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保理管理办法
租赁保理业务实务操作
租赁保理业务实务操作1. 概述租赁保理是指租赁公司将其已出租的资产租赁合同权益进行转让,将应收租金的权益出售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来负责向租赁客户收取租金并承担坏账损失的一种金融业务。
租赁保理业务实际上是租赁业务和保理业务的结合,可以提供租赁公司更多的融资来源,同时降低坏账风险。
2. 租赁保理业务的操作流程租赁保理业务的操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租赁资产准备:租赁公司首先需要准备好待转让的租赁资产,包括相关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
2.保理公司评估:租赁公司将需要转让的租赁资产提交给保理公司评估,保理公司将根据租赁资产的质量和安全性评估其可转让性和风险。
3.合同签订:租赁公司与保理公司达成租赁保理业务合作的协议,并签订相应的合同。
合同中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担等内容。
4.租金收取:保理公司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租赁客户收取租金。
租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是通过租赁公司或保理公司自行向租赁客户收取,这取决于双方的协商和约定。
5.资金结算:租赁客户支付的租金将由保理公司进行结算,根据合同约定的比例将其中的一部分返还给租赁公司作为转让款。
6.坏账风险管理:保理公司在租赁保理业务中承担租金风险,但也要对租赁客户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控,以降低坏账风险。
7.维护租赁合同:租赁保理业务的进行并不会影响租赁公司与租赁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租赁公司仍然需要负责租赁物的维护和保养。
3. 租赁保理业务的优势租赁保理业务相比传统的融资方式具有以下优势:1.多元化融资渠道:租赁保理业务可以为租赁公司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渠道,降低对传统融资渠道的依赖,提高资金的筹措能力。
2.降低坏账风险:保理公司承担租金的风险,可以有效降低租赁公司的坏账风险。
3.提高资金周转率:租赁保理业务可以加快租赁公司的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4.减少债务负担:租赁保理业务不会增加租赁公司的债务负担,租赁资产转让后不再计入租赁公司的负债。
中国银行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规范我行租赁保理业务发展,依照《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出租人将对承租人的应收租金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出租人提供的保理服务,包括*、账款管理、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第三条租赁保理业务属我行国内保理业务范畴,根据对出租人是否有追索权,划分为有追索权租赁保理和无追索权租赁保理两类第四条叙做租赁保理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遵守我行有关授信管理方针、政策,符合我行直接向承租人/出租人发放授信的有关准入和风险控制的规定,对承租人/出租人和担保人的授信遵循统一授信原则,并应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符合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我行综合收益符合资产组合管理要求,有利于我行拓展业务范围,扩大客户基础,增强资产流动性,调整和优化资产结构第五条各分行叙做租赁保理业务,应逐笔报批总行1第二章对租赁业务及各当事方的要求第六条租赁业务与租赁合同租赁业务可分为*租赁、经营租赁*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1经营租赁是指除*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应结构清晰租赁合同、应收租金债权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应规定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租赁方式、维修保养责任的承担等基本事项租赁合同无应收租金限制或禁止转让条款,如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条款,叙做租赁保理业务前,租赁合同各方应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应根据租赁物的特性确定租赁期限是否合理租赁保理业务期限应与租赁期限相匹配,通常不超过五年,且不超过相关租赁合同所规定的最后一笔租金的清偿日出租人和承租人非关联企业第七条租赁物租赁保理业务涉及的租赁物应是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可以用于租赁的标的物*租赁项下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还应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并已获得相应的审批或核准租赁物权属清晰无瑕疵1自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在叙做租赁保理业务时,未在租赁物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抵质押或其他优先受偿权,不存在第三人主张权利或其他法律纠纷的情形租赁物应为承租人日常经营所需的设备、资产等,包括机械设备、交通工具等,具体要求如下:1.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或市场认可度较高 2.市场价值相对稳定,残值较高 3.二手市场较为活跃,易于变现租赁物价值是确定租赁保理*金额的基础,应根据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时取得的税务发票金额);或叙做租赁保理业务时经我行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价值,核定*金额上限对于价值较高的租赁物,原则上应通过经我行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具体确定价值时,应按经我行认可的第三方专业评估价值及购买租赁物时取得的税务发票金额),采用就低原则确定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管理遵照我行《银行外聘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及总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出租人应将租赁物抵押我行针对租赁物的投保,保险项下权益应转让我行无追索权租赁保理项下,对于价值较高、租赁期限较长的租赁物,应对租赁物投保,并将保险项下权益转让我行3第八条出租人根据审批机构不同,租赁公司由银监会或商务部分别批准设立其中,金融租赁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公司的设立和运营符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等商务系租赁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内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和运营符合《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最低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风险资产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等外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和运营符合《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应达到万美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等出租人对租赁物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所有权,可提供相对应的销售合同、发票或权属证明等足以确定权属关系的单据或文件对应收租金的转让,出租人对承租人及其担保人负有通知义务第九条承租人4承租人应符合我行关于相关行业借款人的准入规定,在我行的存量授信五级分类为正常承租人在所处行业或地区具有主导优势或较强竞争优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和我行相关行业授信政策的要求承租人应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承租人应具有与租赁期限相匹配的现金流,有能力、有意愿按期支付租金第十条承租人的担保人担保人应符合我行关于相关行业借款人的准入规定及保证担保管理规定,在我行的存量授信五级分类为正常,叙做租赁保理业务时,租赁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应转至我行担保人应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担保人有意愿、有能力履行担保责任,并提供我行认可的连带责任保证第三章授信管理第十一条经营租赁业务适合叙做有追索权租赁保理业务,我行应占用出租人的授信额度,并应重点关注出租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同时也需关注承租人的经营和信用情况等经营租赁业务原则上不适合叙做无追索权租赁保理业务第十二条 *租赁业务适合叙做无追索权租赁保理业务,我行5应占用承租人的授信额度,承担承租人的信用风险,并应重点关注承租人的经营和信用状况,同时也需关注出租人的经营情况及履约能力等*租赁业务叙做有追索权租赁保理业务时,应重点考察出租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同时需关注承租人的经营和信用状况等,谨慎叙做第十三条租赁保理业务应占用专项授信额度,风险系数为1 第十四条租赁保理业务项下客户不纳入“特定客户”范围,租赁保理业务项下的授信审批执行“三位一体”的流程,其中一年期以上的适用单笔中长期授信审批权限第四章业务流程第十五条业务申请出租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的相关资质证明、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近三年财务报表等承租人及其担保人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近三年财务报表等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表租赁保理业务额度申请书和租赁保理业务*申请书6租赁物所有权证明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取得的税务发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租赁物价值评估报告担保合同保险项下权益转让至我行的相关单据或文件无追索权租赁保理项下,承租人应出具对租赁物的质量、交付无异议声明;或担保人出具声明,放弃以租赁合同争议抗辩保理合同的权利其他相关材料第十六条业务审核经办行应注意考察出租人转让应收租金的主要目的,关注和防范较大规模应收租金转让可能带来的风险经办行应根据客户需求确定业务方案,参照《租赁保理业务协议》,确定具体协议内容第十七条报批总行业务基础材料,包括租赁业务各方的背景情况、所在行业发展分析、与我行往来情况、主要业务需求等;具体业务方案,包括具体业务流程、方案、业务风险分析、风险防范措施、预期收益分析等;授信额度审批文件;租赁合同;经办行法律合规部门审核的租赁保理业务协议文7本;其他材料第六章附则。
银行租赁保理业务实施细则
银行租赁保理业务实施细则一、概述银行租赁保理业务是指由银行作为保理人对租赁客户在租金到期日按期还款的租赁应收款项进行账期核实、催收、代收及担保,以保障租赁客户放心出租设备,提高设备租赁的可靠性和选择性,增加企业资金回笼的速度和安全性。
本文就银行租赁保理业务的实施细则做出以下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商业银行及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机构在实施银行租赁保理业务及与银行租赁保理相关的信用支持业务中的监督、管理、操作等活动。
三、业务监督银行租赁保理业务在实施前,应进行严密的审查和授权,开展业务活动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对确因业务发展需要,经过银行或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机构有关部门批准,可能参与银行租赁保理业务的营业机构,必须进行层层审核和批准,并应保证具备从事该业务的必要条件。
四、业务风险管理银行租赁保理业务是一项重要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保理人在开展业务时应遵循风险分散、审慎度高的原则。
保理人应严格按照内控制度和审查职责进行融资审批、租赁合同审查、财务、信用状况等调查,并确保先进的技术手段供统计、筛选和监督银行租赁保理业务信息流程中整个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健全经营管理制度。
另外,在实际业务中,保理人应认真跟进租赁客户的还款情况,并对还款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五、业务操作银行租赁保理业务是一项需要专业知识的业务,在操作中应遵循合规、规范、公平的原则。
具体来说,保理人在开展该业务时,必须确定业务用途、支付方式、垫付要求等内容,并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银行租赁保理操作规程进行处理。
此外,在业务过程中,保理人应及时反馈租赁客户的信用情况,以帮助租赁客户管理其信用风险。
六、业务公开银行租赁保理业务是一项需要公开透明的业务,企业在选择保理人前需对不同保理方的资质、经验、服务费用等进行评估,确保选择的保理方符合企业的需求。
同时,保理人在开展业务前也应对企业进行必要的提示和告知,使其了解业务的特点和风险,以便企业在进行银行租赁保理业务前做出更加明智的决策。
245 第四十五章 租赁保理
在无追索权租赁保理项下,实行租赁机构及承租人双额度管理模式。
第
第十四条申请租赁保理业务的租赁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依据租赁机构自身进行主体授信的项目,如银行系租赁公司授信,可以由金融租赁公司注册地或同业机构部确认的分行作为经办行;
(二)工程机械等行业项下租赁物价值不高或承租人较为分散的租赁项目;
(三)其他经总行认定的的租赁项目。
第二十一条业务经办行受理租赁保理业务,除要求租赁机构和承租人提供我行授信管理要求的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产质量好、风险控制能力强;
(二)市场定位明确,租赁业务稳定并具有一定规模;
(三)具有开展租赁业务的优秀团队、系统基础,具有较完善的内控体系;
(四)资信可靠、信誉良好,财务健全,无不良记录;
(五)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且业务范围包括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非金融租赁机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二)租赁机构缴存融资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原则上要求租赁机构需缴纳不低于融资金额5%的保证金;
(三)承租人缴存租赁物价值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四)承租人或租赁机构将项目收费权质押或者转让给我行,并由我行和租赁机构共同对收费账户进行监管;
(五)租赁机构出具的租金发票正本通过我行交付承租人;
(六)其他担保措施,如出租人或承租人提供其他保证、抵押、质押措施等。
第三条租赁保理业务根据我行是否承担坏帐担保,分为有追索权租赁保理和无追索权租赁保理;根据租赁合同性质不同,分为经营租赁项下保理和融资租赁项下保理。
租赁物资管理制度
租赁物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租赁物资的管理,保障租赁物资的安全性和效益性,提高公司租赁业务管理水平,提升管理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租赁物资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租赁物资的管理应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公司应设立租赁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租赁物资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租赁物资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资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租赁物资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公司应当定期对租赁物资进行检查,确保租赁物资的设备工作正常。
第八条公司应当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提高租赁物资的使用效率。
第九条租赁物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需求,不断完善租赁物资管理制度。
第十条公司应当加强租赁物资的保险工作,保障租赁物资的安全。
第二章租赁物资的建设和更新第十一条公司在租赁物资的建设和更新方面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情况,进行合理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发展计划。
