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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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完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完工验下班作,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完工验收办法》、《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煤层气企业是指在山西省行政区内从事地面钻井开采煤层气的企业、在山西省行政区内工商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煤层气地面开采的分支机构、煤矿企业以瓦斯治理为目的从事地面开采煤层气的子公司、与中方公司合作并担任作业者的从事地面勘查开发煤层气的外资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

第三条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为:有立项批准文件,并取得煤层气采矿许可证的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和煤矿企业为了治理瓦斯在采矿许可证范围内从事煤层气地面开采的建设项目。

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

第四条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包括
从事煤层气地面开采及有关钻井、压裂、排采、集输、紧缩(售气终端)等作业进程中安全监控设施和有毒有害气体防护设施,和防火、防爆、防静电、防雷击等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利用。

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概不予审查,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当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利用的不予组织完工验收。

第五条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以下简称分局)依照要求对其合法性进行初审,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省局,省局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完工验下班作,分局派员参加。

第二章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查
第六条煤层气企业必需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同时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七条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分局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由分局对材料进行初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初审不合格:
1.没有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
2.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初审合格的由分局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省局。

第八条煤层气企业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煤层气企业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一式3份);
3.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书(一式3份);
4.立项证明材料(审批、核准、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5.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一式3份);
6.煤炭企业以瓦斯治理为目的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必需提供经上级主管单位(或集团公司)批准的瓦斯治理方案。

第九条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省局组织审查,分局参加。

审查时,聘请3至5名专家并组成专家组。

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行专家审核、省局审查负责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审查不合格:
1.主要灾害防治办法不符合规定的;
2.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3.所肯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4.不符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专家组进行审核后,应形成“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家组审查意见”,并具名签字。

第十条省局自收到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不含设计单位修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时刻)。

合格的,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三章安全设施施工
第十一条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按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由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按设计进行工程施工。

第十二条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施工进程中碰到安全条件发生较大转变,原设计的整体开发方案和煤层气集输管线、站场、供电等主要工程需要重大变更,或改变用途、性质的,应当即停止施工,委托原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经省局从头审查批准后,方可恢复施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

第十三条煤层气企业进行工程发包时,应当对承包单位的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业绩进行审查,与承包单位签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煤层气企业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四条煤层气企业应当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成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知足需要的安全设备和装备。

第十五条煤层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建设项目施工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有具有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建设项目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职位的安全操作技术。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煤层气企业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具有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煤层气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期组织演练,并按照安全生产条件的转变及时修订和完善。

第十八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对安全阀、压力表、传感器和监测设备进行按期校验、检定。

煤层气企业的特种设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按期检测。

第十九条煤层气企业应当成立相应的消防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或与所在地消防、应急救援机构签定消防救援合同。

第二十条煤层气企业应当成立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利用和管理制度,为建设项目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利用。

第二十一条煤层气企业建设工程进行电焊、气焊(割)等明火作业或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办法,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井场、站场内禁止烟火。

第二十二条煤层气地面开采区域存在煤层气矿业权与煤炭矿业权重叠的,煤层气企业要与煤矿企业进行沟通,统筹考虑煤层气地面开采方案和煤矿开采计划,共享有关地质资料和工程资料,确保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和煤矿井下安全。

第二十三条煤层气企业应当按期开展对煤层气地面
勘查开采区块的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对发觉的安全生产问题和事故隐患,应当当即采取办法进行整改;不能当即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处置。

第二十四条分局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挂靠资质的施工单位,要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对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擅自动工或不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安全设施未经完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故意拖延工期、边建设边生产的,要责令其停止建设、生产,限期整改;对于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

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还要依法予以惩罚。

第四章安全设施完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毕,经2到6个月的试生产后,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分局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由分局对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由主管领导签字上报省局。

第二十六条煤层气企业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工验收,应向省局政务大厅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完工验收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完工验收审批书
(一式三份);
3.煤层气企业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等相关制度(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7.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办法(复印件);
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印件);
9.安全费用的提取计划及落实情形(计划、发票、台帐),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险收据)(复印件);
10.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查验报告(复印件);
11.施工单位资质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2.建设项目施工(完工)图纸;
13.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复印件);
14.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
形。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完工验收由省局组织,分局参加。

验收时,聘请3至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完工验收实行专家审核、省局审查负责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2.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知足正常生产和利用的;
3.未按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有相应资格的;
5.不符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专家组进行验收后,应形成“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家组完工验收意见”,并具名签字。

第二十八条省局自收到建设项目完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验收完毕(不含项目建设单位补正申请材料和现场整改时刻)。

经验收合格的,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三十条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完工验收进程中所需要的部份执法文书式样见附录,并有省局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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