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试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工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2•【字号】厦府办[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工的通知(厦府办〔200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为扎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确保各项准备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厦府办〔2007〕279号)中关于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对各成员单位工作进行分工,现将工作分工的有关安排通知如下: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工市政府办公厅作为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挂靠部门,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市府办信息技术处具体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市府办文电处负责市政府及办公厅内部有关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修订和发布。
市效能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考评、监督工作,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材料起草,参与做好推进、指导、协调等相关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宣传普法工作,配合做好推进、指导、年度报告编制等相关工作。
市法制局负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审核,配合做好推进、指导、年度报告编制等相关工作。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建设,配合做好推进、指导、年度报告编制等相关工作。
市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市政府网站)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发布工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市档案局负责市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及设施管理。
市保密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指导和审核。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厦委办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厦委办发[2009]21号)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单位:《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3月9日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闽委办[2008]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市各级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由财政核拨、财政核拨补助、经费自理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基金会工作人员。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问答》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问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7.26•【字号】厦财采〔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问答》的通知厦财采〔2021〕10号各有关单位:为便于供应商全面了解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更好享受政策红利,我局在征求供应商意见的基础上,针对供应商日常比较关注、咨询较多的有关我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问题,整理编制了《厦门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问答》,现予以印发,请相关单位参考。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问答厦门市财政局2021年7月26日厦门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问答1.我有看到采购意向公告,但是公告内容比较简单,想了解下详细要求,可以联系采购人咨询吗?答:采购意向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供应商可以联系采购人咨询有关信息。
2.我发现有的项目有发布采购意向公告,公司能提前做准备,但有的项目没有发布采购意向公告,这样是否有违反规定?答:大宗货物政府采购项目、涉密项目、以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可以不用发布采购意向公告。
因采购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也可以不公开采购意向。
符合以上要求的项目没有发布采购意向公告不违反规定。
3.我发现采购意向公告写的技术参数只有一个品牌能满足,对此可以提出质疑吗?答:对采购意向公告不可以提出质疑,但可以向采购单位反映问题。
等项目发布正式采购公告后,如果仍存在技术参数只有一个品牌能满足的情况,可以提出质疑。
4.我发现有的项目招标参数与采购意向公告内容存在差异,这样是否有违反规定?答: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采购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因此,项目招标参数与采购意向公告内容存在差异不违反规定。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8.01•【字号】厦财采〔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厦财采〔2022〕8号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区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厦门市政府令第137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采购项目范围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省财政厅明确实行政府采购厦门属地管理的各省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以下项目的,应当进行政府采购:(一)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且达到采购预算起点及金额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范围见附件);(二)政府采购目录以外且达到限额标准以上(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三)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在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区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府采购方式(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财政部门批准。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依法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4.19•【字号】厦财会〔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厦财会〔2024〕5号各区(管委会)财政局,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建设,持续提升财会监督效能,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新时代对内部控制工作的新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内部控制主体责任,推进单位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明确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符合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报尽报”,积极推进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汇总、审核、报送、分析、应用等各项工作。
同时做好内部控制报告与部门决算、预算绩效管理、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等工作的统筹协调,提高数据填报准确性。
(二)加大审核力度。
各单位应当根据2023年度内部控制建设的实际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成效,以能够反映本单位内部控制真实情况的相关材料为支撑,科学准确编制本单位《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见附件1)。
加强内部控制报告审核工作,对于往年易错的地方予以重点审核,并在内部控制报告中全面反映审核情况。
