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在此基础上,积累经验,再进一步推动《规》在各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全面实施。

7.《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明确要求,“十二五”期间“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100%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要求”。

实施《规》是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与《规》配套的文件有:1.《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2.《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植入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检查管理办法》*按照新《条例》,如定制式义齿、通用于其他医疗器械的规检查评定标准正在制定中。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1+X无菌植入I V D有别于通用要求的专属特性定制式义齿软件:核医学、磁共振成像系统7●三、《规》与配套文件在实施中的关系:1、《规》是对所有品种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总体要求;2、无菌和植入《实施细则》是针对这两类器械品种特点和风险程度而制定的《规》实施要求;3、《检查评定标准》是为统一对企业实施《规》检查时的现场检查尺度,而制定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包括现场检查项目、评定标准和要求等。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834号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834号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833号2009年12月16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定,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

第三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实施风险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规定各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条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生产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二)组织策划并确定产品实现过程,确保满足顾客要求;(三)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四)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并保持记录;(五)指定专人和部门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确保相应法律法规在生产企业内部贯彻执行。

第六条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

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第三章资源管理第七条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编制:审核:批准:发布日期:受控状态:前言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进一步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旧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修订,并于2014年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于2015年正式执行。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解读出台背景由于我国医疗器械经营领域还缺乏可执行的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而且我国大多数经营企业规模小、管理规范化程度不高,导致经营过程中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和违法案件较多。

例如经营企业不按照要求进行储存和运输;企业在办理完许可证以后擅自降低经营条件,退掉部分甚至全部经营场所或仓库;企业购进、验收、销售记录不全甚至缺失,导致不良事件无处追根溯源。

这些不规范经营行为给公众用械安全、有效带来极大威胁。

所以必须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

主要内容新版《规范》包括十三章八十四条规定,在试行版本十三章六十九条的基础上有所增加,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范》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规定了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文件管理、设计开发、采购、生产管理、质量控制、销售和售后、不合格品控制、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等方面的内容。

适用范围1、使用企业范围: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2、按照经营性质分:包括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

3、按照管理类别分:包括一、二、三类医疗器械。

4、按照产品类别分:包括体外诊断试剂、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角膜接触镜、助听器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和其他医疗器械。

5、按照质量管理过程分:包括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

【政策文件】: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发文字号】:2014年第64号【执行时间】:2015年3月1日【相关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四章设备第五章文件管理第六章设计开发第七章采购第八章生产管理第九章质量控制第十章销售和售后服务第十一章不合格品控制第十二章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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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834号2009年12月16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检查工作的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检查工作的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分类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库及其管理工作,负责部分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认证管理中心)受国家局委托,承担部分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第二类和除认证管理中心承担的部分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之外的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以下简称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部分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工作,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资料审查第四条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组织自查,符合要求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的申请。

第五条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申请表》(附表1),同时附申请表电子文本;(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四)生产企业负责人、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复印件;(五)申请检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复印件(如有)、拟注册产品标准;(六)生产企业总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生产区域分布图;(七)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八)生产无菌医疗器械的,应当提供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生产环境检测报告。

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生产企业申请后,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符合要求的,对于第二类和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并填写《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资料审查表》(附表2);对于部分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转寄国家局认证管理中心。

对于第二类和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要求生产企业进行补充。

生产企业未在2个月内提交补充材料并无正当理由的,终止审查。

第七条国家局认证管理中心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资料审查,并填写《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资料审查表》。

对于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要求生产企业进行补充。

生产企业未在2个月内提交补充材料并无正当理由的,终止审查。

第三章现场检查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资料审查符合要求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

在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生产企业。

在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当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现场检查方案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基本情况、检查品种、检查目的、检查依据、现场检查时间、日程安排、检查项目、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第九条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2~3天,根据生产企业具体情况可适当缩短或延长。

检查组应当由2名以上检查员组成,检查员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库中选派。

第十条现场检查实行检查组长负责制。

检查组长负责组织召开现场检查首次会议、末次会议以及检查组内部会议,负责现场检查资料汇总,审定现场检查结论。

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现场检查时,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选派一名观察员,负责协调和联络工作。

第十二条现场检查开始时,应当召开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应当由检查组成员、观察员、生产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

内容包括确认检查范围、落实检查日程、宣布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确定生产企业联络人员等。

第十三条检查员应当按照检查方案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评定标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如实记录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记录表》(附表3)中。

第十四条在现场检查期间,检查组应当召开内部会议,交流检查情况,对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予取证。

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当召开内部会议,进行汇总、评定,填写《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汇总表》(附表4)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意见表》(附表5)。

检查组内部会议期间,生产企业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现场检查结束前,应当召开末次会议。

末次会议应当由检查组成员、观察员、生产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

内容包括检查组向生产企业通报现场检查情况,生产企业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确认。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持有异议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汇总表》应当经检查组人员签字,生产企业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本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生产企业留存。

第十七条在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检查组应当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记录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汇总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意见表》等资料报送现场检查派出单位。

第十八条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如发现生产企业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情形,检查组应当中止检查并及时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派出单位报告。

第四章检查结论第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结论。

第二十条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的结论分为“通过检查”、“整改后复查”、“未通过检查”三种情况。

需要整改后复查的,生产企业应当在6个月内提交复查申请及整改报告。

整改复查工作由原检查部门进行。

复查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复查后仍达不到“通过检查”标准的,检查结论为“未通过检查”。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查申请和整改报告的,视作“未通过检查”。

未通过检查的生产企业可在6个月后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

第二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过检查的生产企业发放《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结果通知书》(附表6)。

第二十二条通过检查的生产企业,其《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结果通知书》有效期为4年。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结果通知书》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订。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全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于列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点监管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品种的生产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监督检查计划及监督检查情况应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于首次获准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正式生产后6个月内进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复查。

第二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以往检查不合格项目的整改情况;(二)生产企业组织机构、生产企业负责人、关键岗位的人员变动情况;(三)设计变更和生产工艺变更情况,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的变更、使用维护情况,以及生产环境变化情况;(四)产品检验情况,特别是委托检验情况;(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验不合格产品的整改情况;(六)委托生产或接受委托生产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七)顾客投诉、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理情况;(八)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向生产企业出具《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意见》(附表7)。

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应当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六章检查员管理第二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遴选和培训,建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库。

参加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的检查员应当从检查员库中选派。

第二十九条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应经所在单位推荐,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方可进入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库。

第三十条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派,承担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二)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并能正确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三)从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或技术工作,具有一定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工作经验,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能胜任现场检查工作;(四)参加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检查工作职责,不得进行有偿咨询服务活动,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任务的情形时应当申请回避,对生产企业的技术资料及相关情况负保密责任。

第三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的管理,对检查员定期进行考核和再培训。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检查人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警告、暂停或者取消检查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部分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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