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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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2010)
【法规类别】电影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64号【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国家档案局
【发布日期】2010.06.29
【实施日期】2010.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
(第64号)
《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影艺术档案的收集和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电影艺术档案,更好地为电影创作、生产、教学、研究和普及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的电影摄制单位和电影艺术档案机构,以及与电影艺术档案相关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影艺术档案,是指在电影创作、生产、发行、放映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片、标准拷贝、数字母版、影片素材等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四条电影艺术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实行统一管理。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电影艺术档案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艺术档案工作,并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摄制单位,按照本规定履行电影艺术档案移交义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关电影艺术档案保管、复制、修复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实践活动。
第六条电影艺术档案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职务,按照国家档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评定与聘任。
第七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奖励:(一)为发展电影艺术档案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收集、整理、保管、修复电影艺术档案有显著成绩的;
(三)提供电影艺术档案获得显著效益的;
(四)将重要或者珍贵电影艺术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第二章档案构成
第八条电影艺术档案由影片类和文字、图片类组成。
第九条影片类档案包括:
国产影片、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合作摄制的影片的全新原底标准拷贝或者数字母版,画原底、画翻正、画翻底,片头、片尾、唱词等各类字幕原底,片头、片尾、衬景原底,十格小底片,光号卡,国际乐效,混录声底、混录光学声底等。
第十条文字、图片类档案包括:
(一)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译制片台本;
(二)完成台本(含字幕表);
(三)对国外发行的国产影片各语种和国内民族语言的翻译本;
(四)导演阐述;
(五)影片审查决定书;。