未经审核的内部控制报告不得汇总上报。
各级汇总单位应当对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进行审核和汇总,编制并报送《2023年度地区(部门)汇总内部控制报告》(见附件2)。
《厦门市政务信息共享协同平台地方标准》
《厦门市政务信息共享协同平台地方标准》编制说明我市历来重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应用工作~从2003年建立人口和法人基础数据库起~就不断夯实全市政务基础数据和各项可复用业务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建设政务信息共享协同平台~奠定全市政务数据交换与服务互调的技术基础。
当前已有54个政务部门接入平台~建设三百多项的数据共享与协同业务~取得很好成效。
伴随我市政务信息共享协同平台使用量的日益增大~平台在资源接入、资源管理、二次开发等方面的规范化需求也日益迫切。
为进一步提升平台的标准化程度、降低平台接入门槛、推动全市政务信息的共享与应用~在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指导下~于2015年7月正式启动《厦门市政务信息共享协同平台地方标准制定与推广》项目。
一、标准编制工作简况2015年8月《厦门市政务信息共享协同平台地方标准制定与推广》项目完成招投标。
厦门市信息中心作项目申报单位~厦门畅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联合体,为本项目的开发商。
并在后期工作中~引入厦门市标准化研究院参与工作。
第 1 页共 1 页依据项目建设文档及招标要求~项目组将标准编制工作分解多个阶段~各阶段内容及进展情况如下表。
工作阶段工作状态主要工作内容阶段1: 已完成 ,1,学习GB/T 21062、GB/T 21063、需求调研 GB/T 29245等与政务信息资源在共享、目录组织及安全等方面相关的国家标准,,2,调研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现有应用情况~重点是数据共享、服务调用当前的应用情况~以及参与部门的主要接入需求和接入方式等,,3,学习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现有技术规范。
阶段2: 已完成依据调研成果编制初稿。
初稿编制阶段3: 已完成在编制小组内部对初稿组织讨论并初稿讨论改进。
阶段4: 已完成 2016年2月完成《厦门市政务信息共第一轮意享协同平台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见征求稿,~并提交各单位审核以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获得各单位普遍认可。
针对征求得到的反馈意见~由市信息中第 2 页共 2 页心组织标准编制人员和单位进行当面交流~针对意见逐条讨论。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1.22
•【字号】厦府[2013]315号
•【施行日期】2013.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厦府[2013]3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及时修改、废止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1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截止2012年12月31日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继续有效的692件规范性文件(含待修订的107件)、废止和失效的14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85件)
2.待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07件)
3.废止和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47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2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85件)。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1.12•【字号】厦工信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工信规〔2024〕1号各有关单位:《厦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2024年1月12日厦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系列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关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有关工作要求,为确保完成电子器件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耗材制造三个细分行业(下称“细分行业”)各项试点目标任务,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建设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工业化的重要指示,立足新发展阶段,聚焦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坚持需求牵引、供需优化、创新联动、示范带动,充分调动我市中小企业积极性,在推动工业数字化转型上持续发力,扎实推进新型工业化各项重点任务落实。
二、基本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要求,按照“三个结合”(坚持行业特色和因企施策相结合,坚持样本试点和推广应用相结合,坚持数字诊断服务和畅通供需对接相结合)的思路,结合“三个一点”原则(企业出一点、服务商让一点、政府补一点),“点线面”结合、分阶段梯次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工作,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进程,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有力推动中小企业降本、提质、增效,着力提升我市中小企业竞争力,为推动新型工业化进程全力打造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厦门模式”。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厦府办规〔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厦门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5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数据资源第三章数据共享第四章数据开放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厦门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管理,推进公共数据应汇尽汇,提高公共数据共享效率,扩大公共数据有序开放,根据《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数据的汇聚、共享、开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应当遵循无偿提供、按需申请、统一平台、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设立公共数据资源平台,作为全市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开放的统一基础设施。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不得新建其他跨部门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平台或者系统。
第五条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建立公共数据管理制度,拟定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信息中心作为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机构在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本市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实施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开放管理和服务。