第十二条公司在租赁物资的建设和更新过程中,应当开展市场调研,选择适合公司实际需求的租赁物资。
第十三条公司在租赁物资的建设和更新过程中,应当注重产品的质量和性能。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加强对租赁物资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租赁物资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对租赁物资的更新工作,不断提高租赁物资的使用效率。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根据租赁物资的使用情况,及时更新租赁物资。
第十七条租赁物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租赁物资的技术支持和服务,提高租赁物资的使用效果。
第三章租赁物资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制定租赁物资的使用和管理制度,明确租赁物资的使用范围和权限。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对租赁物资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加强对租赁物资的监控。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建立租赁物资的使用记录,记录租赁物资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对租赁物资的维护和保养,确保租赁物资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对租赁物资的损坏和丢失进行及时处理,防止损失扩大。
融资租赁公司保理业务管理及流程指引
融资租赁公司保理业务管理及流程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内保理业务定义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卖方(债权人)将其境内买方(债务人)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它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司, 由我司给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査、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二条国内保理业务的类型(一)根据公司是否保有对卖方的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根据业务流转方向, 可分为正向保理和反向保理。
有追索权(回购型) 保理是指我司向卖方提供保理业务融资后,若买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 我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卖方追索融资款。
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我司向卖方提供保理业务融资后, 若买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 我司无权向卖方追索融资款。
正向保理, 是指卖方(供应商) 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核心企业)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融资。
反向保理,是指在买方(核心企业) 愿意向保理公司推荐供应商(批量) 和配合债权确认, 提供应收账款核对信息, 并承诺付款锁定的情況下, 对以这些买家为付款人的上游供应商发放融资。
(二) 按是否向买方公开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 可分为公开型保理(明保理)和隐蔽型保理(暗保理)。
明保理是指将卖方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给买方的保理业务; 暗保理是指根据卖方与我司的约定, 不向买方通知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 但在卖方违反与我司的约定或我司认为必要时, 再向买方通知应收账款转让事实的保理业务。
开展保理业务时, 必须以真实、合法的贸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具体操作流程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项目筛选→初审、立项→项目尽调→审批过会→签约、办理放款手续→放款→贷后审査→项目回款/债权置换。
一、项目的来源和选择标准(一)项目来源:1、核心企业(股东关联企业)推荐供应商;2、项目经理主动营销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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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2010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规范我行租赁保理业务发展,依照《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出租人将对承租人的应收租金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出租人提供的保理服务,包括融资、账款管理、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租赁保理业务属我行国内保理业务范畴,根据对出租人是否有追索权,划分为有追索权租赁保理和无追索权租赁保理两类。
第四条叙做租赁保理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
(二)遵守我行有关授信管理方针、政策,符合我行直接向承租人/出租人发放授信的有关准入和风险控制的规定,对承租人/出租人和担保人的授信遵循统一授信原则,并应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三)符合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我行综合收益。
(四)符合资产组合管理要求,有利于我行拓展业务范围,扩大客户基础,增强资产流动性,调整和优化资产结构。
第五条各分行叙做租赁保理业务,应逐笔报批总行。
第二章对租赁业务及各当事方的要求第六条租赁业务与租赁合同(一)租赁业务可分为融资租赁、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1。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业务。
(二)租赁业务应结构清晰,租赁合同、应收租金债权合法有效。
(三)租赁合同应规定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租赁方式、维修保养责任的承担等基本事项。
(四)租赁合同无应收租金限制或禁止转让条款,如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条款,叙做租赁保理业务前,租赁合同各方应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五)应根据租赁物的特性确定租赁期限是否合理。
租赁保理业务期限应与租赁期限相匹配,通常不超过五年(含),且不超过相关租赁合同所规定的最后一笔租金的清偿日。
(六)出租人和承租人非关联企业。
银行银赁通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ⅩⅩ银行银赁通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租赁公司的合作,规范应收租金保理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租赁公司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商务部批准设立,依法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法人,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其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提供租赁业务的对象应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经监管部门核准并登记营业范围的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赁通-保理业务”即应收租金保理业务是指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转让给我行的业务。
