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QMS7.3条款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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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删减QMS7.3的确认
实际审核中,需要对受审核方陈述的删减理由进行验证,没经验的审核员可能会将这种验证继续停留在陈述层面。
以下7.3删减理由审核思路错误的原因是:
——“在质量手册上注明删减的细节和正当的理由”只能证明4.2.2符合性,未以实际审核加以验证前不是1.2证据。
否则1.2文审后就不用现场审核了;
——“产品包装上所明示的产品质量执行标准”也只是一种宣称,应进一步验证才能作为证据。
如果包装没标明执行标准,由于该标准“标志”部分无相应要求,不构成任何不符合。
即使该产品涉及的其他强制性有标明执行歀标准的要求而该公司未执行也不构成1.2符合与否的证据。
如果包装上标明的是其他标准,应进一步核实。
包括标明执行组织自己的企业标准,虽然应导致对所陈述删减理由的质疑,亦应核实是否存在企标以及实际执行情况。
——“该企业产品销售合同所承诺的产品执行标准”,属于产品要求。
所谓承诺也仅属组织接受了该要求。
至于合同是否规定执行该标准,应视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在7.2.3评审是明确。
当合同约定为执行其他标准时,与上段包装上标明执行其他标准的情况相同。
不能直接作为1.2证据。
正确的验证删减7.3如何验?
——应该到销售(计划)看顾客订单要求,是否存在顾客订做(提出特定的技术要求,如产品功能、性能、结构、可靠性等),以及特殊
的使用场所或寿命等,只要是存在顾客订做产品,提出技术、质量方面的不同要求,该企业必须按此要求进行产品的设计或改进,这就构成了设计开发;
——到产品生产现场观察实际生产/服务、检测与试验,是否存在产品技术要求,包括产品的结构、配方等,是否是由顾客决定的?还是由企业自已确定或参与此类过程,由此可以确认是完全不删或可以部分删减;有时,在审核不合格品处理时,也会发现顾客对7.3删减的不合理性,如在处理不合格品时,对于一个删减了7.3的组织,是无权作出影响功能或性能方面的不合格品让步处理的,当然返工或返修是可以的。
相反,如果反映产品全部特性要求、产品生产、检验、试验等过程反映出,产品从生产到检测全过程,企业都不涉及产品的开发、技术变更,完全按照预先确定的产品要求和生产要求(包括人员、手册、包装、合同等)产品规范作为基本控制依据,则此情况的删减是合理的。
因此,对删减的合理性,首先应从顾客要求出发去看产品要求的确定,这里也包括组织对市场的预测去提出产品要求而组织产品的研发,也包括该企业仿制其他企业的产品。
其次,从组织生产(含检验控制)的现场实际情况了解是否存在产品的变更控制,从而确定企业对7.3条款的删减是否合理,不能仅在办公室确定删减合理性
举例说明QMS 7.5.2 需要确认的过程
今天再次接到友人问7.5.2有关的一些事情,想想既然有这么多的人问,应该算是个普遍的问题,在此谈点个人的看法:
过程确认方法
a.焊接过程——因为焊接质量之缺陷只部分可测,断裂/拉伸强度等也不可测——确认焊接样件、方法、焊材等
b.喷涂过程——因为涂装质量之附着力不可测(为破坏性),漆层防腐蚀/致密性也不可测——确认方法略
c.铆接过程——铆接质量之强度等不可测,铆接缺陷只可部分检测——略
d.粘接过程——(同上理由)
e.铸造过程——铸造质量之缺陷只可部分检测,铸件强度不可测——略
f.锻造过程——(同上理)
g.消毒过程,如餐具、泳池等——虽消毒结果质量可测,但不经济,也不便捷,通常不会每次施药后都检测——略
h.园林施肥、农药——结果质量不可即时检测,有滞后性,也带高风险性,应作为确认过程管理——略
i.酒店接待服务——服务是个特殊的过程,此过程不给服务质量检测提供时间和机会,即服务提供与交付几乎是同时的
因此,作为确认的过程,当你看完了这些,清楚些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