政务部门负责本单位以及所管理的公共服务组织的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质量管理、共享和开放申请处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数据资源第六条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分为政务数据目录和公共服务数据目录(以下简称“数据目录”)。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9.01•【字号】厦府[1990]综171号•【施行日期】199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厦府(1990)综171号1990年9月1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省政府闽政(1990)10号和省政府法制局闽政法(1990)05号文件通知,我市对建国以来至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包括厦门市人民委员会、厦门市革命委员会)名义发布或转发的行政措施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以下23件规范性文件:1.《转发市经委、计委、交通局、商业局关于贯彻闽政(1980)14号文件的意见》厦政(1980)94号2.《关于颁布〈厦门市交通运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政(1983)98号3.《转发市运输指挥部修订〈厦门市火车站进出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1984)综453号4.《关于加强对虾养殖基地产品管理的通知》厦府(1986)综349号5.《关于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长毛对虾资源的实施办法》厦府办(1987)026号6.《关于对旅游单位收取外汇兑换券业务加强管理的通知》厦政(1982)外24号7.《批转市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厦政(1982)综216号8.《关于颁发〈厦门市统一凭证管理办法》的通告〉》厦政(1982)82号9.《关于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五年内免缴税款的通知》厦府(1985)综273号10.《关于同意贯彻执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厦府(1988)综190号11.《关于城市绿化管理暂行规定》厦革(1972)37号12.《关于立即制止违章开采沙石,切实保护好风景资源的紧急通知》厦府(1986)综568号13.《厦门市基本建设拆迁安置办法》厦政(1981)210号14.《厦门市国家征用土地暂行办法》厦政(1981)309号15.《颁布〈征用建设用地综合开发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厦政(1982)85号16.《关于恢复房产登记和私房买卖暂行规定的通知》厦政(1980)179号17.《厦门市灭火机管理暂行规则》(57)厦公治字第0100号18.《厦门市工厂企业消防组织暂行规定》(60)厦委公字第106号19.《关于严格控制厦门市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暂行规定》厦府(1984)035号20.《关于颁发“厦门市公费医疗预防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65)厦委卫字第382号21.《厦门市药业小贩暂行办法》厦政(1981)93号22.《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暂行规定》厦府(1986)综078号23.《关于市区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扔废弃物的通告》厦府(1986)综351号特此通知。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2046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2046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24.04.12•【字号】厦城执函〔2024〕31号•【施行日期】2024.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2046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厦门市政协办公厅关于交办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提案的通知》,我局是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关于践行双碳战略,全面规划厦门城市光污染防控对策研究的建议”(提案编号第20242046号)的会办单位。
现将我局相关办理情况报送贵局,供汇总研究时参考。
一、提案涉及户外广告设施光污染防控的相关内容1.提案第一点建议:规范光污染监管体系。
涉及户外广告设施光污染监管的内容为:厦门市光污染监管涉及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城市功能照明管理、户外广告设置和玻璃幕墙设计等,从规划建设到落地维护,涉及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政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多个相关职能部门。
为提高厦门市光环境管理效率,提升厦门市光环境质量,需梳理各部门职能,建立协作机制,确保光环境问题在规划设计、建设审批、污染治理等各环节的工作形成合力,保障厦门市光环境质量向好发展。
2.提案第三点建议:优化公共光照明设备。
涉及户外广告设施亮度内容为:位于商业区的照明系统,应当对其LED电子显示屏、广告灯箱、霓虹灯等设施的数量、布局、位置等进行合理规划,使用光线柔和的照明工具,做到商业建筑与灯光融合,相互铸就美感;位于居民区的照明系统,要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休息,LED显示屏以及大量广告灯箱等高亮度设备应远离居民区。
二、我局对户外广告设施光污染防控的做法(一)关于提案第一点建议,为提高厦门市光环境管理效率,我局与光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并梳理自身职责,主要是对户外广告设施(特别是屏显类)照明进行管理。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政府职能部门审核事项的通告(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政府职能部门审核事项的通告(五)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政府职能部门审核事项的通告(五)各区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减少审批事项,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厦门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精神,现将我市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所保留的审核事项公布如下,请社会各界监督执行,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1、各单位保留审核事项的工作方式尽快规范,尽快在工作场所公开审批事项的审批内容、对象、条件、程序和时限等。
要实行窗口式办理。
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窗口。
2、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实行联合审核事项,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负责答复。
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协助主办部门工作。
3、实行审核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监督、责任追究等事项,确保依法实施。
4、市监察部门和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为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行政审核的监督职能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对已经确定取消的审核事项仍在审核的,或擅自设立审核事项实施审核行为,审核无效,并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因擅自设立审核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
5、必须依法设立审核。
今后,凡新增审核事项,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明确规定,并经市政府核准。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实施审核。
6、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审核事项(五)(审批187项核准322项备案111项)市公安局一、审批(12项)1、集会、游行、示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6、7、8、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7、9、10、11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2、举办200人以上庆典、文化娱乐、体育比赛、表演、展览、展销以及其他公共安全活动依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1999年第44号令)3、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许可证以及爆破“四员”(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作业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4、枪支、弹药的运输携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30条5、户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6、中国公民因私出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5条7、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台地区依据:国务院《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6条,《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6条8、港、澳、台、侨胞入出境及在中国境内停留办证审批依据:国务院《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14条,国务院《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13、16、19条,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9、外国人入出境签证变更,延期加盖及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0、“蓝印户口”审批依据:《厦门市办理“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