第四条应收租金保理业务根据我行是否完全买断应收租金债权分为有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和回购式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我行受让租赁公司未到期应收租金债权,若承租人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支付应收租金,我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租赁公司追索未偿款项。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我行受让租赁公司未到期应收租金债权,若承租人因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支付应收租金,我行无权向租赁公司追索未偿款项。
回购式保理是指我行在受让租赁公司未到期应收租金债权时,租赁公司约定一定期限后无条件回购该应收租金。
在回购式保理项下,租金由租赁公司收取,我行向租赁公司收取回购利息。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理款是指我行向租赁公司支付的、用于买入应收租金的资金,保理额度或保理价格是指该资金的金额,保理比例是指在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项下,我行买入的应收租金占对应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保理期限内全部应收租金的比例。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银行所辖国内分支机构办理的本、外币应收租金保理业务管理。
第二章业务管理原则与基本条件第七条ⅩⅩ银行对应收租金保理业务实行授权管理。
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按固定资产贷款权限执行,回购式保理业务按流动资金贷款权限执行。
融资租赁公司保理业务管理及流程指引
融资租赁公司保理业务管理及流程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内保理业务定义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卖方(债权人)将其境内买方(债务人)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它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司, 由我司给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査、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二条国内保理业务的类型(一)根据公司是否保有对卖方的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根据业务流转方向, 可分为正向保理和反向保理。
有追索权(回购型) 保理是指我司向卖方提供保理业务融资后,若买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 我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卖方追索融资款。
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我司向卖方提供保理业务融资后, 若买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 我司无权向卖方追索融资款。
正向保理, 是指卖方(供应商) 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核心企业)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融资。
反向保理,是指在买方(核心企业) 愿意向保理公司推荐供应商(批量) 和配合债权确认, 提供应收账款核对信息, 并承诺付款锁定的情況下, 对以这些买家为付款人的上游供应商发放融资。
(二) 按是否向买方公开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 可分为公开型保理(明保理)和隐蔽型保理(暗保理)。
明保理是指将卖方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给买方的保理业务; 暗保理是指根据卖方与我司的约定, 不向买方通知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 但在卖方违反与我司的约定或我司认为必要时, 再向买方通知应收账款转让事实的保理业务。
开展保理业务时, 必须以真实、合法的贸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具体操作流程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项目筛选→初审、立项→项目尽调→审批过会→签约、办理放款手续→放款→贷后审査→项目回款/债权置换。
一、项目的来源和选择标准(一)项目来源:1、核心企业(股东关联企业)推荐供应商;2、项目经理主动营销供应商。
银行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模版x银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并规范我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在租赁机构即出租人(债权人)与承租人(债务人)形成融资租赁关系的前提下,出租人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应收租赁款债权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作为应收租赁款债权受让人通过一定方式分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向出租人提供融资、应收租赁款管理以及坏账担保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方的选择,从供货方处购买租赁物,将该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售后回租属于融资租赁的特殊形式,该形式下的承租人与供货方为同一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出租人是指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以及经营租赁业务的其它法人机构等。
第五条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属于我行国内保理业务范畴,根据对出租人是否有追索权,将其划分为回购型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和买断型融资租赁保理业务。
第六条办理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必须以租赁背景真实的应收租赁款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第七条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主要涉及到以下部门:授信经营部门、授信审查部门、出账前审核部门、授信后管理部门以及会计结算等部门。
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分工合作,共同做好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授信经营部门主要负责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营销、业务受理及授信前调查工作;根据授信审批条件落实各项手续,签订合同并及时登记台帐;开展授信后检查工作,及时催收融资本息等。
第九条授信审查部门主要负责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审查工作,在充分提示业务风险点的基础上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并报有权部门审批。
直租保理的监管政策
直租保理的监管政策直租保理是指企业作为直租客户,将其在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收益权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对其租金收益权进行融资等一系列融资活动。
为确保直租保理业务的稳定运行和风险防控,监管部门对直租保理实施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一、监管政策的背景与目的直租保理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直租保理业务涉及多方利益关系,运营模式相对复杂,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规范直租保理市场的发展,保护投资者和租赁企业的合法权益,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监管政策的目的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规范直租保理市场的发展,促进其良性运行。
其次,加强对直租保理业务的风险防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降低风险。
