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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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平安畅
通县区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5.26
•【字号】文政发[2006]41号
•【施行日期】2006.05.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文山州人民政府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平安畅通县区
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政发〔2006〕4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属各部门:
为扎实开展好我州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6〕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我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形势严峻,交通事故一直是危害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大隐患。

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建设平安和谐文山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县、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形成合力,制定措施,扎实推进创建工作,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经州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文山、砚山和丘北三个县为2006年度创建活动试点单位,三个县到2006年底时要达到“平安畅通县区”标准;西畴、马关和麻栗坡三个县为2007年度创建活动单位,三个县到2007年底时要达到“平安畅通县区”标准;广南和富宁县为2008年度创建活动单位,两个县到2008年底时要达到“平安畅通县区”标准。

各县务必按照省政府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及时研究部署,精心组织,科学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措施,落实责任,狠抓各项创建工作的落实。

三、强化指导检查,确保实效。

州人民政府将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到各县及有关部门检查、指导创建活动情况,并于每年11月按照上级制定的评价指标体系和具体评价办法,组织人员对当年确定为试点单位的县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省的复评。

各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适时开展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保障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实施意见的通知(略)
二OO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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