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模式的公司组织结构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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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模式的公司组织结构示意图
3-3-1 早期公司(真正成为独立法人之前)
(一)Ⅰ型(特许公司之前的合伙企业)
合伙人会议→执行人即经理(以下设经营组织机构)
说明:产权与经营权合一、决策权与执行权合一。

因而,可以说不存在治理组织机构,仅有经营组织机构。

较为进步的现象是:会议决策,使得决策与执行有所分离。

(二)Ⅱ型(特许发券的公司,如东印度公司、南海公司等)
董事会→执行董事即经理(以下设经营组织机构)
说明: 1、名为发行股票,实质上是债券,可还本付息; 2、董事即发起人(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3、虽有有限责任之说,但仅是一种契约性限定。

3-3-2 现代英美等国的公司组织结构(单元结构、单层制)
总经理—审计师(核数师)
说明:
1.董事会为常设决策机构(中长期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决议)。

2.董事长为公司代表人(经授权可临时决策),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若经授权可作临时决策,则构成“总裁制”,这种情况下通常由执行董事兼任。

(二)
首席执行官(CEO)——审计师
说明:
1、执行董事逐渐由“内部”→“外部”→“独立”变化;
2、CEO一般为执行董事或董事长、董事会主席,并享有很大的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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