最后,提升金融市场监管的水平,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二、监管政策的主要内容1. 严格准入条件:监管部门对从事直租保理业务的保理公司和租赁企业进行准入条件的限制。
要求保理公司拥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并依法合规经营。
租赁企业需要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经营状况。
2. 资金监管:监管部门对直租保理业务的资金流动进行严格监管。
要求保理公司设立专用账户,将直租客户的租金收益划入专用账户,并确保资金流向的透明化和合规性。
3. 风险提示与评估:监管部门要求保理公司向投资者和租赁企业提供充分的风险提示和评估报告。
投资者和租赁企业在参与直租保理业务前,应该充分了解业务的风险和收益情况,并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4. 信息披露与公示:监管部门要求保理公司及时向投资者和相关机构披露业务运作的相关信息,包括业务规模、风险管理措施和业绩等。
同时,保理公司应将其业务信息及时公示,方便投资者和租赁企业获取相关信息。
5. 监管合规与处罚:监管部门加强对直租保理市场主体的监管,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保理公司和租赁企业进行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建立违规行为的黑名单制度,对违规市场主体进行限制和惩罚。
金融租赁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租赁业务,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租赁,是指金融租赁公司根据客户的需求,以融资租赁方式向客户提供租赁物,收取租金,并在租赁期满后,按照约定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客户的一种金融服务。
第三条金融租赁公司从事金融租赁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化、规范化、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风险可控、合规经营。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负责对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第二章设立与经营第七条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二)有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四)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和设施;(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良好的经营业绩;(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银保监会批准。
第九条金融租赁公司经营金融租赁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四)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和设施;(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良好的经营业绩;(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金融租赁公司经营金融租赁业务,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融资租赁;(二)经营性租赁;(三)售后回租;(四)其他经银保监会批准的业务。
第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经营金融租赁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租赁物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二)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三)租金应当合理,不得低于租赁物的价值;(四)租金收取方式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五)租赁期满后,租赁物所有权应当转移给客户;(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规定。
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租赁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租赁业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租赁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租赁业务的规范化管理水平,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租赁企业。
二、租赁合同的签订1. 租赁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2. 租赁合同应包括租赁物的名称、型号、数量、租赁期限、租金等重要条款,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均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三、租赁物的管理1. 租赁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租赁物登记制度,对租入和租出的物品进行登记,确保租赁物的来源和去向清晰可查。
2. 租赁企业应定期对租赁物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3. 租赁企业应对租赁物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确保租赁物的卫生安全。
四、租金的支付和收取1. 租金应按约定期限支付,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支付方式,如现金、银行转账等。
2. 租赁企业应及时向租户提供租金发票或收据,并保留相关的财务记录,确保租金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 若租户逾期未支付租金,租赁企业有权要求其支付滞纳金,并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催讨。
五、违约责任1. 如任何一方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对于恶意损坏租赁物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租赁企业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并可以解除合同。
六、纠纷解决1. 对于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双方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向有关仲裁或司法机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2. 若任何一方诉诸法律救济,另一方应积极配合处理,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或阻碍。
七、监督检查1. 监督部门对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处理。
2. 租赁企业应主动配合监督部门进行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八、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其他法律法规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其他法律法规为准。
2. 对于不遵守本办法的租赁企业,监督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银行“租融保”(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租融保”(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义与说明第三章业务分类第四章业务条件第五章业务要素第六章操作要点第七章贷后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发展,提升服务客户水平,加强风险防范、规范操作,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年修订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融资租赁保理,是指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将融资租赁服务造成或产生的未到期应收租金转让给**银行,**银行对受让的应收租金为租赁公司提供应收租金管理、保理预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租赁公司包括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国内融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后两类租赁公司简称商业租赁公司)。