第2条11、剧毒物品购买证、运输证依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2、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仅含按摩业,歌厅、舞厅、卡拉OK厅,旅馆业,印刷业,刻字业,旧货业)依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6条二、核准(21项)1、经济民警建队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国发[1980]310号),公安部《经济民警着装规定》、《经济民警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第4条2、《台湾同胞登陆证》、《临时登轮证》依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第10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边境地区通行证》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防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4、《台湾船舶聘用人员劳务证》依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办法》第3条5、金融等单位保卫系统枪支弹药配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1987]公(治)76号)6、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单位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初审依据:《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第41号令)第11条7、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许可证初审依据:《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第41号令)第12条8、机动车报废车辆的延缓使用依据: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9、《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依据:公安部、交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0、《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依据:公安部、交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消防设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厦门市消防条例》第8、34条,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4条12、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2、13条,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14条1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车辆准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7条,《厦门市消防条例》第41条、第42条,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条14、停车场改变用途依据: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15、运输不可分割解体且体积超过规定的物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2条16、高速公路危险品运输依据: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9条17、机动车驾驶员发证及异动依据: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18、参与高层建筑停车场的规划依据: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19、机动车驾驶员教练资格认定依据:公安部《机动车辆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第6条20、从事营运驾驶员资格认定(认定后,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岗位服务资格认定并发给服务证)依据:《厦门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厦府[1996]综205号)第3条,《厦门市客运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厦府[1994]综142号)第18条21、印章刻制依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知》第9条三、备案(6项)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出口报备2、消防产品使用报备3、金融营业场所金库票据库建设设计方案4、单位自建保安组织5、国际互联网用户备案6、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市司法局一、审批(1项)1、法律援助申请依据:《厦门市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二、核准(7项)1、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初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9、20条,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2、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初审依据: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1992]第21号令)第65至73条3、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初审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发[1982]17号)第49条4、申请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初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6、7条,司法部《律师资格考核办法》第7条、《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9条5、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审注册依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21至25条、《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13条6、申领公证员执照及年度注册初审依据: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第5条7、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6条市民政局一、审批(4项)1、全市性或跨区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登记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第3、4章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3、设立殡葬服务单位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4、符合“三无”收养条件的社会孤老残幼、精神病人依据:民政部[1982]民福24号文,省民政厅[1982]闽民救214号文二、核准(14项)1、居民住宅区、商住楼、综合性办公楼等建筑物名称依据:《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20条2、精神病人住院减免手续及费用;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费依据:《民政部关于城乡困难户治病医疗费减免问题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局的复函》(民发[1980]17号),《关于加强麻风病人管理的通知》(卫防发[1991]第17号)3、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依据:民政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国内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4、收养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5条,民政部《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1992年第6号令)5、区、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第2款,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4条、第5条,《关于加强行政区划管理的通知》(闽政办[1986]06号)6、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依据:民政部等七个部门《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号)第6、7、8、10、11条7、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71号)第3条,民政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安发[1992]23号)第4条8、公墓建设