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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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申建平
【期刊名称】《求是学刊》
【年(卷),期】2002(029)004
【摘要】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七条规定的“物权变动与共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与德国法上的“分离原则”有着本质的区别。
区分原则的内容实际上是合同成立生效、违约责任及物权法公示原则内容的体现。
故“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不宜作为我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总页数】3页(P80-82)
【作者】申建平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 15008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2
【相关文献】
1.略论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兼论我国不动产登记效力 [J], 梁三利;宋仁海
2.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兼论对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借鉴[J], 彭支援
3.“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结果区分原则”的含义及法律效果 [J], 赵有军;
4."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结果区分原则"的含义及法律效果 [J], 赵有军
5.论物上担保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兼论我国物权法建议稿中的“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分离”原则 [J], 王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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