适用于本办法的租赁业务为融资性租赁业务,包括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
适用于本办法的基础商务协议为融资租赁协议。
第二章定义与说明第四条本办法中涉及的术语均适用《中国**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年修订版)》(**发〔*〕268号)的主要术语说明,专用术语的对应关系及说明如下:(一)出租人:即租赁公司。
在融资租赁协议关系下,是应收租金的权利人。
(二)承租人:即承租企业。
是支付租金的法人或个体工商户。
(三)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依据有关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四)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五)应收租金净值: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因融资租赁交易而造成或产生的出租人对承租人应收租金的未收部分。
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租赁业务管理行为,促进租赁业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个人。
第三条租赁业务应当遵循先诚信、后双赢的经营原则,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律,保护市场秩序,维护租赁业务的正常经营。
第四条租赁业务应当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完善租赁业务管理规定,防范风险,保障市场秩序。
第五条租赁业务应当保护租赁业务参与者的利益,并尊重租赁业务参与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正权和合法权益,保护其私人信息不受侵犯。
第二章管理规定第六条租赁业务应当按照质量、价格等市场因素,确定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
第七条租赁业务应当建立良好的信用体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管、信息沟通和协作,开展合作,共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租赁业务应当严格遵守租赁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各类约定以及租赁业务相关制度规定。
不得擅自违法违规解除租赁合同。
第九条租赁业务应当对各类客户信息予以保密,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用户信息。
第十条租赁业务应当充分保护用户知情权、选择权、公正权和合法权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隐瞒真相和误导用户等行为。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租赁业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各类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定期进行风险自查。
第十二条租赁业务应当建立全程监控和追溯机制,对租赁业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防范、处理,并保留相应的证据。
第十三条租赁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服务机制,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投诉等,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四条租赁业务若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又未构成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措施;若构成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租赁业务违法、违规所导致的损失,由相关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
租赁保理业务
租赁保理业务一、租赁保理定义租赁保理业务就是将融资租赁业务与保理业务结合起来而形成的金融创新产品,是指在出租人与承租人形成租赁关系的前提下,租赁公司与保理商根据双方保理合同约定,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支付租赁公司一定比例的融资款项,并作为租金债权受让人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济活动。
租赁保理的实质是租金作为应收账款进行转让与受让,满足了租金期限、金额可调的业务特点,突破了一般应收账款对应产品固定付款条件的限制。
二、租赁保理的重要性租赁保理是租赁公司一种重要的融资渠道和退出渠道,也是保理商获得保理收益的一项较好的中间业务。
保理商和可以与各类租赁公司开展保理业务合作,并与租赁物资产担保、供应商回购或银行保函等业务相结合,推动了租赁业的发展。
1、解决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客户)资金来源问题租赁公司通过保理商将应收租金提前一次性收取,解决了资金难题,不受承租人付款资金约束。
2、扩大生产厂家和租赁公司业务规模无追索权保理可改善租赁公司资产负债表,解决资本充足率问题,租赁公司可依托客户优势实现小平台、大业务。
同时承租客户可取得租赁优惠。
3、协助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工作与保理商合作的银行介入,可规范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
4、租赁保理相对于银行贷款比较优势大(1)对租赁公司而言,保理第一还款人是承租人,融资额大于贷款;无追索条件下,融资不计入租赁公司报表,是表外融资。
(2)对承租人而言,对租赁公司作保理不计入承租人财务报表,承租人承担还款责任但不增加负债。
在财务结构及成本支出方面,保理均优于贷款。
三、租赁保理业务操作要点1、租赁保理合同条款涉及的主要内容租赁保理合同是租赁公司与保理商之间确立保理法律关系、规定具体权利、义务责任的基本法律文件。
保理合同应结构清晰,条款明确简洁,概念前后统一,便于操作和锁定有关风险。
保理合同通常包括如下内容:◇合同主体;◇用语定义;◇应收租金债权范围和金额;◇保理商发放的融资款(基本收购款和追加收购)金额和发放条件;(说明:保理融资额度是保理商对应收租金实施保理而向租赁公司支付的款项,其数值应是保理后累计可收取的现金按照一定利率折算的现值,该利率应按照成本效益和风险溢价的原则协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保理期间和保理费用(融资费、逾期支付违约金、保理手续费、追索费用等);◇各方陈述与保证;◇租赁合同及债权转让通知等提交;◇承租人租金归还;◇监管帐户设立;◇错误支付的处理;◇保理商对租赁公司追索;◇回购款的支付;◇违约责任;◇合同生效与变更;◇法律适用和管辖等。
直租保理的监管政策
直租保理监管政策一、业务资质要求为了确保直租保理业务的规范发展,监管部门对开展该业务的机构设定了相应的资质要求。
这些要求主要包括:注册资金:机构应具备足够的注册资金,以确保业务的正常运营和风险承担能力。
专业团队:机构应拥有具备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业务团队,包括风控、法务、财务等方面的人才。
业务许可:机构应取得开展直租保理业务的许可,并按照监管要求进行业务登记和报备。
二、资本充足率规定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监管部门对直租保理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这些规定明确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标准以及监管要求,确保机构具备足够的资本实力来抵御潜在的金融风险。
三、业务风险管理直租保理业务涉及的风险多种多样,因此,监管部门对风险管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风险评估: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对每笔直租保理业务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确保业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风险控制:机构应制定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对融资方的信用评估、担保措施的落实等,以降低坏账风险。