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9、革命烈士称号依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0、接收安置本地及异地退伍义务兵依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福建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闽政[1988]64号)11、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依据:国务院《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号),公安部、民政部等《关于贯彻执行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1983]参务字243号)第9条12、因战因公人员伤残等级评定抚恤金依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6条,民政部《伤残抚恤安置暂行办法》13、城镇道路的命名与更名依据:《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18、19条14、接受复员干部进我市安置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2号)第8条三、备案(2项)1、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集镇、自然村片村的命名、更名2、区民政局救济款物使用情况市宗教局一、审批(5项)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及变更登记依据: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2、举办大型的宗教活动依据:《厦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第17条3、接受境外大宗的宗教捐赠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国宗发[1993]214号)4、宗教院校负责人任免、机构设置及招生方案依据:《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发[1982]19号文),《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宗教院校工作的意见》(国宗发[1996]040号),市宗教局《关于进一步办好闽南佛学院的工作意见》(厦宗字[1999]02号)5、少数民族成份的恢复和改正依据: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国家民委办《关于严格执行公民更改成份规定的通知》二、核准(4项)1、在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建设、商业展览、拍摄影视片等活动依据: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11条,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2、经销宗教书刊、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依据:《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发[1982]19号文)3、宗教活动场所年检依据:《厦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4、宗教团体组团出国出境依据:《厦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三、备案(3项)1、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变更2、邀请国内其他地区人员来厦主持宗教活动3、境外宗教人士来访市法制局一、核准(1项)1、申领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依据:《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第8条二、备案(1项)1、暂扣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市外事办一、审批(7项)1、颁发因公护照依据:外交部领事司《领事工作手册》2、颁发因公赴港通行证及签注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97]20号文,《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签发因公往来香港通行证及赴港签注细则的通知》([1997]港办秘1484号)3、部分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审批依据:《关于调整临时出国人员审批权限的实施办法》(厦府[1993]综131号)第2条,《关于简化经贸人员出国审批手续的通知》(厦府办[1998]80号)第4条4、外国人来华、发通知签证函电依据:外交部领事司《领事工作手册》5、聘请外国专家依据:国家外专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外专发[1999]54号文)、《关于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外专发[1999]65号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权市外办代市政府审批聘请外国专家的批复》(厦府办[1997]017号)6、副部级以上外宾团组访厦接待计划依据:《关于加强我市副部级以上外宾团组接待的归口管理及建立全市外宾接待登记制度的请示》(厦府办[1998]084号)7、为驻厦总领馆官员颁发签证、居留证明依据:外交部《领事工作手册》(签证部分)二、核准(3项)1、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依据:国家外专局、外交部、公安部《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外专发[1992]170号文)2、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来我市探视其被我司法机关关押的国民依据:外交部、公安部等《关于处理涉外事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17号文)第4条第1款3、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来我市进行公务或采访活动依据:《关于地方外事工作若干规定》(中办发[1996]8号)三、备案(3项)1、因公护照、赴港澳通行证遗失2、涉外案件3、副部级以下外宾团组访厦接待计划——结束——。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7•【字号】厦府办[2012]125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1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厦门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厦门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商务局(加挂"厦门市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市贸易发展局的职责。
(二)划入原市外商投资局的外资企业货物进口及加工贸易审核管理等职责。
(三)增加全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的经贸政策、法规;拟订全市对外经贸、国内商品流通、副食品供应和保障的发展战略和相关的政策措施;制定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归口指导全市对外经贸企业和内贸企业。
(二)负责组织开展WTO相关事务的政策调研、信息咨询、技术援助和培训宣传;开展应对国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承担市反补贴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全市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及我国技术性贸易保护体系的相关工作;协助全市产业和企业对进口产品的贸易救济措施申诉。
(三)指导管理全市商品进出口和加工贸易,执行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核发进出口许可证、产地证、加工贸易批件;审核并申报重点进出口商品企业经营资格,负责相关进出口商品配额的编报及实施;负责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备案登记;规范货物进出口经营秩序,协调口岸部门做好"大通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促进外贸发展基金的使用及管理工作;负责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走私、打击出口骗退税、打击逃套汇的工作。