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并非终结:二审或有曙光【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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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并非终结:二审或有曙光【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语:
2018年1月24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就韦某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韦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宣判后,韦某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审判结果为韦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案件缘由
广东SD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D公司)成立于 2016年10月14日,从事机床产品研发及销售业务,其法定代表人为廖某。

2015年1月2日,廖某完成了《高精密电火花系统V2.02》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的编写工作,并于2016年1月26日向国家版权局进行版权登记,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人为SD公司。

此后,公司又对软件进行了版本升级并登记版权,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作为公司最高机密的软件源代码的外泄。

2016年9月20日,深圳市TD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D公司)与SD公司的关联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书》,从该处购买一台CNC430电火花成型机,此机器设备上装有SD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经过加密的计算机软件。

后SD公司发现,TD公司与深圳市FST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ST公司)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的一款机床产品的计算机软件操作界面,与其计算机软件系统操作界面完全一致(除商业标识外)。

SD公司于2017年4月29日委托鉴定机构对公证购买的机床产品上的计算机软件与其享有版权的计算机软件进行同一性鉴定申请,鉴定机构于2017年5月27日做出鉴定结论为:原告提供的软件代码与公证购买的机床产品上的软件代码进行同一性比对,相似率为99.9%,相似程度迖到甚高一致性,软件操作界面呈实质性相似。

2017年6月13日,SD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将TD公司、FST公司、韦某、谢某和农某告上法庭。

后法院认定SD公司对谢某与农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因此实际被告为TD公司、FST公司及其代表人韦某。

不服一审结果,再次提起上诉
2018年7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判决如下:
被告人韦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二、随案移送的电脑一部、CF卡一张及控制器一部,予以没收处理。

韦某对审判结果表示不服,委托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黄雪芬律师作为辩护律师进行上诉。

二审带来曙光
黄雪芬律师对案件进行了仔细深入的研究,找出了其中存在争议的地方,最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证据不能证明存在侵权事实,不能证明上诉人侵犯了被害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二、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应作为证据采纳;三、一审对于非法经营数额认定错误,要求剔除被害单位公证购买的一台以及销售给东莞市瑞新电子制品有限公司的一台,其次非法经营数额只能按照涉案软件的价格,不能以整机的销售价格;四、本案应当认为单位犯罪,是单位行为。

综上,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请求二审判决上诉人无罪。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韦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但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不变。

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但认定销售金额有误,导致量刑不当,应予以改判,并做出最终裁定:上诉人韦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法律是公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是对有罪之人而言也是如此。

要相信法律能给每一个人带来最公平的审判,也应当相信资深的辩护律师能给每一个人带来希望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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