风险报告:机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重大风险事项,并配合监管部门进行风险处置,确保业务风险的及时化解。
四、保理合同规范为了保障各方利益,监管部门对直租保理合同的规范性提出了明确要求: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应完整、明确,包括各方权利义务、融资安排、担保措施等要素,以避免合同纠纷。
合同审查:机构应对拟开展的直租保理业务合同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五、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机制是直租保理业务稳健发展的关键:客户信用评估:机构应对融资方进行全面的信用评估,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历史信用记录等方面的考察。
通过合理设置评估指标和权重,以准确反映融资方的信用风险。
业务风险评估:在直租保理业务的不同阶段,如立项、审核、放款等,机构应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
这有助于及时发现和规避潜在的风险点,确保业务顺利进行。
风险定价与风险准备金:根据融资方的信用状况和业务风险水平,机构应对直租保理业务进行合理的风险定价。
XX银行银赁通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银赁通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租赁公司的合作,规范应收租金保理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租赁公司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商务部批准设立,依法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法人,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其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提供租赁业务的对象应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经监管部门核准并登记营业范围的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赁通-保理业务”即应收租金保理业务是指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转让给我行的业务。
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以下简称租赁物)和供货商(含售后回租项下承租人,下同)的选择或认可,从供货商处购买租赁物,并将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只要符合上述定义,不论租赁公司或承租人的会计核算如何,均应认定为融资租赁。
第四条应收租金保理业务根据我行是否完全买断应收租金债权分为有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和回购式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我行受让租赁公司未到期应收租金债权,若承租人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支付应收租金,我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租赁公司追索未偿款项。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我行受让租赁公司未到期应收租金债权,若承租人因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支付应收租金,我行无权向租赁公司追索未偿款项。
回购式保理是指我行在受让租赁公司未到期应收租金债权时,租赁公司约定一定期限后无条件回购该应收租金。
在回购式保理项下,租金由租赁公司收取,我行向租赁公司收取回购利息。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理款是指我行向租赁公司支付的、用于买入应收租金的资金,保理额度或保理价格是指该资金的金额,保理比例是指在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项下,我行买入的应收租金占对应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保理期限内全部应收租金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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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2014-06-25 浏览次数544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租赁保理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行授信管理及国内保理业务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租赁保理业务,是将租赁业务与银行保理结合起来的综合性金融产品,是指在租赁机构(即出租人)与承租人形成租赁关系的前提下,根据租赁保理合同的约定,租赁机构将租赁合同项下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我行,我行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分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由我行向租赁机构提供包括应收租金融资、应收租金管理、账款收取以及坏帐担保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租赁保理业务根据我行是否承担坏帐担保,分为有追索权租赁保理和无追索权租赁保理;根据租赁合同性质不同,分为经营租赁项下保理和融资租赁项下保理。
本办法所指经营租赁,系指出租人将租赁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本办法所指融资租赁,系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的选择,从供货人处购买租赁物,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可以续租、留购或返还租赁物。
售后回租属于融资租赁的特殊形式,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机构的融资租赁方式。
[1]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租赁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租赁业务的机构,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以及经营租赁业务的其它法人机构等。
第五条租赁保理在我行保理系统中进行具体操作,会计核算办法按照国内保理业务会计核算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租赁保理业务特点及目标(一)将租赁业务与我行的优势产品保理业务结合,扩大我行产品优势;(二)通过将租赁机构作为融资载体与操作平台,向上游供货商和下游承租人进行延伸,拓展优势客户群体;(三)解决租赁机构和承租人资金来源问题,租赁机构应收租金可提前收取,解决资金难题;(四)扩大设备供货商(生产厂家)和租赁机构业务规模;(五)无追索权保理改善租赁机构资产负债表,解决资本充足率问题;租赁业务能够优化承租人财务数据,并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六)协助出租人应收租金管理和催收工作,同时降低银行融资风险。
第二节租赁保理业务管理模式及部门分工第七条租赁保理业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操作的模式。
租赁保理业务的管理主要涉及客户部门(含对公和同业)、信贷审批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同业机构部门及贸易金融部门。
第八条对公客户部门负责租赁保理业务的市场拓展及营销,目标客户的选择;按规定进行租赁保理业务授信前调查,准备客户授信材料,落实授信前提条件;负责租赁保理业务贷后管理,负责跟踪租赁机构及承租人经营情况;调查并落实贸易背景真实性等。
同业客户部门负责对金融租赁机构的关系维护拓展,授信资料收集及信用评估,租赁保理中涉及到的金融租赁机构同业授信额度申报等。
第九条信贷审批机构负责按照我行统一授信管理及授信审批授权规定对租赁保理项下相关授信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对租赁保理业务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贸易金融部负责租赁保理产品的管理和具体操作。