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厦市监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市监规〔2020〕4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厦门市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质量和水平,以先进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福建省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我局研究通过了《厦门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23日厦门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管理,以先进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实施、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为满足厦门市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遵循开放、透明、公平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助力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建设,积极吸收、采纳台湾地区标准中先进、合理的技术内容,结合实际采用国际标准,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禁止通过制定服务规范、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编制市级2022年部门预算和2022-2024年支出规划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编制市级2022年部门预算和2022-2024年支出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7.26•【字号】厦财预〔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编制市级2022年部门预算和2022-2024年支出规划的通知厦财预〔2021〕27号市直各单位:为做好2022年政府预算编制和2022-2024年财政规划工作,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的意见》(厦府〔2020〕18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2022年财政预算和2022-2024年财政规划的通知》(厦府办〔2021〕52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范围及职责(一)编制范围各预算单位均应编制本单位2022年部门预算及2022-2024年支出规划,除另有规定,各一级预算单位的2022年部门预算及编制说明将按要求提交市人代会。
其中:市财政局会同市资源规划局、市土地发展中心等有关部门编制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市人社局会同市税务局、市医保局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
(二)职责分工各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和三年支出规划的编制和执行,并对预算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以及执行结果负责。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各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和三年支出规划,牵头编制政府保障事项清单,经单位党组(党委)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市财政局报送部门预算及其编制说明、政府保障事项清单。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各一级预算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和三年支出规划、政府保障事项清单。
二、2022年部门预算编制程序与内容各预算单位要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的意见》要求,采用零基预算方法,编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其他收支的2022年预算,并编制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2022-2024年支出规划,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有关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厦府办规〔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厦门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5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运营管理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四章数据安全与监管第五章附则厦门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公共数据资源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动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经济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和《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有关的平台运营、数据管理、开发利用、安全监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本市公共数据资源一级开发主体运营管理本市被授权允许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的公共数据资源,以及二级开发主体对允许应用的公共数据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一级开发主体,是指承担公共数据开发利用过程涉及安全可信环境建设运营、数据资源管理、开发利用管理与服务能力支撑等运营工作的主体;二级开发主体,是指满足有关条件的,在安全可信环境下开发利用公共数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是指由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机构建设的,作为本市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开放的统一基础设施,是公共数据资源管理与服务的平台。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融合开发平台,是指由一级开发主体建设的,为本市允许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的公共数据资源处理、加工使用、与非公共数据融合开发、输出数据应用等提供安全可信环境的平台。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遴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链主”企业及服务机构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遴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链主”企业及服务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4.03.15•【字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正文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遴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链主”企业及服务机构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好《厦门市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若干措施》,加快推动我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决定遴选一批技术实力雄厚、服务能力优秀、市场反映良好的数字化转型“链主”企业及服务机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方向(一)“链主”企业“链主”企业应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开放应用场景和技术扩散等方式赋能链路企业,助力链路企业加速核心业务环节的数字化转型升级。
(二)数字化转型诊断咨询服务机构数字化转型诊断咨询服务机构应具备深厚的行业知识积累和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诊断能力,能够快速准确地为企业找出“智改数转”的痛点难点问题,并提出中长期战略规划和升级改造方案。
(三)云(平台)服务商云(平台)服务商应能够面向制造业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需求,以平台化的方式为企业提供IaaS、PaaS、SaaS等服务。
(四)数字化转型培训机构数字化转型培训机构应聚焦传统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发展瓶颈,能为企业提供数字技术解析、应用案例分享、实践操作演练等教培服务。
二、遴选条件(一)“链主”企业1.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位信用和财务状况良好,近3年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2.属于细分行业龙头企业或占据产业链关键环节,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3.能基于自身转型经验,发挥数字化服务输出能力,推动链上企业协同转型,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诊断、规划实施等;4.本次遴选“链主”企业20家左右。
