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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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云南省丽江机场公路建设中民爆物品的管理,贯
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管理行为,确保施工的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民和国民用爆破物品条例》和《云南省交通系统民用
爆炸物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之规定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云南丽江机场公路施工建设中,民用爆破物品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管理、合法使用、分工协作、确保
安全”的工作原则。

即: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管理;指挥部与监理单位
加强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和安全监督检查;各合同段项目经理是第一
责任人,管辖范围内项目施工所需爆破材料计划、采购、运输、储存
和使用等过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负责,接受公安、指挥部和监理等单
位组织的安全检查,报告本单位爆破物品使用及安全工作情况。

第三条:本规定所列爆破物品,指云南丽江机场公路施工爆破作
业中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起爆器等爆破物品和器材。

第四条: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建设工程施工中,所有使用爆破物品
的单位必须做到“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物品购买证”、
“爆破物品运输证”、“爆破物品储存许可证”四证齐全。

凡是从事
爆破物品的发料、保安和爆破操作员必须持证上岗,确保安全操作。

严禁无证和违规作业。

第五条:杜绝非法制造、买卖、赠送、私自藏匿、乱扔垃圾或其
他违反爆炸物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爆破材料采购
第六条:各合同段爆破材料的规划和采购应基于合同的数量和工
期要求,紧扣分阶段施工安排,确保施工需要;采购爆破物品必须持
有所在地公安机关发放的《爆破物品准购证》,并按“准购证”指定
的地点和数量购买。

严禁盲目计划和非法购买爆破物品。

第七条:各施工单位建炸药仓库,必须做到选点定位合理,各种
安全设施装备齐备,库容满足本合同段施工需要,符合民用爆破物品
储存要求。

并取得当地公安机关的认可,经当地公安机关检查合格发
放了“爆破物品储存许可证”。

第八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入库和出库检查制度、登记制度,
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第九条:仓库中储存的爆破材料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容量和储存规
范进行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对于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开发放、运输、仓储,不得混装混放。

第四章炸药运输
第十条:各施工单位要完善和补充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押运员、
驾驶员进行教育和考核,对不合格者坚决调离本岗位。

第十一条:携带爆炸物的车辆应悬挂危险警告标志。

第十二条:运输爆破物品时,必须持有当地公安机关开具的“爆
破物品准运证”,并在运输车车厢底板上采取垫料措施,炸药、雷管、导火线应分别装运,严禁混装混运。

第十三条:在运输雷管时,应采取固定措施。

为确保雷管运输安全,雷管箱必须加以固定,防止车辆在运输途中长时间颠簸,造成所
装载的雷管箱部分散包,散落的雷管在车厢里碰撞爆炸,以致引发整
车爆炸。

第十四条: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在选择路线和控制车速上应
确保安全,如果你经过人口稠密地区,你应该提前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

第十五条:运输炸药时,尽量不要中途停下,确因特殊情况需要
在中途停歇时,应远离集市、居民区和建筑物,并有专人看管。

第十六条:各施工单位爆破作业,必须由本单位持有《爆破证》
的爆破员承担。

对外来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的,必须持施工单位证明及
本人《爆破证》等文件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严禁非专业爆破人员进
行爆破作业。

第十七条:各施工单位使用爆破物品时,必须建立严格的领用清
退制度,爆破工收到的爆破材料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的数量。

爆破
作业人员要逐日做好爆破物品耗用记录,剩余的爆破物品当日退库,
严禁擅自收藏,乱丢乱放。

各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拿、私存、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

一经查出,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进行爆破作业时,各施工单位设专人负责、指挥,并
严格遵守操作规范。

第十九条:进行小型爆破作业,由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操作
程序实施。

实施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市居民、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
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施工单位必须持爆破作业方案与地方政府
协调,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协议。

并逐级上报指挥部、公安机关审批。

第六章销毁爆破物品和事故、案例报告和仓库规定的撤销
第二十条:各合同段对于已经过期变质,可能影响爆破质量或作
业安全的炸药,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的规
定进行登记,并在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一条:施工中,一旦发生爆破物品丢失或被盗,无论金额
有多大,都必须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总部安全环保办公室报告。

同时,若属爆破物品丢失的,还应及时组织力量查寻;若属爆破物品被盗,应保护好现场,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施工中,若发生爆破安全责任事故,按照案件报告
程序和安全责任事故处理令,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指挥部安全
环保办公室和有关安全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施工结束后,各合同段应全面清洁和检查炸药仓库
以及可能隐藏或废弃炸药的地方,在确保万无一失的情况下,按有关
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撤消爆破物品仓库。

第七章工作检查
第二十四条:每个合同段必须每十天储备一次爆破材料、发放登
记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并向安全
环保办公室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总部安全环保办公室和物资部每月对各合同段炸药
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每季度组织安全检查一次,并向全
线通报抽查和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总部和施工单位共同接受各级政府组织的安全检查,并报告工作。

第八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经公安机关和指挥部检查或者抽查,发现仓储条件
不合格或者审批和签领手续不齐全、登记不清楚、爆破物品帐物不符
或者违规实施爆破作业的,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
停工整顿,违反规定的承包单位应承担因停工、整改造成的延误工期
损失,经整顿仍不合格的,指挥部有权取消施工单位合同施工资格。

第二十八条:发现非法制造、购买、运输和使用爆破物品的,总
部有权没收所有非法涉及的爆炸物,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其领导和直接
责任人责任,取消单位施工资格。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爆破物品在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
发生丢失、被盗或者其它事故的,指挥部有权对责任单位视情节轻重
按《云南丽江机场高速公路项目违约金奖励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建设的施工范围和有效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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