总、分行贸易金融部分工如下:(一)总行贸易金融部是我行租赁保理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全行租赁保理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制订和完善租赁保理业务规章制度,全行租赁保理业务操作方案的审批授权及审批、租赁保理产品研发推广及业务培训等。
(二)分行贸易金融部负责所辖地区租赁保理业务的归口管理及操作,与客户经理平行作业,对辖内租赁保理业务营销提供技术支持;与客户经理共同设计租赁保理业务方案及授权内的方案审批;负责租赁保理业务的日常操作,包括业务文件及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等。
第十二条租赁保理业务采取先审批业务操作方案,后报批授信额度的模式。
其中,操作方案由总分行贸易金融部或受权的分行贸易金融部负责审批,授信审批由信贷审批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为加强对租赁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与控制,我行对于租赁保理机构的授信管理采取两种模式:(一)对于全国性银行绝对控股的租赁机构及自身财务实力与抗风险能力较强的租赁机构,可以依据租赁机构自身财务及经营情况等,并根据租赁公司的性质的不同(金融租赁或者非金融租赁),分别按照同业或对公授信管理规定对其进行主体授信,并核定相应的租赁保理融资额度;(二)对于其他类型的租赁机构项下租赁保理业务,应对租赁机构、承租人、租赁设备供应商及租赁项目的综合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包括但不限于对承租人的实力和项目本身还款前景的评估),着重根据债项评估结果,对租赁机构核定相应的专项租赁保理融资额度。
在无追索权租赁保理项下,实行租赁机构及承租人双额度管理模式。
第三节租赁保理客户选择及市场定位第十四条申请租赁保理业务的租赁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资产质量好、风险控制能力强;(二)市场定位明确,租赁业务稳定并具有一定规模;(三)具有开展租赁业务的优秀团队、系统基础,具有较完善的内控体系;(四)资信可靠、信誉良好,财务健全,无不良记录;(五)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且业务范围包括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非金融租赁机构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六)持续满足其他监管要求,各项指标达标,无严重违规状况发生;(七)租赁业务开展正常,具有丰富的项目操作经验;(八)符合我行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承租人为企业法人的,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财务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二)生产经营正常,租赁资产具有明确用途,预计将产生稳定的收益;(三)有详细的租赁计划和还款计划,还款资金具有充足的保障;(四)与银行往来信誉良好,无任何不良记录;(五)优先支持电信类公司、三甲医院、优质石化企业、电力行业、机械制造行业、大型印刷机构、大型煤炭企业、大型航空/航运企业、大型金融机构、国家行政机关等类型的承租人。
无追索权保理项下,承租人需为符合我行信贷投向政策要求的大中型企业。
第十六条租赁保理业务项下租赁项目应当能带来稳定的现金流量,并优先支持技术先进、性能可靠,风险小、投资回报率高的项目。
如需供应商回购租赁物,该供应商应该经营稳定、信誉良好、产品畅销,现金流量充沛,具备相应的回购实力。
第十七条租赁物的选择:(一)电信通信设备、教育医疗设备、金融机构运营设备;(二)大型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三)大型生产设备、印刷设备;(四)工程机械设备;(五)大型交通运输工具(如飞机、船舶)等;(六)其他总行认可的租赁财产。
第十八条租赁保理项下基础交易及应收租金债权必须符合如下要求:(一)应收租金债权具有可转让性,租赁合同中不含有禁止转让及提前中止条款;(二)应收租金债权在正常租赁业务中产生且属租赁机构所有;(三)应收租金债权尚未到期,未来分期实现,债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未被租赁机构质押,未发生其他纠纷,未被第三人主张代位权等;(四)租赁物未被用作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第十九条售后回租的特殊要求售后回租项下的供货人与承租人为同一人,对于供货人(承租人)的选择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要求,授信过程中主要考察承租人即供货人的资信状况及项目未来收益情况,且需要满足如下条件:(一)租赁物为供货人自有资产,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二)供货人经营正常、具有稳定的现金流,未来租金偿还具有完全保障;(三)供货人(承租人)与租赁机构需签署租赁物买卖合同及租赁合同;(四)满足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节业务受理与调查第二十条租赁保理原则上由承租人注册地分(支)行作为业务经办行。
下列情况可以由租赁机构所在地分行作为经办行:(一)主要依据租赁机构自身进行主体授信的项目,如银行系租赁公司授信,可以由金融租赁公司注册地或同业机构部确认的分行作为经办行;(二)工程机械等行业项下租赁物价值不高或承租人较为分散的租赁项目;(三)其他经总行认定的租赁项目。
第二十一条业务经办行受理租赁保理业务,除要求租赁机构和承租人提供我行授信管理要求的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一) 相关基础交易协议,包括:租赁机构拟与承租人签订或已经签订的租赁合同文本;租赁机构拟与供货商签订或已经签订的买卖合同文本;租赁机构拟签订或已经签订的其他与本次租赁有关的协议文本等;(二) 租赁物产权证明的相关文件;(三) 租赁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未来收益分析情况;(四) 与租赁机构融资风险控制措施有关的各项材料;(五) 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经办行应主动参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其他协议文本中关键条款的制定,并对租赁机构或其他方提供的合同进行认真的审查评估,规避易引起争议的条款,确保我行对拟转让的应收租金债权具有完整的权利。
第五节方案设计与风险控制措施第二十三条经办行叙做租赁保理业务时,应对租赁项目及方案进行全面评估,深入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测算项目将产生的收益状况;认真分析融资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主要风险包括:承租人信用风险、承租人经营风险;租赁机构信用风险、租赁机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项目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
第二十四条租赁保理业务下,租赁物原则上应当设定抵押,我行为第一抵押权人;承租人或租赁机构应为租赁物投保相应的保险,我行为被保险人。
第二十五条租赁保理项下回款原则上应付至我行保理专户。
如因特殊原因确无法付至保理专户,则租赁机构必须在我行开立保理监管帐户,并签署《委托收款及资金质押协议(适用于租赁保理)》(见附件1),由承租人将应付租金付至该监管帐户。
第二十六条租赁保理业务中,根据租赁机构、承租人、租赁项目、供货商以及融资风险度等因素的不同,可追加以下一项或多项风险防范措施:(一)供货商承诺租赁设备余值回购,并签署《租赁保理回购承诺函》,即承租人无法支付租金时,供货商以按约定计算的余值回购租赁设备,并以回购款偿还租赁保理融资款项。
在供货商为租赁机构母公司且租赁机构资信一般时,原则上必须追加此措施;(二)租赁机构缴存融资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原则上要求租赁机构需缴纳不低于融资金额5%的保证金;(三)承租人缴存租赁物价值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四)承租人或租赁机构将项目收费权质押或者转让给我行,并由我行和租赁机构共同对收费账户进行监管;(五)租赁机构出具的租金发票正本通过我行交付承租人;(六)其他担保措施,如出租人或承租人提供其他保证、抵押、质押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经营机构与分行贸易金融部产品经理共同设计租赁保理业务操作方案,并将方案报总行贸易金融部或受权分行贸易金融部审批。
第二十八条业务方案审批通过后,授信审查审批部门应审查租赁机构或承租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还款能力、融资用途、租赁项目的可行性、融资的各项风险控制措施以及担保条件等,并由有权审批机构对租赁机构及/或承租人核定相应的授信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