厦门市行政协助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行政协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协助行为,健全部门间协助配合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协助,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因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以下称“行使职权”)需要,向无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提出协助请求,被请求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供相关协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请求机关,是指提出行使职权协助请求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被请求机关,是指收到行使职权协助请求,办理协助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从事的行政协助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行政机关都有履行行政协助的义务,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在本辖区、本系统内开展的行政协助工作,不得推诿、阻拦、干扰或者懈怠。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办”)是全市行政协助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协助,研究、协调、管理、推进、监督行政协助工作。
区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编办”)是各区行政协助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二章行政协助的办理第六条请求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照部门职能,依法、合规向能直接协助该职权行使的被请求机关明确提出协助请求。
一般可以分为:临时性协助、阶段性协助和长期性协助。
请求机关的协助请求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及出现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被请求机关应当提供协助。
被请求机关不能按照请求机关要求及期限或者不能提供行政协助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请求机关。
不能提供行政协助的,应当退回全部辅助和佐证资料。
第七条协助请求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采用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
因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等紧急情况,协助请求可以通过口头、电话、视频、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提出,并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沧区赋予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沧区赋予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沧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29•【字号】厦海政〔2022〕83号•【施行日期】202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沧区赋予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福建省委编办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有关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22〕4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街道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切实解决基层管理中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以及“看得见管不了”等问题,经研究,决定赋予海沧、嵩屿、新阳、东孚4个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121项。
为推动工作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公布海沧区赋予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各街道和区直相关部门要做好海沧区赋予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公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二、建立街道赋权事项承接运行确认制度涉及赋予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的区直部门、海沧消防救援大队应当与街道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明确承接事项、职责边界等内容。
区直相关部门、海沧消防救援大队要提供业务培训、执法指导,主动对接、密切配合,确保下放的权力接得住、管得好。
各街道要做好赋权事项的承接工作,确保赋权工作顺利衔接、有序运行。
三、加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各街道要进一步健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机制,确保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力量稳定,选优配强配齐街道综合执法队骨干,全面提升队伍素质;协调现有派驻街道的城市管理、市场监督、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执法力量,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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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试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编制
本着“科学合理、系统规范、分级编制、各负其责”的原则,就编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方法作出说明。
一、入编范围
入编范围是信息公开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目录格式及其释义
按照《条例》、《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的要求,编制政府公开信息目录,做为公众检索信息的索引。
目录格式:
目录的数据结构:
(一)索引号
索引号是一组21位代码,是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
索引号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流水号组成。
其间以“-”连接。
索引号具体编码方法见附件1。
(二)信息名称
信息名称是指信息的标题。
(三)发布机构
发布机构是指信息发布主体。
(四)内容概述
内容概述是对所发布信息的简要概括,字数控制在150个汉字内。
(五)信息生成日期
信息生成日期是指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六)备注/文号
备注/文号是用于填写文号或信息相关的说明。
附件:1、索引号编码说明
2、厦门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市直机构编码
附件1
索引号编码说明
索引号由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流水号等4组共18位数字组成,其间以“-”连接,长度为22个字符,格式为:
X X X X X X X-X X-X X-X X X X-X X X
流水号
生成年度
二级信息类别
一级信息类别
单位序号
区代码
区域代码
一、机构代码
机构代码即政府信息生成单位代码,由7位数字组成,索引号的第1-7位,由区域代码、区代码、单位序号组成。
联合发文或多个单位共同生成的信息,使用信息发布机构的代码。
1、区域代码:索引号的第1-2位为区域代码,以区域名称的汉语拼音首位大写字母表示。
厦门为XM;
2、区代码:索引号的第3-4位为区序号,由两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表示设区市所辖区的代码,在辖区内从01开始依次编号。
3、单位序号:索引号的第5-7位为单位序号。
由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市直机构代码见附件3之附件(2)。
“000”至“099”为预留号,“800”至“849”预留给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使用,“850”至“899”预留给公共企事业单位使用。
市级编码由市府办参照省直
机构代码编制,区级编码由区府办参照市直机构代码编制,镇(街道)在区直单位之后,从“901”开始编码。
二、信息类别
信息类别是信息分类的代码,索引号的第9-13位,由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9-10位为一类信息代码,12-13位为二类信息代码。
具体代码见附(3)。
三、信息生成年度
信息生成年度是信息生成或变更的年度,索引号的第15-18位,由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该信息的生成或变更年度。
四、流水号
流水号是一组顺序号,索引号的第20-22位,由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流水号在一个信息发布主体内,按当年内以信息发布时间顺序由“001”开始连续编号。
索引号的第8位、第11位、第14位、第19位以“-”连接。
附件2
厦门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编码1、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
2、市政府派出机构
3、市人民政府特设机构
4、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常设办事机构
5、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单位
6、群众团体
7、部省市属普通高等院校
8、中央、省人民政府驻厦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