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银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吕升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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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银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吕升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09
【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80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俊
【审理法官】李俊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四川省银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吕升良;冷万蓉
【当事人】四川省银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吕升良冷万蓉
【当事人-个人】吕升良冷万蓉
【当事人-公司】四川省银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兰颖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张亚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李刚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兰颖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张亚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李刚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兰颖张亚李刚
【代理律所】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四川省银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吕升良;冷万蓉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当事人的陈述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2民初67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省银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64元予以退还。
【更新时间】2021-11-04 22:46:15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为,银河公司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交房,但截至一审判决终结时尚未交付,吕升良、冷万蓉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屋。
二审中发现吕升良、冷万蓉以案涉房屋为标的,与银河公司、成都港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且按照当事人的陈述,案涉房屋虽为交付,但还支付了部分租金。
案涉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必然影响以此房屋作为标的的租赁合同关系,因此本案的审理结果与成都港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该公司应当参加诉讼。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2民初67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省银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64元予以退还。
四川省银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吕升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民终801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银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成三路18号10栋1层7号。
法定代表人:郑光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颖,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男,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升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冷万蓉。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四川省银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升良、冷万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2民初6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适用二审程序进行了独任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为,银河公司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交房,但截至一审判决终结时尚未交付,吕升良、冷万蓉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屋。
二审中发现吕升良、冷万蓉以案涉房屋为标的,与银河公司、成都港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且按照当事人的陈述,案涉房屋虽为交付,但还支付了部分租金。
案涉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必然影响以此房屋作为标的的租赁合同关系,因此本案的审理结果与成都港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该公司应当参加诉讼。
据
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2民初67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省银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64元予以退还。
落款
审判员李俊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李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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